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牛轶 栗元姝 编辑/靖立坤
企业利润汇出审核要点
文/牛轶 栗元姝 编辑/靖立坤
银行在利润汇出的单证审核和业务办理过程中,除需随时关注政策的变化外,还需加强对财务报表、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以及材料一致性的审核。
今年上半年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无论是笔数还是金额增长都比较快,银行在审核时遇到的问题也比较多。外汇局非现场监测分析发现,银行在利润汇出的单证审核和业务办理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将银行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以便银行合规办理利润汇出业务,及时发现违规线索。
一是政策层面的变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的有关要求,“银行在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每笔利润汇出后,银行应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及汇出日期”。相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新的政策在审核材料中增加了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因此,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时,应加强对政策变化的关注,并根据政策变化加强对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的审核,及时调整、完善银行内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的审核管理规定和内控制度。
二是财务报表的审核。银行在审核利润汇出业务时,不能企业申请多少就汇出多少,应该对企业申请的利润数据进行核算校验。
其一,审核与利润有关的会计核算科目。银行在审核证明本次利润汇出情况的财务报表时,鉴于利润汇出的金额只可能记在“未分配利润”和“应付股利”科目项下,应注意:(1)经董事会决议分配的利润总额应小于或等于截至利润分配前财务报表中“未分配利润(期末)”科目项下的金额。如果企业在召开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直接将分配给外方的利润全部支付给外方股东,那么应将支付的利润金额与“未分配利润(期末)”科目进行对照,且应小于或等于截至分配前的财务报表中“未分配利润(期末)×外方股东投资比例”。(2)如果企业召开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未将外方所得的利润全部支付给外方股东,那么已分配且尚未支付的利润应记在“应付股利”科目项下。如果将“应付股利(期末)”项下属于外方股东的利润汇出,那么支付的利润金额应与“应付股利”科目进行对照,且应小于或等于截至汇出前的财务报表中“应付股利(期末)-外方股东”科目下的金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付股利中所属某个股东的利润金额不能用“应付股利×该股东投资比例”计算,而只能根据应付股利科目的子项确定是属于哪一个股东的利润。
其二,可分配利润的计算。外资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在可分配利润的计算上并不相同,因此银行应注意,外资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否按照在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下简称“三金”)后进行利润分配,即“可供分配的利润=税后利润-提取的三金”(如果还有涉及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事项发生,上述公式还需随之调整):(1)对于外资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外资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在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后进行分配。其中: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独资企业自行确定。可见,对外资独资企业提取储备基金有硬性规定。(2)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的税后利润在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可进行分配,各项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可见,对中外合资企业提取三金并无硬性规定,由企业董事会自行决定。(3)对于中外合作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并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因此,银行应对照企业的组织形式,针对其相关财务报表及董事会决议进行审核,并判定企业是否在已按照以上要求提取“三金”后才进行利润分配,以及分配的利润金额计算是否全面、准确。
三是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的审核。银行在审核与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时,应关注董事会决议本身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的基本要求。事实上,企业可分配利润的基础来自于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而非某一年的净利润;但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企业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是对以往某年度利润表中净利润的分配。这时,应结合分配年度至今所有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尤其是应该关注其后续年度的盈利状况、利润分配及利润汇出情况。例如,企业于2016年1月召开董事会,对2013年净利润进行分配。那么银行在审核财务报表时应审核2013年至2015年的财务报表和2014、2015年的盈利状况、利润分配及支付情况。因为2014、2015年的经营情况和利润分配支付情况,会对显示在“未分配利润”科目下2013年年末的未分配利润金额产生影响。如果企业在2014、2015年出现亏损,其利润首先要弥补亏损,这就可能会出现企业实际可分配利润金额小于2013年净利润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能受理企业的利润汇出业务,也不能认可此类董事会决议。
四是税务备案表的审核。根据《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对此,银行在审核税务备案表时,应注意企业提供的税务备案表是否为与利润汇出对应的税务备案表,且申请付款的金额应小于等于备案表中“本次付汇金额”。
五是材料一致性的审核。企业提供的董事会决议和财务报表应该具有匹配对应关系。董事会决议中提到的利润数据必须在相应的财务报表中找到依据并核对无误,否则,利润的真实性无从证明,业务就不能办理。如实务中,有的企业因有子公司经营业务,有合并报表的需要,所以既有合并报表,也有独立报表。如果申请利润汇出时,董事会按合并后权益进行利润分配,而提供的报表却是未合并报表,则与董事会决议不匹配。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能受理其业务,应要求企业提供与董事会决议匹配的财务报表。
鉴于银行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时问题较多,该业务的专业性也较强,给银行执行展业三原则带来一定难度,建议银行从业人员从以下几方面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
一是加强内部学习。银行业务人员应加强对政策法规和财务知识方面的学习。在政策方面,特别是当政策要求发生变化时,银行应及时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学习政策,进行相关培训,并及时调整、完善银行内部业务办理流程及内控制度;在财务知识方面,银行应定期组织业务人员进行财务知识学习,并对学习成果进行考核。此外,银行还应不定期组织银行业务人员学习利润汇出业务审核和业务办理的典型案例,以增强银行业务人员的实践能力。
二是加强外部沟通。其一,银行应加强与外汇局的沟通,在利润汇出业务办理遇到问题时,及时寻求外汇局的指导,然后再办理业务。其二,银行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特别是进行财务报表审核时,借以判断企业利润汇出是否具有真实性,是否合规。其三,银行之间也应加强沟通,在材料审核和业务办理方面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三是加强专门培训。外汇局应不定期对辖内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培训,提示银行注意政策变化及对业务办理的新要求。在培训时应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在讲解业务办理和材料审核的要点时,应结合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便银行业务人员可以更好地理解、掌握利润汇出业务审核和办理的重点。
作者单位:外汇局辽宁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