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佑武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经历了理论困惑、理论思辨与理论发展三个历史阶段。在第一阶段,人权不仅在理论领域存在一定的困惑,在外交层面也面临较大的挑战。因而人权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在第二阶段,因人权得到《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的正式承认,尽管人权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敏感性客观存在,但人权在学术研究上的敏感性逐步减弱,人权理论研究也得到一定的发展。在第三阶段,立足于人权的宪法法律及政策规定,顺应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人权话语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得到长足发展。
[关键词]人权;人权理论;中国特色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2016)05-0009-05
在21世纪。人权的内涵将得到更为全面与深入的解析,人权的国际国内保障机制也将更为健全与完善。当然,这一切都应以科学与进步的人权理论为先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理论的发展始终秉持人权的普遍规律与基本国情相结合的原则,整体上是朝着科学与进步的方向迈进。本文旨在梳理我国人权理论的发展历史,总结规律与特点,探究动因与变化,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理论困惑阶段
如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催生了战后国际社会的人权意识,文化大革命客观上也催生了当代中国的人权意识。换言之,当代中国人权意识的发展是文化大革命之后人们自我意识、自我反思的产物。但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权问题面临观念与实践的两大挑战,在理论上存有一定困惑.这也客观上阻碍了人权观念的发展。观念方面的挑战主要是由于以前对人权问题关注不多。对人权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实践方面的挑战主要来自于美国人权外交的压力,这使得人权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
(一)理论挑战及其困惑
有学者曾指出:“现在还有很多人把人权看做‘资产阶级的口号。言下之意,人权不是禁区,就是危险品。他们的理论通常并不是根据政治功利,而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的确,在改革开放之初,谈及人权问题有来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理论观点方面的困惑。这困惑源自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对圣麦克斯针对共产主义的逻辑虚构做出的尖锐的批判性发言。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圣麦克斯:“对共产主义的克服是通过一系列虚构,一部分是逻辑的虚构,一部分是历史地虚构,来实现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第二个推论”中对圣麦克斯“按照共产主义者的意见,每个人应该享有永久的人权”的观点进行了批判。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他们和其他许多人在谈到权利的时候都曾强调过“共产主义对政治权利、私人权利及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即人权所采取的反对立场。”,不仅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还阐述了“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观点,“请看一下《德法年鉴》,那里指出特权、优先权符合于与等级相联系的私有制,而权利符合于竞争、自由私有制的状态;指出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表述,似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原则上对人权持反对立场。1979年10月26日,《光明日报》第3版发表《略谈人权问题》一文,该文引用“共产主义对政治权利、私人权利及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即人权所采取的反对立场”的论述以及一些旁证材料,证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人权的原则立场是“采取反对立场”。文章发表后,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究竟讲不讲人权,学界存在不同的理解。因此,当时讨论人权问题,需要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人权立场与观点进行研判。如果马克思主义者果真对人权持反对立场,则人权意识生存与发展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将缺乏理论的支撑;反过来,如果马克思主义对人权持肯定立场,则必须清除在人权问题上的认识障碍。对此,有学者提出不能机械甚至错误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认为《略谈人权问题》的作者误解了马克思这段话的愿意,事实上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的对人权“所采取的反对立场”,是针对资产阶级人权而言的。理由如下:第一,在说明了反对立场之后,马克思接着引用了他在《德法年鉴》中的论述,对他所反对的人权作了具体说明,指出“那种人权本身就是特权”。第二,马克思对于这种实质上是特权的人权作过深刻的揭露,指出实际上“人权”这个词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意味着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权利、资本所有者的权利。所以,联系马克思关于人权问题的著作来看,所得出的结论只能是马克思反对资产阶级的那种人权,决不能由此证明马克思、恩格斯对人权的一般原则态度是“采取反对立场”。
(二)现实挑战及其影响
现实挑战主要来自于美国人权外交的压力。美国人权外交起源较早。普遍的观点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威尔逊总统就开始进行人权外交。但事实上美国真正的人权外交始于20世纪70年代。此时,美国基于国内各派系之间斗争的压力,向全球推行人权外交。美国前国家安全顾问布热津斯基曾说:“我相信,通过强调人权,美国可以再一次使自己成为人类希望的使者,未来的潮流之所在。”在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通过了关于具体国家的人权立法。美国国会在1993年和1994年连续两年,向总统提出建议,要求削减对严重违反人权的国家的援助.并在1976年要求美国国务院撰写和发表国别年度人权报告。接下来,美国国会还建立了人权监督机制.由众议院外交委员会组建了欧洲安全和合作小组、人权和国际组织小组两大人权组织。在人权外交过程中,美国既重视世界各国的消极人权,同时也关注积极人权。卡特政府时期的国务卿万斯强调,美国接受三种国际人权:(1)人格权,例如不被谋杀,不被即时处死,不受酷刑和虐待的权利;(2)某些经济社会权利,例如食物、住房、医疗保险和教育的基本需要权;(3)其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上述每一方面的权利又被分为许多小的方面。如公民权包括集会自由、宗教自由等等。通过推行人权外交,美国不仅把人权当作外交政策的“基石”和“灵魂”。而且也作为向社会主义国家进攻的“尖端武器”。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初,人权已然被贴上“美国”标签,被视为美国推行意识形态观念与反华的工具。这客观上不可避免地滋生了改革开放之初政府及民间社会的抵触情绪,使得“人权”成为人们不敢触及的“雷区”。同时,由于美国推行人权外交的过程中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渗透,国内外关于人权普遍存在着“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等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