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资讯

2016-11-26 16:49
办公室业务 2016年18期
关键词:居民身份证印发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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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

经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中央网信办、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加强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作出部署。《意见》明确,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的领导下,在中央网信办的统筹协调和有关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对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统一技术归口,统一组织申报、送审和报批;探索建立网络安全行业标准联络员机制和会商机制;建立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军民网络安全标准协调机制和联络员机制。《意见》要求,推动网络安全标准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衔接,促进网络安全标准与信息化应用标准同步规划、同步制定;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在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涉密网络等领域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视情在行业特殊需求的领域制定推荐性行业标准,原则上不制定网络安全地方标准。

《“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印发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明确提出了未来五年国家科技创新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战略任务和改革举措。《规划》描绘了未来五年科技创新发展的蓝图,确立了“十三五”科技创新的总体目标。国家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大幅跃升,国家综合创新能力世界排名进入前15位,迈进创新型国家行列;创新驱动发展成效显著,与2015年相比,科技进步贡献率从55.3%提高到60%,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15.6%提高到20%;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量比2015年翻一番,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5%。《规划》提出建设高效协同的国家创新体系,并从培育充满活力的创新主体、系统布局高水平创新基地、打造高端引领的创新增长极、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网络、建立现代创新治理结构、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总体要求。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明确今年起对省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分为四个步骤。一是实地检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进行实地检查。二是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三是部门评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四是综合评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这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安排。《意见》指出,要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意见》强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或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且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印发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了10条具体政策措施: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在根据户籍人口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等。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发布

近日,公安部会同中央综治办等7部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其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公告》指出,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身份证或者扣押身份证的行为。同时,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冒用他人身份证的个人,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公告》还明确,广大群众可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国家信访局公众号正式开通

9月1日起,国家信访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正式开通运行。国家信访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设置有“信访资讯”“信访指南”和“网上信访”等功能。群众可通过在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扫描二维码,或在微信中查找“国家信访局”关注该微信号,并在“网上信访”通道中提交投诉请求或提出建议,或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的信访事项。在“网上信访”功能板块的建议征集、查询评价这两项内容,同样需要实名注册登录后才能够进行。除了“网上信访”功能之外,国家信访局还将通过该公众号发布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最新进展,信访系统的重要会议,各地信访部门的新举措、新经验等,解读信访工作相关政策法规。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教育部近日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督学的职责范围进行了明确,要求督学应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同时,《办法》指出,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可行使5项权力:一是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二是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三是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四是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五是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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