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四大亮点
■ 9月30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共八章九十二条,旨在落实国家脱贫攻坚规划,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促进科学治贫、精准扶贫、有效脱贫,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地方政策解读
准确界定“大”
大扶贫是贵州省重大战略之一,《条例》准确定义了大扶贫,即“把脱贫攻坚作为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和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多方力量、多种举措有机结合的大扶贫格局,争取国家和其他省(区、市)支持,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政策、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全力、全面帮助本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操作方式“实”
《条例》在扶贫开发措施上出实招、增实效,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规定了要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规范了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发展、电商、土地经营权流转、生态建设、教育发展、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救助、金融、文化、旅游等扶贫措施。其中,在脱贫攻坚期内,省、市州和贫困县分别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5%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各级财政当年清理回收可以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中50%以上用于扶贫开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和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扶贫贷款贴息和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对象培训和资助、扶贫工作人员培训;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的补助;其他与扶贫开发相关的支出。
内容贯彻“精”
大扶贫战略行动最关键的是精准,《条例》充分体现了精准扶贫的总体要求,如对“建档立卡,实现对象、项目、资金、措施、派人、成效六个精准”“因人而异,详细制定脱贫攻坚实施方案”“依托大数据,实现精准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易地扶贫搬迁应当与其他扶贫措施相衔接,同步做好产业发展、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社会保障兜底等扶贫工作,完善水、电、路、信息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同时,《条例》规定,创新旅游扶贫投入机制,多渠道支持旅游扶贫开发。省、市州人民政府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旅游扶贫项目建设。另外,《条例》还提出,鼓励通过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财政资金投入等方式推动扶贫开发,探索实行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扶贫开发模式。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损害农民权益、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责任追究“严”
对大扶贫工作中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要进行问责。主要包括:经批准列入脱贫计划,未在规定时限内实现脱贫或者未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的; 未执行脱贫攻坚政策或者违反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决策失误或者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建立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资金保障机制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的;干扰、阻碍对扶贫工作的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注:原载《贵州日报》2016年10月1日,已收入中国政务信息网·地方领导文库,投稿邮箱: bjb@ccgov. 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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