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产权风险分析

2016-11-30 16:52韩康
创新科技 2016年9期
关键词:数据保护许可资料

韩康

(郑州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信息资源管理·

个人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产权风险分析

韩康

(郑州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在个人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中,遇到的产权风险有版权风险和个人数据保护风险两种。前者包括版权归属的模糊性、现行版权法的不适应性、知识共享协议应用的局限性、存储库版权许可条款的模糊性。后者包括现行个人隐私保护法的不适应与数字化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法案的缺失、个人隐私信息的识别困扰、个人隐私数据的使用困扰。

个人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产权风险

个人数字资源(Personal Digital Archive,PDArc),又称个人数字存档、个人数字记忆。英国布里斯托大学的Andrew Charlesworth教授认为,个人出于一定私人目的(可能是方便个人使用、保存,也可能是用于信息交流、表达),创建或收集的信息和内容所构成的数字对象集合称为个人数字资源(PDArcs)[1]。个人数字资源强调社会大众个人创作或对数字资源的再加工生成,相较于更加宽泛的个人数字收藏(personal digital collections),它不包含由个人持有的,能够在网络中开放获取或可以从公共资源中得到的数字文件。得益于网络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数字资源的生成、保存工具越来越丰富,其分布也越来越呈现出碎片化趋势,具有分散分布、普通大众创作的特点。

个人数字资源涉及的产权风险主要有版权风险和个人数据保护风险,前者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方面,后者主要体现在个人隐私权上。

1 个人数字资源版权风险分析

1.1 版权归属的模糊性

作品的版权/知识产权在作品完成之后是可以进行转手的,就像财产一样,可以购买、出售或者继承,而且最为重要的是,作品的版权所有权和作品的所有权是分开的,作品的版权是属于最初创造它的人。但实际中,版权的所属情况比较复杂。比如,当我们接收到一封电子邮件并将其保存到个人数字收藏中,虽然我们持有了这封电子邮件,但它不属于我们的个人数字资源,它的版权也归属于创建它的人。但即使是数字文件的“生产者”,有时也未必会是其版权所有者。比如,在演讲或谈话中,有人对发言内容进行了记录并进行数字化,但是该文件的版权依然属于发言人所有。

这些版权归属的混乱很大程度上源于缺乏以下因素:

第一,缺少版权基本条例一致、简洁的指导和解释。一般来说,个人对自己所创作的原创性作品拥有版权。但以下情况例外:一是作品是在就业期间完成的(注意,“在就业期间”,作品完成的时间、地点、使用的工具通常与创作动机无关),作品版权属于雇佣者所有,除非另作协议;二是签订合同,规定作品版权归属第三方所有;三是立法或者法律条文规定,作品版权属于第三方。

第二,对第三方(指除存储人、存储库之外经授权/未获取授权的个人数字资源使用者)建立的资料使用/再利用方式,缺少相关明确的道德和法律准则,以致原创数字对象的创建者无法进行有效识别。

上述因素的缺失,使得人们不得不转而试图通过可行的文化教育或管理方法以提升道德和伦理标准,造成彼此间以及对存储库的信任水平下降,人们因此更可能诉诸法律声明(他们的“权利”)或者只是简单的握紧手中资料而拒绝共享,这将减少人们向存储库保存个人数字资源以及个人数字资源再利用的概率[2]。

如上所述,版权所有者的模糊性阻碍了个人数字资源的有效分享,给存储库准确取得版权所有人的相应授权增加了难度,间接增加了作品收集、保存、使用的版权风险。

1.2 现行版权法的不适应性

技术发展的速度往往快于法律制度的变革,数字环境中这种情况尤为突出。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并不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法律体系以及法律部门(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司法部门等)发现在数字环境中这一完全不同而且更可控的环境中,为众多活跃在数字环境中的创作者们创立一套不同的适用法律是更加困难的。同样,公众也会感觉到不耐烦(通常表现为明显任意枉为的行为),他们希望更加便利地创建、再使用、分享和访问数字内容,但是,因为法律约束,给他们带来诸多掣肘。在我国,针对版权的保护不断深化,2016年8月30日上午,在国家领导人习近平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虽然《意见》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但也是我国正视版权立法不足,加大版权保护上新的一步。遗憾的是,在《意见》提出的十个方面的改革措施中,我们依然没有看到针对数字环境、网络环境的版权保护措施。但这并非表示我国在数字环境产权保护上毫无建树,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4月30日,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这些解释、办法和条例,细看之下,依然是传统《著作权法》的一些相应延展,如果用于当下日渐复杂的网络环境,难免会显得呆板而不够灵活,或者说,很多情况下可能难以提供清晰准确的指导。

1.3 知识共享(CC)协议应用的局限性

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简称CC)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也是一种创作的授权方式。该组织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创意作品的流通可及性,作为其他人据以创作及共享的基础,并寻找适当的法律以确保上述理念[3]。该组织提出的CC协议是一系列弹性的著作权授权方式,成为世界范围内广泛采用的数字作品许可授权机制。但实际中采用CC协议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下面四个方面:一是作为授权方的个人数字资源存储人和获取许可一方的第三方使用者的共同代表,存储库如果想要使用知识共享的许可方式,至少需要对版权许可的运作方式,存储人授予(或没有授予)权利的具体内容有基本的了解,但这些知识显然不是被普遍知悉的;二是很多情况下,个人数字资源中的产权是属于第三方而非存储人;因此,存储库如果想要使用这部分资源,可能就需要通过存储人来寻求获取额外的许可;三是知识共享体系下的可用的许可选项不一定能够提供完全解决存储库需要的解决方案,例如,一些存储库可能需要更加细致或严格的条款;四是即使知识共享体系的许可方案(或变种)被采用,仍然需要面对处理个人数字资源内,意想不到或者未知的,使用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资料而引发的问题。

因此,知识共享体系下的许可方案并不是处理所有发生在存储库内,与存储-访问相关的版权问题的灵丹妙药[4]。存储库如果想要增加个人数字资源藏量,更好的做法是根据本地实际和行业因素,采用知识共享体系许可方案的变种,或者直接采用完全不同的许可模式。对这些因素做出早期评估,将对帮助存储库选择适当的授权机制起到关键作用。

1.4 存储库版权许可条款的模糊性

虽然存储库可以选择一个特定的许可制度,包括使用特定某个或一套许可方式,但是,很多存储用户和访问用户都没有意识到授权许可背后的制度的含义。这就可能导致存储用户:一是选择的许可方式会给他们所拥有资料的使用带来超过他们预期的约束;二是无意中允许了他们本不打算授权的使用行为(如商业使用);三是不存放资料,因为他们不打算浪费时间弄清各种许可授权的内容;四是保存了不合适的资料(例如,第三方持有版权,没有进行恰当授权或者保存的资料)。

同样的,访问用户可能:一是把资料用于没有得到授权的目的;二是不使用资料,因为高估许可条款的严格程度;三是不使用资料,因为无法确定许可条目授权/禁止的内容。

2 个人数据保护风险分析

个人数据保护主要强调对个人数字资源中所含的个人敏感信息、隐私数据的保护。

2.1 现行个人隐私保护法的不适应与数字化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法案的缺失

随着Web2.0下信息交互方式的转变,网络内容的不断丰富,包含个人资料的个人数字资源暴露于公众视野的可能性从未像现在这样大。为了将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扩展到网络环境,国外立法机构纷纷出台法律法规。例如美国在2012年出台了《网络隐私保护框架》,力图进一步推动相关立法,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将“框架”中的基本条例作为自身隐私保护执行依据。我国于2009年将隐私权正式纳入到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宪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中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均有涉及,但直到今天,仍没有明确针对数字环境中的隐私保护出台相关法律条文。另一个涉及个人隐私保护法的突出问题就是法定许可或豁免许可。英国早在“1988年版权、涉及和专利法案”(CDPA1988)中就对涉及个人资料的数据保存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如果符合大部分公众利益,出于研究目的——包括统计目的和历史研究目的,在不会对个人造成实质性的痛苦和伤害的前提下,可以获取和处理个人资料而免责[5]。在个人数字资源的收集、处理、使用过程,个人敏感资料是无法规避的问题,诸如此类的豁免将极大地方便公共存储库开展研究工作。而在我国,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法定许可仅涉及规定的版权保护领域。如果法律上仅有隐私权的保护,对于一些个人数字资源的必要使用,可能会带来不利影响,也可能造成日后存储库被个人追责。

2.2 个人隐私信息的识别困扰

面对海量的个人数字资源,假如单单依靠存储库逐个文件检测以确定其中是否含有个人隐私数据,并进行隐私信息的抽取、整理、标识,勿论技术上的可行性,仅从工作量上来看,显然都是不可能的。目前使用最多、最广泛,能确保有效访问个人数字资源的同时,避免非法或者不合伦理的资料公开行为,是通过对资料相关元数据的收集和存储。理想情况是能够通过自动化流程识别其中信息。因此,最为可行的方法是鼓励、引导个人数字资源的创建者在文件中添加隐私等级标识或相应元数据[6]。存储库可以通过向用户提供个人数字资源创建工具(各终端平台上的应用软件),帮助用户完成个人数字资源的创建、保存、管理和使用,并在上述过程中引导用户完成信息标识或元数据创建。而为确保个人数字资源在传递和交流过程中,元数据能够有效准确识别,就需要跨越整个存储库体系,包括公共存储库、商业存储库和非存储性机构,建立统一、简单易用的元数据标识标准。

2.3 个人隐私数据的使用困扰

传播、使用含有个人资料对当事人造成的可能伤害不可忽视,但由于我国自1984年才真正意义上迈入信息时代,规范数字环境的立法发展较为滞后,造成缺少相关法律规定、指导个人隐私数据的使用。但即使在隐私法规相对完善的欧美国家,存储库在接收到个人数字资源后,受制于隐私信息的模糊,含有个人隐私数据的资料的使用也是一个极大的难题。存储库对于含有个人信息的资料往往只能采取比较极端的处理方式:比如英国国家档案馆,对于不能确定档案主体是否在世或是否受个人数据保护法案保护时,均按照其在法案保护范围内,以个人资料主体满100岁为年限,禁止档案的开放访问[7];又或者如You Tube(视频)和Flickr(照片)等商业性存储库,采用的是同意服务条款作为享有相关服务的前提,并在服务条款中将所上传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全推给上传者(即存储人)——“这意味着您,而不是雅虎!对您通过服务器上传、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传递的所有内容完全负法律责任(Flickr)”。无论是何种应对方法,对于信息的传递和用户的使用来说,都造成了相当的困扰,但也是存储库出于“自保”的一种无可奈何。

[1]Charlesworth A.Digital Lives:Legal&Ethical Issues[EB/OL].http://britishlibrary.typepad.co.uk/files/digital-lives-le⁃gal-ethical.pdf,2016-5-30.

[2]CharlesworthA,FergusonN,MassartD,SchmollerS.Devel⁃opment of Good Practice Guidelines for Repository Owners[EB/OL]. https://www.researchgate.net/publication/281820663_Good_Prac⁃tice_Guidelines_for_Repository_Owners,2016-8-4.

[3]百度百科.知识共享[EB/OL].http://baike.baidu.com/link?, 2016-6-4.

[4]Korn N,Oppenheim C.Creative Commons licences in higher and further education:Do wecare?[EB/OL].2016-7-6.

[5]UKCopyright,DesignsandPatentsAct1988[EB/OL].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88/48/contents,2016-8-23.

[6]Ten steps to develop a multilayered privacynotice[EB/OL]. http://www.hunton.com/files/tbl_s47details5Cfileupload265% 5C1405%5Cten_steps_whitepaper.pdf,2016-7-19.

[7]Code of practice for archivists and records managers under Section51(4)oftheDataProtectionAct[EB/OL].http://www.nationalar⁃chives.gov.uk/documents/information-management/dp-code-ofpractice.pdf,2016-4-9.

Analysis ofthe Property Rights Risk in the Long-term Preservation of Personal Digital Resources

Han Kang
(Schoo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Zhengzhou University,Zhengzhou Henan 450001)

In the long-term preservation of personal digital resources,the risk of property rights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parts:copyright risk and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risk.The former includes the fuzziness of the copyright ownership,the limitation of the current copyright law,the limit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knowledge sharing agreements,and the fuzziness of the copyright license terms of the repository.The latter includes the limi⁃tation of current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privacy,the lack of protection acts on digital personal privacy data,identification problems of personal privacy information,and the using troubleof personal privacy data.

Personal digital resources;Long-term preservation;Property rights risk

G250.73

A

1671-0037(2016)09-79-3

2016-8-1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数字保存的风险型元数据与风险监控研究”(71673255)。

韩康(1987-),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电子出版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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