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护的核心在于司法

2016-11-28 06:15郭全中
小康 2016年36期
关键词:产权保护财产权产权制度

文|郭全中

产权保护的核心在于司法

文|郭全中

让“保护产权”落地生根,核心还在于切切实实推动司法建设,一方面要按照“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调整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还要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明确指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在中央文件里正式提出“有恒产者有恒心”,毫无疑问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步,彰显了社会公平与正义,但要真正让“保护产权”落地生根,核心还在于切切实实推进司法建设。

从人类历史来看,长期以来,在全世界范围内,对于产权都缺乏有效的保护。近几十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成为专门学科分支,财产权影响经济发展乃至社会演化的逻辑逐渐清晰,产权保护才逐渐在全世界获得共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产权保护取得了长足进展。一方面,我国的产权改革在逐步推进,从家庭承包制到放开民营经济,再到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开始建设起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产权制度;另一方面,从“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到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到出台物权法,再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我国的产权保护制度正在逐步形成。

总体来说,虽然我国出台了诸多产权改革制度,推出了诸多有效措施,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产权保护状况仍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一是对非国有制经济产权的保护不力,存在着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和民营企业资产等现象,让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受到了损害;二是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三是损害创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频频出现。上述对产权保护不力的现象使得一部分民众缺乏财产安全感,难以树立起足够的社会信心和合理的未来预期,要改变这些状况,则必须健全和完善司法,以此来有效保护产权。

黑格尔说过,财产权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定在。而要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就必须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大力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

首先,按照“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调整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法律制度极不完备,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备起来,但是到目前为止,与现代法治观念和现代产权制度不相吻合的地方还为数不少。根据《意见》,应坚持以“平等保护”的原则来完善法律制度,通过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以彻底解决现行法律保护不平等问题。

其次,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一方面,大力惩治政府失信违约行为。保护产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内容,但一些地方存在着“新官不理旧账”、“翻脸不认账”的问题,而要真正保护产权,政府必须通过惩治违约行为,重合同、守信用,不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带头做出表率。另一方面,积极实施“纠错行动”,来表明政府进行产权保护的决心。按照《意见》的要求,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建议可以把近些年影响力较大的侵犯私有产权事件作为纠错的首选目标,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正如中国古话所言,“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相信通过完善司法来更好地保护产权,就能够让大众更有信心。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高级经济师,管理学博士)

责编 鄂璠 efan@chx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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