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背景】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首次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使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更趋完善。但我国封存制度的实施刚刚起步,在施行的过程中仍存在与其他法律规范不协调、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前置封存程序、检察监督缺位、缺乏相应救济措施等一系列现实问题。
【具体建议】
1.统一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有效配置。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诸如《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法律法规中与之不相符的法条均应做出相应的修改,解决新、旧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
2.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条件。扩大封存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加以区别对待。对新刑诉法关于封存制度的查询例外规定中“司法机关”、“有关单位”、“国家规定”几个关键字给予明确。
3.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操作程序。建立犯罪记录的前置封存程序。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资料进行单独装订,办案机关应贴上“拟封存”的标志,严格与其他案件资料区分以避免外泄。建立社会调查的保密制度。完善封存制度的实施程序,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决定与执行主体,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方式。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
4.落实相关法律责任,建立相应救济机制。综合运用以民事、行政为主,刑事为辅的救济手段,搭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救济体系。
5.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完善封存记录的归档与管理制度。做好与相关制度间的无缝对接。(民进河南省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