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行政过错条件的大学生竞技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研究①

2016-11-28 16:54李程西安体育学院研究生部陕西西安721000
当代体育科技 2016年3期
关键词:体育竞技伤害事故

李程(西安体育学院研究生部 陕西西安 721000)



基于行政过错条件的大学生竞技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研究①

李程
(西安体育学院研究生部 陕西西安 721000)

摘 要:基于行政过错条件下的大学生竞技体育伤害事故归责的研究,应当对引发伤害事故的因素进行分析。对相关因素的分析要从管理机制和具体实施两个方面进行综合性探究,从管理机制角度出发是的竞技伤害事故原因分析是从客观方向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理性看待,从管理机制运行的具体实施角度出发是从事故伤害引起的主观性因素进行分析,对在行政过错条件下大学生竞技体育伤害事故规则的研究更有全面性和合理性。该文通过对引发大学生竞技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探究,分析了不同事故发生情况下的责任认定,在不同伤害事故原因情况下的责任认定不同,在对不同伤害事故原因的处理方法也各不相同。

关键词:行政过错 体育竞技 伤害事故

随着大学生体育运动不断地发展,现阶段大学生的体育赛事的举办上越来越多,在大量的竞技体育的比赛中引发的伤害事故数量也呈现出逐步上升的趋势。对大学生竞技体育中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伤害事故归责的处理需要引起人们的注意,在竞技体育伤害发生的原因分析中,竞技本身所具有的独特属性就无法避免引起伤害事故的发生,其次还要对其他因素进行分析。在完整的大学竞技体育体系的构建中其实效运作机制方面还存在着滞后性的问题,这种滞后性的影响使得竞技体育中人们无法及时对事故发生进行有效地调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的判断也会被一些经验主义和思维定式所影响,从而损害到运动员的利益。这种思维定式和经验主义判断的主要观点是:首先,大学生自身的年龄原因,其已经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事故发生后其应当承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的责任;其次,学校的补偿只是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对受害者进行一定的弥补,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伤害赔偿;最后,在学校的体育活动开展中,若学校已经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且在行为上也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思维定式在针对一般性体育伤害事故的解决中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可若是不考虑学校体育伤害发生的具体情况就照搬照抄用来规范和解决纠纷,那么这些观点就显得不具备实际效用。

1 引发大学生竞技体育伤害事故的因素

1.1 大学竞技体育实效运作机制的界定

因为大学生竞技体育中实效运作机制本身具备的特性才要把大学竞技体育引发的伤害事故与一般性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从责任认定和法律运用中区别开来。在竞技体育实效运作机制的界定上就存在一定的困难,对大学竞技体育实效运作机制的界定的困难因素体现在文化、行政和竞赛区分上。

文化因素的形成是因大学生竞技中教育与竞技的结合而形成的,一些人对教育过分注重,对大学竞技体育中的文化色彩、学科具备的品质理念往往忽略,这就形成对竞技和教育看待上的差异。行政因素的形成是因为权力执行者对其权利范围内体育教育工作的开展实施了一定的干预。竞赛区分因素是由于试图将大学生体育竞赛与国际竞技体育等同,并将伤害冲突在另外的途径中解决。这些因素是影响实效运作机制界定的阻力,在这种条件下对行政过错条件下大学生竞技体育伤害的归责处理难以实现道德标准和法律要求的统一。

1.2 因谋取个人利益引发体育伤害事故

谋取个人利益引发的体育伤害事故在目前的体育竞技中呈现不断地上升的趋势,其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权力和利益的交易形成的。对于相关的权力执行者来说,其具备决定教练员人选的权力能够为其谋取私利,对于想获取教练资格的人来说,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取任职资格可以满足本身需要。这种谋利情况下的体育教育人员的认定不符合正当教练员应该具备的相应的教练员资质和其需要具备的体育竞技教育素质,这是因谋利造成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在教练员不具备专项运动素质的情况下开展体育训练,可能会由于错误的教育训练方法和对运动员伤病上场的错误判断引起更大的伤害事故。教练员在不懂专项运动特征、生理解剖原理、运动创伤知识和体育竞赛规律的情况下也难以训练出积极的效果,这样情况下开展的大学生体育竞技活动无法达到教育和运动开展的目的。

1.3 行政运作目标指向错误引发的伤害事故

在行政运作目标指向错误下引发伤害事故,是指在行政管理中领导者的相应责任人在将法律规范与大学竞技体育管理相结合的看待中缺乏正确认识,使得其在权力的使用上忽略了体育竞赛的安全,在具体的行政管理中对体育竞技开展的监督和调控力度不足,可能引发因行政运作指向错误导致的伤害事故,同时,由此也可能导致其对体育竞技伤害事故发生注重程度不足。行政管理运作目标缺失对体育竞赛的影响还体现在干部任用上和评价机制上,干部任用的不民主和评价机制的不完善无法给体育竞技工作带来正确的引领,这些方面的缺失一方面无法给体育竞技运动开展带来充分的

只有竞争才能有效地洗刷裁判队伍,保障裁判的执法水平和质量,而竞争是通过对裁判员的管理制度实现的。对裁判员的管理主要包括约束和激励两个层面,这两者是有机结合的,缺一不可,两者结合不仅可以实现裁判监管的效率,也能降低管理的现实成本。

在管理上,要建立合理的奖惩评议机制,发挥竞争的调节作用。第一,对裁判的判决行为记分,实行末位淘汰制,对不良执裁或是误判等行为进行扣分处分,对于重大的判决失误要进行更为有力的处罚措施,实现裁判本身的优胜劣汰,增加裁判的寻租成本,有效地降低违规概率;第二,实行绩效工资,增加裁判的合法收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激发工作热情和动力,把工作表现同薪酬挂钩,降低物质因素对裁判恶意执裁行为的诱惑力。

2.4 社会舆论层面的治理

社会舆论对裁判员的行为起着导向性的作用,它的影响力是无处不在的,只要人们处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下,都会受到舆论的威慑,从宏观上和其他措施协同作用,影响和调控裁判员的执裁行为。

社会舆论层面的治理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并且能够持之以恒地做下去,杜绝潜规则,培养公正、公平的正义之风,正如我国足球的黑哨事件,面对比赛中的乱象,公众的讨伐声不断、媒体也对此积极报道和评价,足协和相关司法部门感受到压力并下了决心惩治裁判员的恶意执裁行为,在在这一事件中社会舆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3 结语

对于裁判员恶意执裁问题的治理,需要动员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和支持,运动竞赛只有先作好裁判的工作,保证比赛的公平正义,才能促进竞技体育的良态发展,运动员才能安心训练和比赛,他们的努力才能得到客观的认可和评价,否则当运动竞赛沦为不法分子谋利的工具,那么体育事业的发展也将走入邪道。

总之,裁判是运动竞赛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他们既是比赛的旁观者,又是比赛的评判者,也是运动竞赛公平与正义的集中体现,他们的执裁行为直接影响到比赛的结果,必须对他们的执裁行为严格监管,避免恶意执裁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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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①李程(1989—),男,汉,陕西宝鸡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体育教学(篮球)。

DOI:10.16655/j.cnki.2095-2813.2015.03.139

中图分类号:G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6)01(c)-01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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