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老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2016-11-30 10:56郑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关键词:老年人对策农村

摘 要: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字显示,60岁以上人口为1.8亿,占13.26%,比2000年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2亿,占8.87%,比2000年上升1.91个百分点。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随着老年人口的比重日益增加,社会家庭环境对老年人的身心及自身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在社会犯罪占有的比重和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农村老年人犯罪尤为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就农村老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原因以及如何预防农村老年人犯罪等问题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农村;老年人;犯罪的成因;对策

一、农村老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老年人犯罪与未成年犯罪一样都是以年龄为界定,犯罪概念的标准均因年龄而表现其犯罪特点,虽然老年人犯罪没有因为年龄的增加而增加,反而由于年龄的增加而减少。从人口比例来看,我国老年人犯罪率并不高,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犯罪的绝对数量不可小觑。然而,老年人犯罪也有其特殊的犯罪现象、特点和犯罪原因,亟待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1)从犯罪类型来看,主要涉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这四个章节中的罪名,其中性侵和侵犯财产类案件更为突出。

(2)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性手段,多采用诈骗、放火、盗窃、赌博、拐卖等犯罪行为,表现出间接性、隐蔽性的特点。

(3)老年人犯罪对象多为弱势群体,手段简单,单独作案占绝大多数。进入老年以后,生理机能开始出现明显的衰老变化。因此,一些老年人往往把犯罪对象直接指向没有反抗能力或反抗能力较弱的儿童、智障人。

(4)因家庭邻里纠纷诱发的恶性案件居多。这类案件主要是因家庭、邻里之间因琐事处理不当所引发。

二、农村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原因

老年人犯罪除与未成年人犯罪、中青年犯罪和其他各类犯罪一样有共同的主客观原因外,还有其一定的特殊原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进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身体机能和心理技能明显下降,较易产生怀恨心理。在身体机能上进入老年期以后许多器官和组织在逐步萎缩,致使老年人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减弱、反应变得迟钝。从心理机能上看,此时老年人心理上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有的老人变得敏感多疑;有的老人猜疑心理变重;有的老人产生“回归”现象,克制能力差,变得像儿童一样任性固执;有的老人变得自私、整天怨天尤人、固执己见、缺乏宽容;还有的变得思想狭隘、一意孤行,对琐事耿耿于怀,往往因为一点小事或言语不和就产生怀恨心理予以报复。

(2)进入老年期以后,由于身体和心理的特殊变化常常会出现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较易产生失落感。老年人进入老年期以后,这些家中的主要劳动力由于身体机能的衰退,劳动力也不如以前,不能像年青时能撑起整个家,有的还变得体弱多病,非但苦不来钱还常常花钱治病,在家庭中的地位严重“滑坡”,容易产生失落感,往往因为一点小事就激起不可调和的矛盾,加之农村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基本生活需求要子女供给,而一些子女修养较差,缺乏道德观念,尊老、敬老和养老意识淡薄,常常以恶劣态度对待养育自己的父母,这样很容易发生赡养纠纷,无人赡养又无经济收入时,老人往往会因积怨产生杀人心理或偷盗行为。

(3)法制教育不全面。长期以来,我国法制教育的重点一直放在青少年身上,老年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老年人却成为法制教育的盲区。农村老年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4)道德教育不全面。人们常认为老年人生活阅历丰富,辨别能力较年青人强,往往忽视了对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而今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的不良风气对老年人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一些老年人的思想价值观也受到冲击,也会为追求物质享受和生活享受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农村老年人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1)建立多种养老方式并存的农村养老制度。农村老年人犯罪案件有其特殊的原因,但很多原因还是农村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没有得到妥善地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对城市老年人在养老方面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而对辛勤耕耘的老年农民的养老问题却关注甚少。建立一种以家庭养老为主,多种养老方式并存的农村养老模式,是很适合我国农村实际的养老制度。

(2)积极建立健全农村老年人维权工作体系。在我国有70%的老人生活在农村,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基本生活需求由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经济状况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很容易发生赡养纠纷,所以说农村是老年维权工作的重点。基层组织要积极在农村建立健全老年维权工作体系和网络。

(3)重点救助贫困,生活艰辛的特困老年群体。当地党委、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贫困老人实行特别政策给予特别关爱。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救助贫困老年专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款专管等措施确保基金及时发放到户和使用安全。

(4)积极贯彻执行有关老年人权益方面的法律。把老年人的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对老年人犯罪的案件的审判,须根据老年人的犯罪特点,犯罪的原因,犯罪的情节和危害的结果综合考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尽量从轻判处。

(5)做好老年犯罪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老年犯罪入狱人员比起其他年龄的罪犯相对较少,但随着老年犯罪案件的逐年增加老年罪犯呈上升趋势。由于老年人年老体弱独立生活能力差,加上社会关系来往少,这种情况下老年罪犯会变得心灰意冷对生活失去了兴趣,这会增加对他们改造的难度,介于老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改造机关应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尽量少分配繁重的劳动任务。在做好狱内老年犯罪教育改造的同时还要做好老年犯罪的出狱安置工作,防止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因生活无着,走投无路而再次犯罪。为此,家庭、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部门,应及时解决刑满释放或假释后老年罪犯生活出路问题,在安置上给予适当关注,落实生活保障措施,预防再次犯罪。

作者简介:

郑建(1986~),男,四川泸县人民检察院,现任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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