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小额诉讼案件程序保障制度

2016-11-30 10:17吴洁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摘 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自2012年新民诉法发布后,小额诉讼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小额诉讼程序确立后,由于立法的模糊性,导致小额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2015年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开始施行,专门章节规定小额诉讼的若干争议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对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提供了制度保障。

关键词:小额诉讼;新司法解释;管辖权异议一审终审制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小额诉讼的特征(与简易程序对比)

小额诉讼在我国起步较晚,2015年2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划在了简易诉讼程序中。尽管如此,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仍有本质的区别。而之所以在我国如此划分,与司法资源配备不够完备和司法体系不够完善有着直接而必然的关系。

从立法目的来说,小额诉讼本着提高司法效率而设立,对于其所设立的小额案件,属于一种新标的案件。对程序要求必然要低于传统的诉讼模式。从我国近两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来,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性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突破了传统模式的。而简易程序,则是为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大众对司法权益保障而设。其对程序的要求以简化为主,对案件诉讼方面并没有脱离普通程序。

二者适用范围不尽相同。在适用范围上对小额诉讼可谓是双重限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小额诉讼限定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并且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的九类案件,以及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的五类案件。而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要求,则限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对具体的案件类型并没有限定的标准。

简易程序在保障当事人权利,与当事人权利救济方面与普通程序是一样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而在这方面,小额诉讼由于它的本质功能和先天性残疾的特点,确立了一审终审制,当事人是不可以提起上诉的。小额诉讼的功能是用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方便当事人行使其司法权利,而正因为此特点,小额诉讼的程序保障,更显得尤为重要。

二、小额诉讼程序保障

(一)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

从小额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小额诉讼所规定的具体案件及其案件标的本身就具有司法价值判断的目的,即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4]同时对当事人来说,小标的额案件适用太繁杂的程序反而失去了诉讼的意义。即对司法和当事人而言,均是一种节省资源和高效的诉讼方式。

从司法实践看来,案件的复杂程度在审理前很难判断出其案情是否属于复杂。如从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是在法官审理过后判断其案情较为复杂,才得以转化。因此,对于小额诉讼该类选择权的规定,既不能浪费审判资源,又要保证当事人案件审理的相对公正性,其应如何规定仍有待商榷。

(二)审理时对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1.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是在各级法院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一般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而小额诉讼案件规定为基层法院的一审终审制,在司法实践中,仅牵扯到地域管辖。

在民诉法解释的第278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有管辖异议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法院应当受理并且做出裁定。一般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在被告的答辩过程中,而当事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对此可直接做出移交有权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该条文的规定与小额诉讼的司法价值是相对应的。如果当事人因为管辖权异议上诉与小额诉讼设置的目的相冲突,程序也就失去了其应有价值。

2.因当事人诉求等发生变化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案件在民诉法中规定为,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一般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权利争议不大的案件。小额诉讼的设定也是为了这类较为简单,标的额小的案件而存在的。因此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来说,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提出变更诉求,增加当事人或者提出反诉等情况,其性质已经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可以直接移送至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三、小额诉讼程序保障不足之处

小额诉讼规定一审终审制,与传统的二审终审制是不相符的。但将小额诉讼程序独立于传统程序之外,在其着实有效的提高了司法和审判效率的基础上,得以认定一审终审制的存在合理性。立法规定的一审终审制,对于小额案件当事人而言,直接限制了其上诉的权利。而一旦案件判决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明显没有得到保障,或是法官由于对客观事实了解的不够全面,当事人得到并不公正的判决,上诉无门。

小额诉讼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兴诉讼机制,首当考虑其司法价值及其立法目的。在此基础上,完善修订对程序或者其他各项权利的保障。同时,由于时间较短,也难以在短期内就作出完善的规定。在实践审判过程中,这对法官的判定和法院的审理也有着相当大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1,6:141-153.

[2]潘剑锋,齐华英.试论小额诉讼制度[J].法学论坛,2001,1:75-82.

[3]程美霞.试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J].法学园地,2015,10:30-32.

[4]刘丹丹.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地位的重构[J].法制与经济,2015,6:107-109.

[5]刘仲屹,王保民.小额诉讼程序及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完善[J].比较研究法,2012,5:91-99.

[6]戴小玉,谢颖,王美惠子.从公正与效率的视角谈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5,10:37-38.

作者简介:

吴洁(1993~)女,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上海海事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