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生态权益保护研究

2016-11-26 01:02莫小雪
老区建设 2016年24期
关键词:权益法律农民

莫小雪

农民生态权益保护研究

莫小雪

生态权益是在党的十八大后首次提出的,农民又是生态权益保护的弱势群体,加强对农民生态权益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对生态权益相关理论概念的研究,并将其与农民这个特殊群体相结合,明确农民生态权益的理论基础及保护的必要性,明晰“什么是农民的生态权益”。通过对农民生态权益保护现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得出农民生态权益缺失给农民带来的巨大危害,并针对农民生态权益保护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农民生态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农民;生态权益;保护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自十八大以来,建设生态文明社会、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建设美丽中国日益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建设性地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了人权保障中,在书中以一个独立的章节阐释了“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人权保障”,这将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推向了一个更高的水平,这让人们对生态权益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也更加关注和重视以及维护自身的生态权益。但由于农民在生态权益保护这一领域一直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社会地位,针对这样的严峻现实,必须加强农民生态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快速发展转型时期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时代背景下,保护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农民生态权益概述

(一)农民生态权益的理论基础

首先,生态权益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为基础。18世纪后期,马克思在《1884年经济学一一哲学手稿》中论证了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的水平在上升到一定阶段之后,必定会出现生态权益保护的相关理念,这都体现了它与当今的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密切联系。其次,生态权益作为人的基本权益的重要内容,建立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理论基础上,农民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主体,他同样应该享有社会所赋予他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农民作为权利人并且是对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贡献的人,他的全面发展的权利绝不能忽视,切实地保障和维护好农民的生态权益,才能更好地实现以人为本和社会发展的良好统一。

(二)农民生态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1.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首先,农民生态权益保护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必须建立在农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其次,农民生态权益保护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更多的依赖自然环境生存的农民,只有在农业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改善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再次,农民生态权益保护是实现和谐稳定农村的需要,环境污染诱发了我国多地的社会矛盾,这都对我国农村的和谐发展有着极其不好的影响,同时还会制约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因此,从人的生态权益的保护出发,在保障农民的各项权益的同时,加强维护和保障农民的生态权益,这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是推进城镇化发展的需要

首先,农民生态权益保护是推进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城镇化的发展需要以人为本,农民是城镇化的主体,农民生态权益的保障是城镇化过程中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在实现农民生态权益的基础上实现产业结构、就业方式、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由“乡”到“城”的转变。其次,农民生态权益保护是推进生态城镇化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成功的城镇化必须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城镇化,保障作为城镇化主体的农民的生态权益,前提条件就是保护农民的生存发展环境,在实现城镇化的进程中保障农民生态权益,又在保护农民生态权益的过程中推进生态城镇化的发展和建设,实现自然、社会与人的有机统一。

三、农民生态权益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农民生态权益保护现状

首先,农民生态权益缺失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城乡二元制结构,它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城乡之间存在的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而且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相关环境保障的体制机制一直处于不受重视的状态,政策的实行也完全是依靠上面下达的行政命令执行,这都导致了农民的生态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和救济。例如,针对于污染物的治理,城乡之间也具有极大的差距,农村治理污染的资金与城市相差悬殊,大量的资金投入城市的治污建设,农村却少有人提及,城市的生态环境出现了明显的改善,可是农村却依旧饱受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不到解决而造成的农作物减产、质量下降等问题,这也严重地制约了农村和谐永续的发展。农民的生态权益频频受到侵害,生态问题己经成为阻碍农民生态权益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

其次,农民是生态权益保护的弱势群体,大部分农民的教育程度偏低,法治观念不强,自身的权利意识相对淡薄,而且农民相对其他人的人力、财力、物力都相对匮乏,以及社会各种条件的限制,面对困境却显得无能为力,这都造成了农民在生态权益受到侵害时面临的尴尬局面。

(2)从全国层面整体来看,中国炼化产业产能已经过剩。炼化产业在2006年之前的产能利用率,就2015年和2016年产能过剩情况而言,29个省 (市)中18个省 (市)的产能利用率低于标准水平79%,其中天津、上海、广东、安徽、福建和海南省2016年产能利用率不足60%,产能过剩情况已经相当严重。

(二)农民生态权益缺失的原因分析

1.农民自身的原因

农民自身素质有待提高。由于农村教育资源的匮乏和长期受传统小农意识的影响,农民的文化素质生态意识普遍较低,同时又没有再接受教育、培训的意识和途径,造成农民的生态意识淡薄。加之农民的生态法律维权意识相对薄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很少会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即使农民意识到生态权益被侵害,可是生态维权能力不高,也造成农民难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都使得农民在生态权益维护上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2.经济发展方式不合理

我国的农村现在的生产力水平依旧不高,发展的方式也比较单一,通过提高消耗资源的方式实现的经济增长,这绝不是可持续发展的要义。大量的化肥农药在提高产量的同时,对农村的生态环境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破坏。而且,片面追求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大量消耗生态资源的同时却忽视资源环境的保护,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为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大批的高污染、高耗能的乡镇企业犹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这些在短时间内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企业现在却成了农民生态权益保护道路上的拦路虎,他们大多点多、线长、面广治理难度相当大,对于农村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这些问题都直接损害了农民当下和长远的利益,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等基本权益。

3.农民生态权益保护缺乏针对性立法

现有法律侧重于农业资源环境保护领域,对山林、湖泊、土地都有具体的法律保护,可是对于依靠农业资源进行生产生活的农民这一个相对特殊并且弱势的群体,却没有专门的法律保障和维护。例如,针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多项法律中都有涉及,但对土地补偿、生态补偿的标准及方式等涉及农民具体利益的问题没有规定,导致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大肆征收土地的同时却只支付很少的补偿金。

4.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四、农民生态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一)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逐步实现城乡环境公正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城乡关系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实现城乡的环境公正。首先,需要提高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力度,以及明确农村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农村是我国环保事业的主战地之一,决不能将其视为城市的附属品,城乡环境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一旦农村生态环境面临极大危机,城市必定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在城市环境保护事业紧锣密鼓的开展的同时也应加大农村环境事业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从真正意义上实现生态保护的城乡一体化。

(二)转变发展理念,实现生态权与发展权的共赢

生态权与发展权是对立统一的,二者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在充分保障农民生态权益的同时也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网。首先,政府要做到将生态建设放到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地位上去,完善环保考核制度,使生态环境指标成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部分。如,近年来成为大家关注热点的河长制,这破除了体制顽疾,改变了“环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的尴尬,从实践看,河长制成效明显,维护了河湖健康生命,保障了水生态安全,形成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其次,转变发展理念,同时淘汰落后产能,从而促进企业的产业转型升级,内化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激励机制。同时还要注意,在现实工作中应该根据各地的实际生态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方法,决不能“一刀切”,生搬硬套其他地区的成功案例,避免出现“南橘北枳”的尴尬场面。

(三)构建生态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

农民的生态权益保护并不是一个单独意义上的法律规则,而是一个完整的立法体系。构建以生态权益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立法体系,针对性的制定农民这个相关权利人的保障制度,弥补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立法空白,建立农业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健全法律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构建生态权益保障体系。使农民生态权益的保护拥有坚强的法律保护做后盾,做到有法可依,这是保护农民生态权益的根本前提。

(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健全司法保障体系

对于农民生态权益的保护,若仅有立法而忽视执法,这就使得权利的规定形同虚设,法律也成了一纸空文。因此,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健全司法保障体系,筑好最后一道防线,是保护农民生态权益的重要保障。让农民在权利受到侵犯后,可以通过司法渠道获得有效的救助。所以针对我国实际情况,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中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维护好农民的生态权益。

(五)增强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

农民维权意识的淡薄,造成了其在权利屡受侵害时都无动于衷也无能为力。因此,对于这样的现实情况,有关部门应该采取相对应的措施,如开设短期的法律讲堂,加大在农村的普法教育,培养农民的生态权益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提高农民借助国家法律实现自我保护的能力,更有助于保护农民生态权益。提供法律援助的流动站,为农民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鼓励保护农民个体或群体对于生态权益的合理诉求,提高农民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法律维权水平。

五、结语

农民生态权益是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被发现提出并发展的,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过程中全新的突破,这是农民弱者权益实现的基础。农民生态权益保护既是政策问题又是法律问题,我国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去研究的较少,有待从理论和实践这两个方面加强。从理论层面应该加强生态权益的内涵和外延相关理论的研究,不应该片面地将生态权益的研究与环境保护研究问题等同起来,因为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同时还应深化农民生态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研究。在实践层面,应该促进农民自身素质的提升、实现政策制度的正确引导、完善的法律构建,达到这三者的真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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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龙广]

莫小雪(1992—),女,东华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江西南昌3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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