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补贴资金岂能截留和挪用
——评析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与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之违纪构成

2016-11-27 10:10
支部建设 2016年21期
关键词:秦某贾某田某

■ 赵 炜

国家的补贴资金岂能截留和挪用
——评析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与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之违纪构成

■ 赵 炜

案例简介

贾某是某县供销联社主任兼县神农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秦某是某县供销联社秘书课长。白某是某县神农实业公司会计。三人均为中共党员。2006年以来,国家商务部确定的“万村千乡市场 工程”在某县由该县神农实业有限公司具体牵头组织实施。贾某安排由秦某具体负责落实。在每年领取国家财政发放给农家店的各种补贴资金时,贾某让秦某均按上级规定的发放标准足额制作花名表。国家发放的标准是:2006年至2007年每店补5000元;2008年至2010年每店补6000元。但每次领补贴时,秦某只让各乡镇供销社主任带上本乡农家店的名章在花名表上盖印,再经贾某签字批准,交由神农公司会计田某发放。2006年至2010年,该县共建立农家店295个,按造表领取的国家财政补贴总额为1771000元。田某在每次实际发放时,按照贾某的授意,以“办农家店牌匾、建台账、办理体检、进行培训”等名义对每个农家店均扣留2000元,不开发票。实际并未花费该项费用。这样先后共扣留了58.6万元,由田某以个人名义存储银行。期间,经贾某批准用于本单位冬季购煤3万元。2011年3月,本县纠风办对神农公司的账务进行审查时,田某按贾某的授意又以基层农家店每店2000元将其余资金收回到公司的专户账上。

问:本案应如何认定处理?

分 歧意 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贾某利用发放农家店补贴的职权便利,擅自扣发58.6万元应是国家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贾某私自用于购煤和购买种籽等,应构成挪用财政专项资金违纪;而将截留的该笔专项资金让会计田某个人存储银行,又构成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违纪。应合并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贾某等利用职务之便,以种种借口截留、挪用的是国家近年来下拨给农村便利商店的财政补贴资金,与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专项资金不同。对该种行为党纪处分《条例》中尚未涉及。应参考处分《条例》第126条兜底条款,以截留、挪用财政拨款补助资金违纪行为认定处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行为应在处理时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考虑。

评析意见

一、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财政金融法规规定,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政金融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财政金融法规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而“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一是单位领导授意经办人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以便隐瞒收支、方便支取;二是单位领导为单位获取利息,授意经办人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利息归单位所有。主观方面是故意。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单位负责人或经管公款的人员。本案中某县神农实业公司会计田某,按照公司董事长贾某的授意,出于隐瞒收支、方便支取等动机,将历年扣发的农家店财政补贴资金58.6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储银行,明显违反了上述财政法规规定,侵犯了国家财政金融管理制度。符合上述各要件,贾某、田某的行为应构成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违纪。

挪用财政专项资金违纪,指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即专款专用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财政资金”,指国家财政部门拨给的,用于维持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本案中某县295个农家店领取的补贴资金,系由某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新农村、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建设新农村流通网络的专项资金,应属于上述的“财政资金”。贾某利用职权便利,将截留该笔资金中的3万元用于购煤等开支,侵犯了国家对农村商业流通网路建设的专款专用制度,应构成挪用财政资金违纪。

二、从本案现有查证的事实来看,应属于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破坏财经管理秩序方面的违纪,即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章规定的违纪行为。但本章规定的21种具体违纪行为中尚无与本案对应的条款。本章规定的“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兜底条款,是指违反其他财经法规、破坏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其他财经法规”,即本章未涉及到的财经法规。主观方面是故意。主体包括个人或单位。贾某是县供销社主任、神农公司董事长,秦某是供销社科长,田某是公司会计。该三人在负责具体落实国家下拨给本县295户农家店补贴资金的发放过程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从2006年至2010年间,以“办理牌匾、建立台账、进行培训”等名义,每次对每户农家店扣发2000元,累计达58.6万元,并私自挪作他用,致使国家和上级部门拨付的每户补贴标准并未真正落实。其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务院2005年2月1日颁布施行的《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第6条,以及某省财政厅、商务厅、供销社联合发布的“X财企[2008]59号”文件规定,是一种典型的“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近年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财政资金下拨的管理秩序,破坏了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对贾某等三人的上述行为应以截留、挪用财政补助资金违纪认定。

本案贾某、秦某、田某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了前述的三种违纪,但不适用合并处理。应按照“从一重处理”的规定,以较重的“截留、挪用财政补助资金”违纪认定,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126条之规定从重处理。

(责编:于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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