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李 远(资深评论人)
防治问题疫苗,亟须提升监管“免疫力”
文 李 远(资深评论人)
最近,山东发生的非法经营人用疫苗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起持续5年、涉及25种疫苗、波及18个省市、涉案金额约5.7亿元的案件,再一次刺痛了社会关于药品安全的神经。日前,李克强总理对此作出重要批示,指出疫苗安全事件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诸多漏洞,要求有关方面加强协同配合彻查“问题疫苗”,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抓紧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堵塞漏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从以往的教训看,食品药品领域出现安全问题,问题通常就是经营者非法牟利、监管者失职不力,这次疫苗事件也不例外。从目前掌握的案情来看,一些犯罪嫌疑人无任何药品经营许可,在利益驱动下,非法从事专业要求较高的疫苗经营;一些疫苗接种机构与疫苗贩子和经营企业长期勾结,将疫苗在临近有效期结束时低价甩卖给违法分子,再由违法分子通过借用经营企业资质、虚构购销流向的方式撒向市场。一些规模小、管理差的药品经营企业受利益驱使,为违法分子提供资质证明和票据,为疫苗贩子违法行为“打掩护”。这样一个环环相扣、盘根错节的非法利益链条,折射出问题的严重性。这不仅仅是非法经营者商业道德的沦陷,也是监管方面弊病的一次集中呈现。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 关于疫苗安全问题,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到《疫苗供应体系建设规划》,都有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和要求,然而这次疫苗事件却冷酷地告诉人们,监管并未发挥应有作用,甚至陷入空转。
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面对一些人非法逐利的冲动,如果监管责任不落实,监管环节“掉链子”,就必然难以发现和遏制违法行为,任其长期存在,最终造成严重后果。这个教训,已经被无数次验证,并不新鲜,但每次重温都让人备感沉痛。
山东非法疫苗案件曝光后,引起强烈社会关注,也倒逼各地各部门绷紧安全之弦,加大监管力度。查清楚“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违法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这是法治的要求,也是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内容。但人们更加期待,代价不能白付,问题不能重演,建立和完善疫苗安全的长效机制,使之真正管用,才是人们最需要的“定心丸”。
按照我国管理制度,疫苗分为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一类疫苗就是政府出钱,百姓免费接种,是在严格的冷链运行监管体系下运行的。二类疫苗是群众自愿、自费接种的疫苗,使用上实行市场化。这次出问题的,就是二类疫苗。由于疫苗的生产、流通企业直接向接种点供应疫苗,点多面广,同时各个地方发展又不平衡,加大了监管难度和安全风险。有鉴于此,就需要创新制度设计,加强二类疫苗管理。比如,确保疫苗交易和使用公开透明,做到疫苗来源可查询,去向可追溯;落实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做到严管每个环节出了问题必追责。只有不断提升监管方面的“免疫力”和执行力,才能真正构筑药品安全的防火墙,让公众放心用药治疗、享受健康生活。
责任编辑 刘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