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体育社团发展

2016-11-28 01:19罗太石湖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当代体育科技 2016年21期
关键词:体育产业公共服务社团

罗太石(湖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湖南长沙 410012)

浅析中国体育社团发展

罗太石
(湖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湖南长沙 410012)

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在国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相继推出,我国体育产业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政府简政放权的冲锋号也早已吹响为体育社团的改革与发展了提供契机。该文通过文献资料、访谈调查等研究方法对体育社团的概念进行了探究,并根据其目的进行定义,该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体育社团的概念、加大政府改革力度、增强体育社团的制度化管理、承担政府转移职能方面等方面对体育社团进行研究,试图为中国体育社团的发展提供理论借鉴。

体育产业 简政放权 体育社团

DOI:10.16655/j.cnki.2095-2813.2016.21.107

近年来国家对体育产业的发展非常重视,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办发〔2013〕96号文件《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拉开了政社分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治理改革大幕,为中国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2014年国发〔2014〕4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更是将发展体育产业推动全民健身上升到国家战略,“十三五”期间国家对体育社团及体育人才的需求将进一步增长,基于国家对于发展体育事业的重视,社会组织的高速发展迎来了新的契机。

1 体育社团的概念辨析

通过阅读大量的文献资料不难发现,大部分学者因其研究目的各异,因此,对社团的定义也都有所差别。相对于体育社团,社团是其上位概念,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要研究“体育社团”的概念,必须先研究“社团”的概念。学者王名在他的研究中指出,社会组织即可称为“民间组织”或者“非政府组织”,并指出民间组织的概念进行了研究,认为民间组织即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独立于党政体系之外的正式的社会组织”。俞可平则认为“民间组织指的是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具有非政府性、相对独立性、非营利性、自愿性、非宗教性和非政党性的特征”。从学者们对于社会组织的定义中可以得出,社会组织是具有自愿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团体,即“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合法的、相对独立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非宗教性的社会团体”。

在大量的文献资料中,对于体育社团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总结出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著名学者卢元镇先生对于体育社团下的定义,他是我国在体育社团方面最早涉猎的学者,他认为 “体育社团是以体育运动为目的或活动内容的社会团体”,并指出体育社团它是体育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体育社团亦是社会团体的重要类别之一 。第二种是学者黄亚玲在《论中国体育社团》一书中对于体育社团所下的定义,她在其著作中指出“体育社团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第三种是学者顾渊彦先生对于体育社团概念所做出的界定,他在其研究中指出“体育社团是指以体育实践为目的而自发或人为组织起来的具有共同行为规范和情感的人们的集合”。众学者们尽管对于体育社团概念的界定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却对体育社团概念的深入探讨具有开创性意义。目前对体育社团概念的认同大多集中在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中对于体育社团的定义[1]。根据该文的研究目的,该文认为,体育团体指“具有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合法的、相对独立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非宗教性的体育社会团体”。

2 关于体育社团的研究

体育社团要实现快速发展,必然要有一套与之相对应的新的政策法规和各项配套措施,否则很难真正实现体育社团的发展目标。目前我国体育产业处于加速发展阶段,政府的观念处于转型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同时也缺少促进体育社团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在关于体育社团发展的研究中,主要涉及到政府改革的研究、体育社团的制度建设研究、体育社团承担政府转移职能的研究。

2.1 关于深化政府改革的研究

我国是一党专政的国家,社会团体的生成和壮大更需要政府政策的鼓励和扶持。一是在中国政治体制下,当前体育社团存在着诸多问题。学者曾桂生等指出当前较多体育社团组织设置与运作方式带有明显的政府选择特征,即社团组织结构老套,组织人员缺乏活力,不利于体育社团的发展;二是体育社团资源与权力“类政府”化的双向制约,其运作结构和运作资源分割社团体系的核心组织遭架空。科学理解转变政府体育管理职能是深化体育改革的前提,以培育、发展和完善体育社会组织为推进全面深化体育改革的着手点,加快培育成熟与完善的体育社团,实现体育管办分离,责任主体与实施主体分离,推进体育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发展。

2.2 关于规范体育社团的制度建设研究

陈军等认为要加强体育社团内部管理制度建设,需制定保障体育社团运行的的一系列制度。如《体育社团章程》《会费缴纳与管理制度》《优秀会员激励机制》《体育社团工作计划与总结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等,以制度为主导,规范体育社团的日常运营工作[2]。在众多关于体育社团法律的相关研究中,认为要提高服务组织运作绩效,调动社会积极的因素和力量参与体育公共服务,政府部门应通过制订相关的体育公共服务标准和法律法规,建立体育公共服务的多元社会参与机制和服务质量监控机制[3]。

2.3 体育社团承担政府转移职能的研究

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作为一种新的理念和方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供给方缺陷”和“需求方缺陷”[4]。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效益的实现。要弥补这些缺陷,必须引入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问责机制;畅通体育诉求表达机制、提高服务购买决策水平;加大内部学习机制建设,提高体育行政部门市场能力;加大公共扶持力度,培育体育服务供给市场等。体育社团要满足公共需求,提供公共服务,必须建立长期有效的中国体育社团承担政府转移职能的机制,中国体育社团承担政府转移职能的机制可从输入、驱动、输出、评估、反馈、保障这6个环节来加以构建[5]。寻求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制安排,促进公共服务供给和合理分配,探索适应社会发展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和选择最合适的供给方式是实现社会公共服务体制创新的必然选择。各级政府要主动把握发展规律,积极适应形势变化,顺应时代潮流,大力培育和支持体育社团的发展,弥补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

3 结语

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在国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相继推出,我国体育产业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政府简政放权的冲锋号也早已吹响为体育社团的改革与发展了提供契机。当前中国政府机构改革也已进入了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政府改革的深入开展和政府简政放权的落实,以及体育社团内部机制与外部机制的有机配合,政府移社会化服务职能是政府行政改革的大势所趋,体育社团应积极主动利用自身优势,抢抓机遇,实现体育社团的繁荣与发展。

[1]陈春燕.对体育社团概念的再探讨——基于中程理论建设视野下的思考[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15(1):44-47.

[2]张先科.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障碍及其消解[D].东北大学,2009.

[3]张平,张先科.近十年国内民间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研究综述[J].学会,2008(3):22-26.

[4]徐伟宏,张红方.中国体育社团承担政府转移职能的机制构建[J].山东体育科技,2014(6):1-4.

[5]孙国友,刘昉.论体育公共服务中政府的服务职能[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14(3):214-216.

G807.01

A

2095-2813(2016)07(c)-0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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