11月1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2012年原有司法解释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制度。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夏道虎称,近年来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为此,需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而此次《规定》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及适用要求,其中,
“确有悔改表现”
需同时满足
四个条件
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规定》还特别对职务犯罪等犯罪有关减刑、假释作出具体限定: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等罪犯来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在减刑幅度上,职务犯罪等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即使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一次减刑也不能超过1年,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被判死缓的职务犯罪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
资料来源:最高法官网、《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