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政策解读

2016-11-29 00:56
人事天地 2016年9期
关键词:创业园自治区社会保障

2016年6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本刊特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民工工作处有关负责人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问:《通知》的出台有何背景?

答:为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精神,2015—2016 年,自治区财政已下达各市、县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6 亿元,专项用于农民工创业园、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优秀劳务品牌及农民工工作奖补等。据调查了解,发现部分市、县存在项目实施缓慢,资金使用进度偏低,未能发挥预期效益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研究出台了本《通知》,对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以促进政策落实到位。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主要阐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政策措施,规范资金使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创业园建设补助资金、农民工创业工作奖补资金的使用问题。二是强化部门责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资金使用支出进度、月报制度和资金盘活力度提出具体要求。三是抓好政策落地,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问:农民工创业园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支出有哪些规定?

答:《通知》规定,自治区农民工创业园建设补助资金可用于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即园区“三通一平”建设(通水、通电、通路和平整土地)、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农民工创业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内的设施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创业培训管理软件开发、建立项目信息库等方面的支出。

问:农民工创业工作补助资金使用支出有哪些要求?

答:《通知》规定,自治区下达的农民工创业工作奖补资金,各地可根据本地农民工创业工作实际情况,统筹用于补充市县农民工创业扶持资金、补充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优秀劳务品牌培育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农民工技能大赛等农民工创业相关工作。

问: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支出进度有哪些要求? 对资金支出进度达不到要求的采取哪些措施?

答:《通知》规定,属于自治区财政2015 年度下达的资金,各地要于2016 年9 月底前全部形成实际支出;属于2016 年度下达的资金,到2016 年9 月底预算执行进度需达到70%,年底达到95%以上。对支出进度达不到要求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下一年度安排专项扶持资金时予以扣减。

问:对于盘活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有哪些措施?

答:《通知》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盘活各项农民工创业扶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根据各地项目执行情况,适时收回部分年内确实无法支出的资金或调整资金用途。

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何在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上发挥职能作用?

答:《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创业就业基础数据管理工作,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健全农民工创业基本情况登记及资金使用台账;加强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定期进行信息核查,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实现项目资金监管全过程动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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