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利性质辨析

2016-11-30 09:33陈风亭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摘 要:理论界对消费者权利性质的认识有三种不同观点即特别民事权利论、复合性质论和人权论,笔者在分析这三种观点的基础上得出消费者权利的性质体现了人权属性。

关键词:消费者权利;特别民事权利论;复合性质论

一、消费者权利概述

(一)消费者权利的缘起

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从其被提出到逐步得到各国立法的承认是一个动态的向前发展的过程。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产生于消费者运动的发展,并随着消费者运动的高涨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同。自从消费者权利被提出以来,一方面,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得到不断充实。另一方面,从性质上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以法定权利的形式确认消费者权利。此外,世界各国愈来愈重视保障消费者的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二)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从法律的角度看,权利实际上是一种利益的确认,它的功能在于定分止争。消费者权利并非是一种新型的权利,而是从权利主体——消费者角度提出的权利概念①。据此,消费者权利即指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认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能力或资格。

二、消费者权利性质辨析

关于消费者权利的性质之定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特别民事权利论、复合性质论和人权论。

(一)特别民事权利论

特别民事权利论认为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②。 这种观点认为消费者权利的主体皆为私法(民法)上的主体,因为消费者权利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适用的法律也是民事法律,所以,消费者权利具有民法权利属性。此外,他们更承认消费者权利具有特别性或现代性。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消费者可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威慑和惩罚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经营者,并对消费者的损失给予特别赔偿。国家这些的规定恰好体现了消费者权利是“特别”或“现代”民事权利。将消费者权利定性为民事权利之一种、私权之一种,有助于强化私权利对不正当行使的公权力的抗衡和抵制,有助于实现中国的民主与法制。

但是这种观点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它只能解释具有私权性质的消费者权利,而对于具有公权力性质的消费者权利并不能充分予以解释,比如知情权。所以,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知情权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这一特定主体的倾斜性保护,因此知情权更像一种经济法权利,而非民事权利。

(二)复合性质论

1.消费者权利具有多重性质

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中,安全权、求偿权、人格尊严权具有民事权利属性,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具有经济法权利属性,自主选择权、求偿权具有经济法权利和民法权利双重属性,结社权、接受教育权、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具有宪法和经济法的双重属性③。原因在于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对其进行下定义的,所以,消费者权利这一集合中所包含的各种具体权利可能具有多种不同的性质也在常理之中。因此,消费者权利并非具有某一单个权利的性质比如民法、经济法或人权,而是兼具有多重性质,具有宪法、民法、经济法相交错的性质。

2.复合性质论之局限性

虽然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笔者并不完全认同这种说法。原因如下:①该种主张消费者权利具有多种属性并未真正准确定位消费者权利的性质。因为只有在结合国内外立法实践及各国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而得出消费者权利的性质只有一个,才是对消费者权利的准确定位。而这种将消费者权利的性质定位为多种属性,将会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性质不明,调整方法、调整对象不明,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②根据这种学说,消费者权利的性质具有多种,因而消费者权利究竟是哪一种权利便模棱两可。当面对消费者问题时,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究竟应当采用何种法律手段进行保护,如何适用法律也就令人费解。

(三)人权论

1.消费者权利符合人权的普遍性要求

人权的普遍性要求包含了三个内容即主体的普遍性、内容的普遍性以及价值的普遍性。人权主体普遍性的实质是人权主体的平等,即人人皆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④。因为人权主体的普遍性,所以,消费者在特定的情况下也是人权的主体,故其符合人权的普遍性要求。消费者权利就是人权的内容之一,其依据在于生存权,因为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大都以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为目标。

2.消费者权利也完全符合人权的绝对性要求

人权的绝对性,主要是指部分权利是由于人性或人的本质而应当并可能在同等程度上适用于一切人的性质⑤。人权的全部内容都以人作为自然生命的存在和发展为依据,这一点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相符合。消费者权利不单单涉及消费者经济上的利益,其关注的焦点乃是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消费行为时,消费者的目的在于获得维持自身生存所必须的基本物质生活资料。

三、我国立法现状及消费者权利定位人权的意义

(一)立法现状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权利如结社权、接受教育权、监督权均在宪法条文中有所体现,这表明这部分消费者权利是宪法中人权的体现,而其他的未被宪法所确立的消费者权利也是宪法中人权的体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们对权利的需求也随之增进,因而导致宪法所列举的权利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因此,现行宪法第33条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其第3款内容,突出了宪法保障人权或公民基本权利这一核心价值取向⑥。“人权条款”是一个概括性权利条款或者说是兜底性的权利条款,为以后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人权条款”入宪,表明“宪法以外还有基本人权”,所以自然需要对那些宪法没有明示规定但实际上已具备基本权利品格的人权给予同样的尊重和保障。

(二)消费者权利定位人权的意义

首先,在客观上丰富了人权理论的内涵,有利于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利进行保护。其次,还暗示或揭示了人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将会不断扩展以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权保障有赖于社会发展,人权保障水平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提高。这种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动态关系有利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及我国人权的实现。再次,将消费者权利定位为人权使得其在所有消费者保护法规范中居于统领地位,即其他法律规范中的权利均服务于作为人权的消费者权利。因为此时的消费者权利与宪法权利处于并列的位置,不必屈从于其他宪法权利,所以这将会使消费者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最后,维护经济正义和保障人权是各国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因此,消费者基本权利在各国法律中被确认,使人类与消费生活有关的基本人权的实现有了法律上的可能性。

四、结论

从上文的分析中不难看出,特别民事权利论、复合性质论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将消费者权利定位为人权,肯定了国家对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义务。在消费者权利得到保护的过程中介入了公权力,无疑将会使我国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基本人权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

注释:

①董文军:“平等视野中的消费者权利解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7年第2期

②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

③朱牧:“论消费者权利的经济法属性”,《时代金融》,2012年第2期中旬刊

④徐显明:《人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6页

⑤杨成铭:《人权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⑥张薇薇:《宪法未列举权利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0页

参考文献:

[1]王晓晔:《经济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2]王全金:《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3]沈萌:“论消费者权利”,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4月

[4]董文军:“平等视野中的消费者权利解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7年第2期

[5]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作者简介:

陈风亭,1992年,女,汉族,江苏徐州人,法律硕士,广西师范大学,主要从事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