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电梯安全问题的依法治理与维权

2016-12-01 16:14邹佳璇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2期
关键词:维权安全电梯

摘 要 电梯安全问题,已促使人们对相关法律进行关注。本文从电梯安全问题入手,对电梯安全问题的成因、依法治理、落实责任和维权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 电梯 安全 依法治理 维权

作者简介:邹佳璇,大连民族大学2013级法学专业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49

随着城市的发展,电梯已成为楼群内重要的运载工具。而电梯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患。电梯安全事故一度引发了社会公众极大不安,也牵涉到一系列法律问题,事关依法治理、责任追究链条和受害者的维权等。

一、电梯安全问题概述

(一)电梯是特种设备,具有高安全系数

经过百年发展,电梯安全保护技术不断革新,其设备也不断完善。为了确保电梯的安全使用,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电梯设计有一套完善的安全保护系统。例如垂直电梯,其安全保护系统主要由缓冲器、限速器、安全钳、门安全保护装置、称重装置、停电应急装置、报警装置等组成。其它各类电梯都设有类似安全保护系统,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电梯的安全是有保障的。

(二)电梯的安全运行,具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电梯是国家立法管理的特种设备,为保护人员和货物安全,防止危险和事故发生,国家制定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的安全规范GB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政法规等法律规范,为电梯的安全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近年来,中国平均每年发生40余起电梯事故。数据显示,仅2013年,就发生电梯事故70起,死亡57人。隐患与便利并存,电梯主要存在以下安全问题:

1.电梯安装方面的安全隐患:根据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电梯所采用的保护装置,其中的旋转部件必须可视且不影响维护人员的日常维护。但能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工作的却少之又少。

2.电梯内应急灯明亮度不达标,严重干扰对突发状况的应对。

3.土建进度与电梯安装进度不匹配。

4.电梯运行频繁,制动器等关键部件磨损老化,缺乏日常养护。

(四)产生电梯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电梯是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使用规范。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不遵守电梯操作规程,有的乘客乘坐电梯时多次重复按按钮或者按钮时用力过大,甚至带小孩乘梯时纵容孩子在电梯内打闹,超重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不规范的行为都会对电梯造成极大的伤害,成为很多事故的导火索。电梯事故频发,主要原因有:

1.电梯质量存在问题。

2.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安装之后忽视了相关管理,没有对电梯的使用规范进行充分认识和严格遵守,管理制度缺欠,使用管理不到位。

3.维护保养不规范,或检修不及时不到位,关键部件老化。

4.乘客违反操作规程,电梯超载超重,乘客在电梯内打闹、扒门等不规范使用电梯行为。

5.电梯运行监管不力。

二、依法进行电梯安全管理

电梯属于国家立法管理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要保证其使用的安全可靠,除了设计、制造的质量外,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质量也十分重要。所以笔者认为,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以及检验检测和电梯的维护保养、监督管理等,都应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电梯的使用也要依法依规按操作规程进行。

1.严格执行国家对电梯生产的许可制度。电梯的生产要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电梯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2.电梯的安装以及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3.电梯的使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电梯使用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以及日常检查维保、安全技术档案等电梯使用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要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外界联系;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遇有异常,应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4.电梯检验检测要遵守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5.电梯的维保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要依法报废、注销;电梯维保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后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6.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落实力度,切实做到四个“全覆盖”:安全宣传全覆盖、隐患排查全覆盖、预案制定全覆盖、责任落实全覆盖。

三、电梯事故的责任与维权

(一)电梯事故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由于电梯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权人通常是分离的,出事后总会出现责任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但伴随着一些城市相应出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梯事故责任主体逐步得以明确:

1.电梯制造商。按照《产品责任法》相关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制造的产品质量负责,因电梯质量问题出现故障,可以要求电梯制造商承担产品缺陷责任并予以赔偿。

2.物业管理单位。全体业主作为电梯使用人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电梯,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则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3.维护保养单位。物业公司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后,维保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国家相关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和保养。因维保质量而出现的事故,应由维保单位承担责任。

(二)电梯事故的依法维权

1.及时取证和投诉。电梯出现事故后,应查看电梯是否有年检标志、产品合格证,同时向质监、工商部门反映,通过专业检测,以确定电梯故障的发生原因。另外,应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报警,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同时,要保留好证据。在电梯故障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通知电梯管理方,证明电梯故障的存在;如对乘坐者造成伤害,要及时要求电梯管理方陪同就医,并保留好就医相关单据,作为维权的依据。

2.明确向谁要求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48条第2款对商场等有相同明确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43条对责任主体作了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如果销售单位赔偿后,发现责任在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有权向生产单位追偿;如果生产单位赔偿后,发现责任在销售单位,生产单位有权向销售单位追偿。电梯产品同样适用该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中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销售者赔偿后,发现责任在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为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弄清赔偿项目有哪些。提出的赔偿项目要合法。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其它康复治疗等的合理支出;如果造成残疾,应支付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如果造成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精神损失费问题,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除了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可以判令其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案例分析

1.事件。2015年7月26日,湖北某百货商场发生了一起电梯“吃人”事故,一名30岁的女子将其子托出后被卷入电梯,未能生还。以此案为例,作出如下分析。

2.责任构成要件:

(1)事故给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害结果。该案件中的电梯事故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2)电梯质量或者监管存在瑕疵,即电梯管理人或所有人有过错。该案调查报告认定,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扶梯上机房前沿板与盖板1之间连接出现松动,发生事故时,盖板翻转,当事人坠入上机房驱动站内防护挡板与梯级回转部分的间隙内;间接原因为:商场工作人员发现故障后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如果电梯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采取合理措施或履行法定义务来避免事故发生,自身无过错的,才能免除侵权责任。

(3)瑕疵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案件中,管理人或所有人对电梯运行监管不力以及应急处置措施不当,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悲剧结果。

(4)电梯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其他免责条款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

电梯属特种设备,应按照事故责任划分调查结果确定真正的赔偿义务人及责任比例。但商场作为电梯的使用单位,终究难逃其责,同时商场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3.赔偿。在该事故中,除了前述法条所涉及的赔偿,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一是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的儿子是未成年人,对其支付生活费应计算到18周岁,如其父母(不是公婆)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赔偿义务人亦应承担该部分费用;二是死亡赔偿金是物质损害赔偿金,其可以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主张。

4.法律延伸。通过了解相关法律,可以明确,在商场等公共场所或者娱乐场所发生的电梯事故应由商场或生产者承担责任。那么,在非公共场合,如小区内的电梯事故呢?笔者本人就曾被困于小区电梯,也做过相应了解。

《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是电梯的首要负责人。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了电梯的维修保养费,应当承担电梯的日常保养和维护费用。同时,《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环节都做了全面、系统的严格规定。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电梯使用负首要责任,比如维修、保养、救援等,如果涉及电梯质量问题、维保问题,由物业公司跟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在电梯的安全问题上,我国法律并不缺位。但迄今为止,小区住宅内电梯安全的法律还不甚完善,未来还需明确一个更加清晰的责任追究链条,出台一部更为严格的电梯安全法,在电梯合格标准、监管要求、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更完善的措施,确保公民乘坐电梯安全。

参考文献:

[1]吴国政.电梯原理·使用·维修.电子工业出版社.1999.

[2]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3]刘光海.应对电梯突发情况的思考.公共安全.2011(2).

[4]易风华、徐义.电梯事故原因分析与预防措施.电力安全技术.2011.

[5]《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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