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明芳
《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出台
文/王明芳
《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29日出台,并将于2016年9月起施行,该条例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上牌、通行和违规罚款做了详细规定。
在南昌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纳入广西省产品目录,商家应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所售电动车已纳入广西省产品目录,符合南昌市登记条件,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告知电动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如若消费者因购买的电动车未纳入广西省产品目录不能登记的,可要求退货或换货。对违法加装、改装电动车的商家和个人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据了解,南昌电动车总数约138万辆,其中未上牌电动车约41万辆。条例规定,新购电动车应在30天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条例实施前购置的电动车需在2016年12月1日前申请办理登记。此外,办理电动车登记上牌、信息采集、拓印编号、补领或换领登记证、号牌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市民可持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购车发票或车辆其他合法来历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条例实
施前购置的电动车,销售发票或合格证遗失的,可凭本人书面说明和单位、居(村)委会或社区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条例明确规定,电动车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随车携带登记证,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保持刹车、车铃、照明灯等安全性能良好,刹车失效的,应当下车推行。
如若电动车设有转向灯的,拐弯前应当开启转向灯,不得以手持方式打电话、单手扶持行驶。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超过1.5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不超出车轮,后不超出车身0.3米。
条例规定,电动车的停放地点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设置。
在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密集的场所,应当设置电动车停放场地,并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
驾驶未办理登记电动车的,若符合登记条件,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并处30元罚款。驾驶改装、加装电动车上路行驶的,暂扣车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2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电动车登记证和号牌的,收缴牌证,并处20元罚款。
另外条例还规定,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30元罚款;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骑车处50元罚款;骑车打电话处20元罚款;从事载客营运的,暂扣车辆,最高可罚2000元;不在规定地点停车或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元罚款;此外,对拼装电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编辑:何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