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信访制度改革进路探析

2016-11-30 10:32曾向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关键词:功能定位法治化视野

曾向璟

摘 要:信访是一种发现问题的制度,其在维护社会稳定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发展,我国信访制度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以法治视野下信访制度现状为出发点,首先分析了法治视野下信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结合对法治视野下信访制度面临的问题分析,最后提出了几点法治化视野下信访制度改革的对策。

关键词:法治信访;制度改革

我国信访制度运行了60余年,其在监督行政以及司法不公、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信访制度当中所暴露出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非法信访等一系列问题使得信访制度的功能性受到了诸多质疑。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但总的来看,当前法治视野下,我国信访制度实行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探讨法治视野下的信访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治视野下信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所谓信访,按照国务院所颁发的《信访条例》规定,信访具体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采用电话、书信以及走访等模式向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并依法需由相关行政部门解决的活动。依照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此条可谓我国信访制度的法理基础。

从信访的定义来看,信访可谓是一种发现问题的制度,结合信访的运行,能够及时发现社会当中所存在的各类矛盾与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立法,解决社会公众的问题。这也体现出了信访制度的功能所在。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转型也进入了关键阶段,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社会冲突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而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救济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发展,我国信访制度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而以法治作为导向,逐步将信访归入法治轨道当中,既是我国信访制度发展成熟的必由之路,也是促使信访制度更进一步发挥其功能的必然途径。

二、法治视野下信访制度面临的问题

1.功能定位不清晰

当前我国信访量居高不下,除了我国正处于社会深刻变革时期的客观因素影响,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信访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信访实施的不规范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信访制度的设立以及信访机构的设置,其出发点都是为汇集与反映社会民意,但当前信访制度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功能定位的不清晰,现代社会中司法制度为专业与独立的权利救济渠道,而信访无法承担解决救济以及纠纷的重担,因而信访通常表现为既能够给予公众希望,但同时又无法解决其问题的形象,这种功能定位的错位使信访的地位受到冲击。同时,部分上访户的信访观念陷入误区,信“访”不信“法”现象严重。某些涉法涉诉案不走司法程序,选择信访途径谋求问题的解决,甚至已经依法判决处理的涉法涉诉案件,上访人员放弃司法程序,把信访作为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的途径。

2.信访终结机制未严格执行

信访部门本身并不具备问题解决的能力,其自身实际上起着“传达”的作用,将社会公众的信息向有关职能部门传达,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信访条例》中对信访程序、机构等内容都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规定,如三级终结制的实行;同时也对违反《信访条例》责任追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总体来看,这些规定都尚未得到有效执行。同时我国信访制度中的”三级终结制”规定某一信访事项通过三级行政机关决定之后便告终结,如果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但在实际当中,信访人只要认为自身利益诉求无法得到合理满足,通常会一而再再而三地上访;并且往往在信访人的反复上访中,机关部门不得不妥协,反复接待处理同一信访案件。这不仅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成本,同时也影响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形象。

三、法治化视野下信访制度改革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

现行《信访条例》的综合效力有限,新形势下,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制定颁发《信访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信访制度与执行进行明确规定,确保信访工作的有法可依;同时以《信访法》作为基础,明确信访工作功能定位以及信访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信访执行的具体程序以及信访机构的具体设置等;借由《信访法》合理区分信访制度同一些矛盾纠纷解决等情况,从整体上明确信访制度,实现信访的法制化以及规范化,提升信访机构综合效力,从而能够从根源上解决目前我国信访功能定位以及制度上的问题。

2.加强司法改革

首先,应当坚决执行当前的“三级终结制”,每一个信访事项经过三级机关部门的处理则必须终结,如果当事人再次因同一事实和理由上访,坚决不予受理。其次,我国信访制度设计运行的初衷在于展现出民主监督功能以及权利救济功能,而实际情况下,我国信访制度目前更多地展现为问题解决的功能。因而新形势下应当促进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而非寻找信访途径;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如果当事人继续向信访部门申诉,应不予处理。此外也应当完善司法救助制度,针对地方实际情形,明确信访司法救助的范围以及具体程序,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信访人员无法及时获取救助的现状。总而言之,信访部门要用法治思维处理信访案件,引入司法或行政程序,引导群众用法律武器、用合法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应当确保司法的权威性,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要让群众看到,原来不找“包青天”,不去“告御状”,也有办法申冤,相信人治官治,不如相信法治。

参考文献:

[1]李巍.法治视野下信访制度的改革路径[J].行政与法,2015(12):32.

[2]王欢.法治视野下信访功能的定位回归探析[J].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2(11):89.

[3]周悦丽.我国信访的定位及其法治化运行[J].新视野,2014(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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