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松林
民族团结的理论基础
张松林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成分复杂,长期以来形成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常常受到分裂主义的骚扰,伴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的各种问题,分离主义在各民族间以不同的形式抬头,在不同层次问题上强调民族间的差异成为分离主义者的口实,本文通过讨论一些可能的民族团结的基础理论,思考我国民族团结的理论进路。
民族是指一群基于历史、文化、语言、宗教或行为与其它人群有所区别的群体。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存亡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遏制分离主义理论的存在既是维系国家意识的要求,也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性的理论保障。
(一)族际血亲论
很显然,两个相互独立的民族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血统关系,是凝聚两个民族的天然的力量。可是,中国的少数民族中存在与汉族血缘关系疏远的民族,如维吾尔族、乌孜别克族等,他们在历史上与汉族的血统关联度并不高。
另一方面,与汉族血统相似,因为宗教信仰差异产生的回族、东乡族等民族,虽然与汉族的族际关系相对较好,但历史上也曾因为相互不理解与不信任而导致冲突。所以,强调民汉间相同血统的认同对于现在的民汉团结是无益的。
(二)“中华民族”论
1901年,梁启超的《中国史叙论》一文,首次提出了“中国民族”概念,1902年梁启超在“中国民族”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中华民族”。到1927年4月18日,《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宣言》就称,要秉承孙中山的遗教,“实现三民主义,使中华民国成为独立自由之国家,中华民族成为自由平等之民族”。而且中华民族这个概念在清末民初时期,对国家的统一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然而,中华民族由于狭义的理解就是汉族,它最早的使用者都是将它理解为大汉族主义,虽然也时常被广义理解为中国境内的56个民族,但不乏民族主义者对其概念内涵的抨击。实为一个名不正言不顺的政治概念,而非真正社会学、民族学意义上的严格范畴。
(三)宗教民族观
伊斯兰教与基督教都认为,世界上所有的人类皆来自于安拉所创造的第一对夫妻:阿丹和哈娃,他们的后代不断繁衍,家族成员的相互远离以及基因的变化,不同的生活环境使得人类的外形产生差异,自然导致了民族的产生。当人意识到这种同根同源的事实时应该淡化民族、甚至种族的差异,使得人类大同。
然而希冀于宗教达到维护民族团结,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因为宗教本身也是多元的,而且与我国当代现行政治思想是有悖的。
(四)情感论
能否认为民族间具有类似于人之间的友情、亲情关系而维系团结?这样的观点看似是美好的,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投射到民族与民族之间,但是这种理论并不是必然的,只是一种近似的理论。历史与现实也存在着这样的事实即关系不好的两个民族之间多少还有关系很好的个体,以及两个关系很好的民族间有关系非常差的个体。
(五)幸福论
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可否成为民族团结的理论基础?美好的生活是人类一种共同的追求,可是,在追求这样的目标时,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文化、宗教,对它的理解也是不同的,构成美好生活所必需的自由、平等也是有所区别的。总之,这也很难成为一个有效的基础。
(六)公民论
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思想可以成为民族团结的基础吗?这是目前呼声非常高的一种理论,在西方已经实施了很久,但我国的公民意识却尚在培养之中。公民这一提法强调了政府与个人的契约关系,强调了各自的责任、义务与权力,而排除了民族的考虑,一视同仁,一定意义上对缓解民族矛盾,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也存在多数民族绑架立法与司法的风险,也存在分离主义利用公民权制造独立的可能。
似乎每一种理论都包含问题和风险,民族的永久团结似乎是个不可能的事情。但如果问这样一个问题,假如世界上所有国家都需要一个防止民族分裂的基础性的理论,那么这个理论应该是什么样的?稍作思考便知,这些国家都必然认同的理念就是:在最普遍的意义上,分裂国家和民族的行为都是不能被接受的。所有单一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都应该有这样的共同点。这也应该是与人类对和平的要求一致的。
在一定的意义上,我们也认为虽然并不存在绝对的持续有效的适用于所有可能状况的民族团结的伦理理论,但是绝对不存在也不能存在民族可以不团结的伦理理论,如若如此,民族这个概念的存在都不可能,因为民族本身还会因为差异的存在产生新的民族,可以允许不团结的观念必然会滋生一个民族本身内部的分离主义。以此为基础反对民族分裂,即每个人都不能接受分离主义导致的其民族自身的分离,这间接地便达到了民族团结的目的。
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830054
张松林,新疆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4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