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概念的再思考

2016-11-30 10:07欧阳如轶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欧阳如轶

摘 要:对法律行为进行思考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综合来考虑,其一“意思表示”其二是“依其内容产生法律效果”。“意思表示”是为了确定法律行为的最基本的结构也就是意思和表示,以及法律行为的具体的运作过程也就是说将内心的想法从外在表示出来的过程。“依其内容产生法律效果”是为了确定私人的自治行为和国家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和法律行为的规范属性。总的来说,法律行为是个人主体在获取利益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节的一种规范。

关键词: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私人自治;个别规范

一、“意思表示”的基本结构

“意思表示”它是法律行为的定义,它是由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所提出来的,这是“意思表示”最明确最完整的表达。这一定义的表述萨维尼借鉴了康德的伦理人的理论,并将且作为哲学的基础,它认为人的行为是由人本身所控制的,这是人的一种生来就有的能力,是一种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直接对关系进行设定并且产生效果的。所以说,再进行法律制度的建设时,人的意志应该是作为基础和核心,只有通过意志的行为才有可能在法律上产生效果。所以说,涉及到意志的个体行为都可有由行为人的内心直接去向法律效果靠拢,从而使得其脱离法律关系。萨维尼将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行为定义为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在萨维尼的定义当中,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相同,也就是可以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由意思和表示两个部分来组成的,在这两个部分之间进行规范,从而使法律行为得以实现。相对于这部分之间的关系,萨维尼也有自己的认识,萨维尼认为,意思表示从根本上讲就是将内心的想法通过一定的方式展现给外部世界的一个过程,所以说,意思是意思表示的根本基础,而表示只是意思的一种体现方式,也不是意思的必要的构成的条件,表示的存在实际就是由于意思的不可感知性,不能被外界所认知而产生的一种外在的表现的形式,如果不是有意思的存在,那么表示根本就没有必要存在。另外,萨维尼还认为意思和表示实际上在其根本上是一致的,理由就是,通常情况下,意思和表示的一致是必然的,但并不否认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也就是说也会有特殊的情况下两者出现了不一致,例如在意思表示错误时等。当然通常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应该是根据意思来进行采纳,也就是以意思为标准来评定行为人的内心深处的不可感知的意思。同时在追求个人内心最很是的意思的时候,要根据当事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时的主管的方面来判定,而并不是通过外在的表示去推定,不然的话就无法得知行为人的内心最真实的意思。外在的表示作为将行为人的内心的意思表达出来的手段,一定是要在正确的表达了内心的意思的情况下才会有其价值。如果对于行为人的真实的意思都直接无视的话,这对于构件法律行为制度所遵从的自由主义的宗旨来说是相悖的。只有对当事行为人的意思能够充分的尊重这才能够使真正的意思得以实现,这样才能保障行为人的自由。

二、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

首先要注意的方面是法律行为只是法律事实的一种,它是法律评价的主体以外的部分,它和法律规范分别属于两个范围之内。所以说事实和规范之间是互不相通的,它不能够同时拥有规范性。

其次法律规范,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拥有其一般的特征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具有普遍性的,可以进行多次的适用。在社会成员都能够知晓并且一致的认为使用的时才能够将规范的平等、安全等的功能体现出来。法律的行为是指在并没有发生过的状态下发生的行为,它发生于特别的场合并且只能有一次。假如在法律中承认了有个别的规范的存在,那么与规范的一般性的特征就相违背了。不仅如此,立法的权利应该属于国家,个体没有资格或者说不允许充当立法者,这样的关系就是相当于在自己有关的案件中个人不能充当法官这个角色一样,任何个人自治的法律关系,都不是法律行为。所以说在法律体系中根本不存在由个体创定的个别的规范。

另外,凯尔森的规范制度理论中,所有的规范的创制都要经过上一级的规范的许可或者是授权。也就是说,私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也要按照上一级的规范的许可和授权的范围之内进行。这就对于客观的事实进行了曲解,也就是说个人在并不是只有得到国家的法律许可之后才可以进行经济交易的行为或者其它的私法的行为,私法和公法的不同点在于,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行为而并不需要其它人的授权或者许可。这种理论将私人行为和国家行为相混淆了,对于公法和私法的界线限定不明确。

最后,要将法律行为作为一种规范,其实就是把法律行为当做了一种最正确的表示方式即“对应当的表示”或者说是具有规范性质的表示方式。这里所讲的“对应当的表示”或者规范内容的表示的根本还是对于行为人的内心的意思的表示,因为在表示时要产生的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实际上也具有一定性的指向性和命令性,它和规范在本质上来讲是相通的。因此,将法律行为界定为了法律规范,实际上也没有和意思表示定义对法律的认识思维彻底的相脱离,只不过是将“意思”和“表示”都替换成了“规范”和“表示”。不单单是这样,放弃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当中的根本地位,而去一再得强调它的规范性,这非常有可能会直接导致忽略了客观事实。也就是说在谈到法律行为之时,一定也会联系到了生理或者心理意义上的精神活动和将它表达出来的行为,也就是在法律行为中也一定要要求同时具备意思和表示这两大要素,所以说从法律行为事实上来看一定是要在不断的追求法律效果和意思的表示之中。

三、结束语

总得来说,对于法律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它:其一是表面的现象,也就是法律行为的基本结构的最终确定是意思和表示,和法律行为在进行表现时将自己的内心意思表达于外的过程;其二是要明确私人自治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并且要了解法律行为的规范的属性。根据这两个方面,法律行为就是个体在进行意思表示时通过法律关系和自身利益之间的调整而产生的一种规范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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