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惠莲
《慈善法》被寄予可以激活中国慈善事业的摩望,配套文件和实施方案当前并未完全出台,公益组织对薪规定中的公募权.慈善信托等问题还有顾虑
卢希兴奋地用手机向朋友们展示9月中旬办下来的民办非企业证明。他原本为一家国外基金会工作,由于今年初国内对境外NGO的政策发生调整,他决定先成立一家本土机构来延续此前的一些工作。谈笑间,一位朋友打断他的喜悦,“你的证明上怎么没有慈善组织的标识?”
依据2016年9月生效的慈善法,此法公布前的非营利性组织可向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对于一家民办非企业来说,若没有“慈善组织”的身份,意味着未来难以开展公开募捐、获得税收优惠等。
卢希悬着的心在咨询后放下了一半:当地的认定工作还没有开始,尚未颁发慈善组织牌照。
从全国看,仅有广州、深圳、长沙等地公开了认定办法,在慈善法生效的第二天,首批得到认定的是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16家“国字头”机构。
“十年长跑,一朝提速”,这是许多公益界人士对慈善法的印象。不过,法律生效后,配套文件并未尽出,多数地方政府尚未出台实施方案。如何根据新法获得公募资格?如何认定为慈善组织?如何获得新法中所说的税收优惠?公益组织的这些困惑还没有得到解答。
公募权的困惑
在成都市锦江区爱有戏社区文化发展中心事业部总监任大林看来,慈善法中提到的公募权放开、慈善信托、税收减免实现后,国内的公益组织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善款来源是一个始终需要操心的问题。作为执行方的民间公益组织,或申报基金会的项目获得资金,或接受企业捐赠,许多依赖于政府购买项目生存,筹资渠道相对单一。
成都爱达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项目官吕洁心的体验是,国内的一些基金会青睐新鲜事物,同样的项目到明年可能无法再申请。她遇到过这种情况:由于基金会的结项和新一轮立项之间有所间隔,项目断档了几个月。
多数民间公益组织在注册时的身份是民办非企业,不具备公开募集善款的资质,却也有公募的愿望。它们往往挂靠公募基金会,共同设置一个专项基金,允许公众向基金会的专项账户募捐,公益组织在需要时再申请使用,如成都市慈善总会就下设几百只专项基金。但在这种方式中,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重大活动等方面要受制于基金会,报批程序繁琐。一些基金会收取管理费,委托代理中也会出现信任危机。
慈善法突破了这一框架,规定各类慈善组织在满足一定条件后都能申请公募权,被视为政策亮点。不过,一些民间公益组织并不急着享受这一“红利”。
专项基金运行中,基金会虽借出自己的资质,但筹款仍是公益组织自己的事。“很多人认为筹不到款是因为缺乏资质,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本原因在于机构的影响力和专业性不足。”任大林称。
此外,按现行规定,基金会公募范围是在其登记地范围内,若沿用此规定,在级别相对低的政府登记,公募的范围也会变窄。卢希在近期登记时也专门留意,填写业务范围时写得宽泛,在核准后成立了一个市级的公益慈善类组织。
即便如此,一些公益组织仍然选择注册在相对基层的政府。一名公益组织负责人表示,本地的支持对于落在社区的项目特别重要。他的组织所在的区政府十分愿意扶持公益事业,给予免费的办公场地,并帮助对接项目落地。背后的动因是政府职能的变化,上海、武汉、成都等城市近年尝试了取消街道的招商引资职能,将发展重点转为社区治理和公共服务。
享受了本地的优惠后,在非注册区域内开展工作却因之尴尬起来。上述人士表示,在其他区参与政府购买项目时,政府往往更青睐本地组织,自己则成为“炮灰”。很多组织不得已注册了好几个组织,如每个区一个。但每注册一个,都需要有独立的法人,建立新的行政和财务班子,成本随之提升。
税优待“解锁”
在考虑是否申请公募资质时,还绕不过另一个政策难点:税收优惠能否落实。
理想中的情景是,捐赠发生后,公益组织开出捐赠票据,捐赠者凭此申请捐赠款项的税前扣除,免于交纳部分个人或企业所得税。慈善作为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理应以税优来促进。
现实却是“一票难求”。民政部原民间组织管理局曾摸底发现,除北京、天津、深圳、郑州等少数地区,普遍存在难以申领捐赠票据的问题,尤其对民办非企业而言。吕洁心所在的机构多次向财税部门申请,至今也没有拿到捐赠票据。
政策缺位后,地方政府的各色变通办法应运而生。广西的一家公益组织曾反映,对于没有捐赠发票,当地财政部门给出的办法是把捐赠的资金汇入政府财政账户,需要使用资金时向财政局打报告申请。对方解释这是为了监管和规范,他们依然难以接受。
同样难以申请的还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通过这项审批后,公益组织的捐赠收入也能免税。
2015年,公益平台NGOCN曾调研188家公益组织,他们发现,仅有43家社会组织获得了免税资格。原因在于负责登记管理的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缺乏沟通协调,社会组织无法自证“公益”。慈善法实施后,慈善组织将被一一认定,届时这一难题或将取得突破。
不过,至少在当前,由于票据和资格都没能申请到,许多公益组织的纳税待遇与企业几乎无异。
若缺乏税优政策,公益组织仍会在申请公募资质时却步。一个组织若接受大额捐赠,起初需要交纳一笔增值税及附加费,税务部门还可能把这些捐赠看成收入,年底还需收取25%的企业所得税。
“在慈善法中,税收减免虽然被赋予了法律意义,但仍是最令人失望的一部分。”一名参与法律起草的专家表示。
“税收优惠”一词在慈善法中出现了多次,但仅有“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宽泛的说法,具体如何享受并不清晰。
上述专家透露,慈善法最初的草案有不少关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但是财税部门以税收法定的原则向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提出了抗议。“在法学理论上,税收法定指的是税收方面的问题都由法律来定,但他们的理解是税收由税法来定。慈善法立法过程中没有解决的问题要依靠税法来解决,难度可能会更大。”他指出。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则认为,排除个人捐赠,美国慈善组织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于提供社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普遍以成本价提供。国内更多地把社会服务看成商业,没有重视科教文卫体等方面所具有的“公益”性质。现有的税优政策仅仅是对捐赠部分免税,在服务方面的政策很少。
观望慈善信托
无论是对草根公益组织,还是对大型基金会,资金渠道都十分重要。此次慈善法中的慈善信托能够带来稳定、持续的现金流,允许保值增值,顺理成章地成为了众多公益组织眼前的“香饽饽”。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范畴,事实上,15年前的信托法就对公益信托作出了规定,但由于监管难度颇大,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几乎没有项目经审批落地的。新政相对明确宽松,只需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
在慈善信托的法律框架中,委托人依法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受托人能在管理过程中进行投资增值,但信托财产本身和增值最终都必须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法9月1日正式生效后,国投泰康信托、平安信托等9家信托公司的10个慈善信托项目公布。但争议尚存,更多机构还在观望。
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慈善信托一般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市场风险低的金融产品。有信托业人士指出,这或许会导致资金的收益率低,难以充分发挥价值。
公益组织则盼望,能在慈善信托中扮演受托人的角色,而不是处于执行人甚至顾问等相对疏离的位置。在一些基金会人士看来,这些信托财产的最终目的是开展慈善活动,而非投资理财,公益组织在这方面具有专业性,而信托公司并不擅长。在资金的保值增值方面,一些公益组织已经积累经验,此外还能作为受托人,再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运作。
从当前公开的10个项目看,受托人均为信托公司。实际上,在慈善法的规定中,受托人可以是信托公司,也可以是公益组织。在实践中,由于公益组织不能在银行开设信托专户,面临“有门票,没座位”的尴尬。
更多顾虑集中在税收优惠的缺失,这关乎到资金委托人是否有动力参与。
当前的慈善信托项目中,公益组织往往作为合作机构出现,担任委托人的一部分或项目顾问、执行人。作为顾问时,不经手资金,作为项目执行人时,经手的资金不能作为收入,因而不能开具票据。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由于当前的慈善信托规则并不充分,与民事信托之间的差异不大,按照慈善法设立慈善信托,不意味着就能获得税收优惠。不能既希望信托设立和监管环节便利,又能获得税优。要想获得税优,还应符合财税部门的标准,并受到严格监管,充分披露信息,达成权利和义务的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