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权中心主义要点及其法学应用

2016-11-26 03:08
决策与信息 2016年24期
关键词:法理学中心主义法学

刘 睿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 江西南昌 330100

法权中心主义要点及其法学应用

刘 睿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 江西南昌 330100

法权中心主义最先被得到运用的是在宪法学这一学术中,并且在这一领域能够较系统的得以利用,它深刻地研究了许多关于宪法学所存在的不足,而且产生了一系列突破传统学说的新型理论,也因此大致有了具有自身性质的书籍和教学体系。但是法权中心主义还是不够完善,需要弥补的不足之处还有很多。

法权中心主义;法学;宪法学

所谓的“走向世界”,简单的来说就是把我们的东西卖向国外。比如义乌有一个卖各种小商品的交易市场,中国的社会科学倘若能有一个类似的交易市场,就很好发展了。在一个体系完善的交易市场上,不管是什么商品都会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商品标签,“以法权为中心解释法现象体系”这个名称过于冗长,不能当做“商标”,因此,将“法权中心主义”作为其商标的话更为合适。

一、法权中心主义的基础性理论观点

法权中心主义这一理论的提出是为了弥补权利义务学说中的缺陷。在权利义务法理学频频出现无法补救的不足的时期,适当地放弃其中的不足之处,再将好的部分继承下来,研究出符合现在国情的具有创新意义的法学理论知识,是如今法学界无法逃避的一大使命。基于这个问题法权中心主义阐述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个:

(一)权利和权力是最基本的法现象。通过法律生活的实践验证明,权利和权力是两大基本法现象。在这一事实上,法权中心主义提出将权利和权力作为研究的开始,接着以抽象方法产生研究的条框,采用它来解释法现象,组成全新的解释体系。

(二)权利的存在形式。权利是依托在社会个体上的。权利的主要内容是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好的公民的各种合法利益,它和以国家为载体,通过权力的表现方式的公共利益是异曲同工的。法律上每一项权利从客观来说都存在一个指向性明确的社会个体利益与之相呼应。权利以的物质承担着是个体的所有财产,而个体的所有财富则是权利的更深一层的属性。

(三)权力的存在形式。权力最为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各层国家机关以及其任职官员在法律范围内享受到的职权和权限。权力的承载对象是国家公共机关,它的表现形式是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其实也就是社会的共同物质利益。公共机关的物质财富就是权力的实际承担者。

(四)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权利和权力两者是相互区别的,但又有相互通融的地方。因为权利和权力这两者各自对应的利益以及这些利益所对应的物质财产之间是相互转化的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对立关系也就意味着其对应的利益之间也是对立的,但它们都体现在法律当中,并且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和权力的对立关系究其根本就是财富的个人所有和财富的公共所有在经济上的对立。

二、法权中心主义的核心内容

法权中心主义是用法权的性质为主要中心的法现象表现体系,它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以权力为中心,但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落实不到实处的以权为本的法现象解释体系。

(一)在法律生活中以法权为核心。在宣传依法治国的当代时期,要通过权利和权力这两者的合理配置来最大程度地实现法权,而不是单方面地将权力亦或是权利当做核心,一味地扩大权力或权利。同时以法权为核心是宪法的精髓与根本要求。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在宪法的基础上建立的,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的核心是法权主义,那么这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就是法权主义;法权中心不管是在学术上、准则上还是精神层面,在法的几乎各个方面都得以表现。

(二)法权的主体是国民全体。从法律这方面探究,法权的体现者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形式,在古代社会就是君主;而在民主化的时候是所有国民以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由这些代表来制定的法律,其中首先是宪法。

(三)法权中心主义主张尊重和保障人权。法权主义主张每个公民和不同的社会政治组织在积极地参加制定或修改法权配置和操作规范时,公民等个体依照适应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公正竞争原则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国家政府机关在权力相互制衡和受公民的监督下使用权力。

三、法权中心主义在宪法学中的应用

法权中心主义是属于法理学的范畴。而法权中心主义最先在宪法中被应用。

(一)法权中心主义疏通了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基本范围。这种做法是为了实践自身的主张,即法理学应给部门法学提供学理支持,各部门法学与法理学的基本覆盖面应该一样,实现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相互交融。在实践中,法权中心主义运用了让宪法学适应法理学的方式。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之法。

(二)以法权定义宪法。在法权中心主义的理论中,宪法是对其实行分配和规范。以法权为关键词给宪法下定义的优势在于:法权关系体现着是立宪社会最基本的关系;宪法是由于分配法权和规范法权的需要而提出的;可以最简单的体现宪法两个不同的性质,即宪法内包括的利益内容与财产内容;表现了宪法关系的本质就是利益关系和产关系。

(三)国家权力分解定律。该定律的内容是:从国家权力中产生并形成了完善的形式之后,它就处在不停的分解的过程当中,等到被分解完后结束;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会被分解成不一样的存在方式,通过不同的主体掌握和运用,接着慢慢转变为社会个体所享有的权利,因为权力形态向权利形态的回归,被完全分解的国家权力最后会全部变为每个公民的权利。国家权力分解定律在某些特定方面主导着国家形式和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整个趋势。

四、结束语

无论如何,法学应该鼓励多样化,不应该借助行政力量实行垄断。学术领域实行垄断与经济领域实行垄断的后果是一样的,其结果必然是居于垄断地位的产品的品质提升缓慢或停滞,同时又扼杀了新产品的出现或成长,结果受害的是整个社会。

法权中心主义是其主张者基于自身的职业义务向中国社科世界推出的一个新产品,但是它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存在许多漏洞,还有待于发展。但它在过去30多年的改革开放环境下,在现行宪法有关基本权利条款的保护下,毕竟萌芽并有所成长,这在此前是数十年是不可想的事情,企盼它未来成长环境会更好。

[1]杨天宏.《北洋外交与治外法权的撤废一基于法权会议所作的历史考察》.2005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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