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欣 张春丽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缓解“草根群体”贷款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经营上却面临诸多困境,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营造一个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扶持力度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更好地解决 “三农”问题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由于其服务对象及目标的政策性较强,因此,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是非常必要的。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特殊的身份定位,不但无法与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样获得财政补贴、享受农村金融机构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还要承担30%多的税负。高税负使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成本提高而盈利空间缩小,有些小额贷款公司甚至处于亏损状态,极大地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同时抬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利率,减弱了经济收入较低人群的贷款需求;高税负也降低了股东回报率和员工的薪酬福利水平,从而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议地方政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照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使其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水平。
二、建立小额贷款的激励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一)建立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贷款的激励机制
现有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并提出发放小额贷款的具体要求,然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额度与营业费用成反比关系,即发放越小额度的贷款,则营业费用率越高,盈利能力越弱。有些小额贷款公司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发放大额贷款,有的单笔贷款额度高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有明显的垒大户倾向。有限的资金和高额的单笔贷款额度,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难以惠及微小客户,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为了激励小额贷款公司下移目标客户群体,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提高融资杠杆比例等政策,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贷款,对真正服务微小客户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政策激励。此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支持创业、创新类贷款以及绿色信贷也可采取政策激励,从而使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
(二)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由于受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面临的风险较大;同时,涉农贷款具有小额、分散、贷款成本高、管理难、费用大等特点,造成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建议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风险补偿基金,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三农”发放贷款,当贷款因遇自然灾害、突发性市场风险等不可抗拒的风险而发生损失时进行一定的补偿。设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从而鼓励其加大对“三农”的贷款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三、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同时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只贷不存”、杠杆比例低以及融资渠道狭窄,造成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来源不足,不但抬高了贷款利率,也影响其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建议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限制,并拓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具体办法是:放开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限制,由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融资金额;积极鼓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基金,给予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以壮大其资金实力;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或上市,通过资本市场融入资金;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地方产权交易市场融资;尝试推进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
四、进一步放宽主发起人持股比例限制
《指导意见》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对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作出进一步规定,如辽宁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49%;其它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10%”。对持股比例的限制反映出政策制定者试图通过股权分散化来降低大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从而形成股东间相互制衡的关系,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但股权分散也有一些弊端,如经营策略分歧、搭便车现象、投资回报率低等。大股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介入程度较高,还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者和其他股东负责,但大股东的实际收益与承担风险并不一致,因此股东很容易丧失积极性。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要求产生的众多小股东也会产生搭便车现象,对股东责任相互推诿,影响公司治理,对公司价值形成负面影响。
2012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四项政策措施,提出了进一步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等一系列建议,这也为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指导与方向。建议进一步放宽主发起人与其关联方持股比例的限制,优化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提高大股东的投资回报率,提高其投资积极性,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经营。
五、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单一,主要经营贷款业务,贷款利息收入是其唯一的获利手段。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仅靠贷款业务使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压力加大,贷款的利润不足以吸引股东更多的投资;另一方面,单一业务也难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使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更好的履行客户责任。应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一是贷款品种创新,可推出循环授信小额贷款、委托贷款、票据贴现等;二是循序渐进开展一些中间业务,如个人理财、信息咨询和代理业务等;三是创新小额贷款业务流程,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6年辽宁省社科联项目《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绩效评价及发展对策研究》(2016lslktjlx-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沈阳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代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