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营改增政策与实务疑难分析与对策建议

2016-11-25 16:08史国梁
时代金融 2016年27期
关键词:金融业营改增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宏观经济增速的持续下行,作为供给侧改革有机组成内容的“降成本”若干重大政策措施陆续出台,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终于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比以往历次财税改革和重要政策推行,本次营改增工作改革力度大,涉及范围广,影响极其深远,同时该项工作具体准备和部署时间相对仓促,因此给当前广大金融业会计、税务等实务人员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实施过程中若干现实问题。本文旨在就营改增工作实务领域可能发生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并尝试从税务机关、金融企业等多个角度提出对策分析建议。

【关键词】金融业 营改增 对策

随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下文简称36号文)的正式出台,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工作已经全面拉开序幕。众所周知,金融业涉及面广泛、影响深远、业务类型复杂,因此在营改增工作的推行过程中,各类政策困惑和实务疑难时有出现,亟待税务部门和金融企业有效互动,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和解决。

一、营改增总体政策成熟度有待加强,配套征管机制需要完善

(一)政策衔接规定尚不完善

36号文对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做出了总体明确,但是实务界也注意到在本次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初期,部分业务的免税政策、抵扣政策等与旧有税制未能实现衔接移植,或未能明确,给广大金融业财税工作者造成了一定困扰。因此税务部门不得不通过多次发布补充文件进行明确,如7月1日下发的《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文)顺应行业趋势,扩大了金融同业业务的免征范围。7月7日下发的《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则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代理人(也包括证券经纪人等类似职业种类)在增值税计征、缴纳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则等等。可以预见,随着金融业营改增工作的逐步深入,其他有关领域的政策空白或具体规定将逐步通过“补丁”文件进行完善。

(二)征管管理体系亟待梳理

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增值税虽是央、地分成,但征收机关是国税部门。因此在营改增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引起央、地财税利益博弈。金融业的特殊性在于,银、证、保行业大部分都是跨地经营、全国性机构布局的企业,因此不同的税务管理关系和汇总缴纳层级对央、地财税利益的影响比其他任何行业都要显著。以全国性经营的保险公司为例,既往营业税税制下总体上保持着以省公司汇总缴纳为主的基本模式。在营改增之后,部分省份的税务部门提出了坚持属地化原则,要求以地市级甚至以县级为单位进行纳税管理,这对于当前大多数保险公司普遍实行财务集中化管理,三四级机构不设财务职能的现状而言,无异于提出了严峻挑战。一些地方的证券营业部和银行各级分支行也遇到了类似问题。对此,部分省份尚未明确具体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也仍在与各大央企金融单位、各省市税务部门进行协调。

(三)行业总体税负增减方向不明

营改增初期,各个金融企业对其产品和服务的定价基本上仍将维持不变。在销项税方面,金融业总体维持税基平移的格局,在此前提下税负成本由5%增加到6%;进项税方面,无论是银行业的存款业务利息、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还是保险业的赔付支出、准备金和管理费用等均不得抵扣或未纳入抵扣链条之内。能够抵扣的成本项目主要以固定资产为主,而金融业恰恰是轻固定资产型企业。因此,整个金融行业能够获得抵扣的进项税比较有限。目前大型金融企业积极寻求服务外包合作,在控制成本的基础上,通过第三方介入服务,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票来合理减少税负成本。即使如此,由于营改增政策设计中对税负流转链条不能有效涵盖金融企业核心业务流程,因此营改增后金融业宏观税负是否会降低有待进一步检验。

综上所述,营改增在政策面、征管执行层面均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建议国家税务管理部门进一步广泛梳理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大政策研究力度,本着进一步完善国家流转税体制,有效降低金融体系运营税费的初衷,及时明确,持续完善有关金融业营改增的各项具体规定。

二、营改增实务疑难亟待各金融企业持续探索,积极应对

(一)妥善应对价税分离工作

从金融企业财务实务角度来看,金融企业是业务财务一体化、信息系统集成度比较高的行业之一。无论是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各类中间业务收入、管理费和经纪佣金收入等等,都是在各自企业的业务系统中通过业务财务匹配,自动记账实现会计核算的,营改增后则需要系统前端即在生成业务数据时进行交易流水级的价税分离。因此,价税分离核算的现实需求对各个企业业务系统的改造升级带来极大的挑战。此外,金融企业普遍拥有各类金融资产的投资估值系统,主要核算货币、基金、债券、股票等金融商品的相关投资业务。目前虽然市场上主流第三方供应商赢时胜、恒生电子等,均提供价税分离的系统改造服务,但改造后系统对于价税分离的准确性及稳定性有待进一步提升。而对于税务监管部门的政策变更的时效性处理相对滞后,需要不定时人工调整来确保涉税凭证的准确。

(二)合理确定进项税比例抵扣

金融企业普遍存在的部分投资业务,以及部分金融产品,如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营业税制下是免税的,营改增后免税规则基本不变。由于免税行为的存在,金融企业的成本费用及其进项税不能自动全额纳入抵扣范围。如果企业无法将进项税按实际配比关系对应到应税业务,则该笔进项税只能按比例进行抵扣。例如某公司购入办公用品共计5万元,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无法分清办公用品这项费用对应的收入项是免税业务还是应税业务,所以该笔进项税需按比例抵扣。

对于比例抵扣的比例如何计量,目前税务部门没有明确的规定。以目前行业内现状来看,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等分支机构,一般选择按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比作为抵扣比例。而总公司抵扣比例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已投资业务中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比作为抵扣比例,另一种是汇总全国的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以汇总比例作为抵扣比例。尽管如此,由于税务部门没有给出明确的执行依据,各个企业在实务操作上还是存在标准不一,界限模糊的问题,很可能带来不可预知的合规风险。

(三)高度重视发票管理问题

金融业一些特殊的业务类型在营改增中遇到了发票管理方面的问题,比较典型的有保险公司的团体保全业务。众所周知,向个人销售的保险产品以及向团险客户销售的免税产品正常情况下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向团体客户销售的应税保险产品一般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团体客户发生退保的,和普通增值税纳税企业进行红字冲销处理流程一致。而保全业务则是保险公司为保证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提供的对保单内容进行变更的一项服务。一般情况下团体业务的客户单位由于企业员工的不断变化,而不定期的对团体保单进行加减人以来满足员工保障的需要。增人时,客户单位另行支付一笔保费,保险公司按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发生减人时,在发票处理上就会非常棘手。对方单位已将原保险合同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又发生减人,相当于部分退保,但又无法完全按照退保处理。目前来看,大多数保险公司采取的应对策略是与客户签订定期结算协议,将一定周期内的加减人汇总处理,如汇总最终结果是退费,将暂不处理。这种方式的合规合理性还有待政策部门进一步研究明确。

总之,金融企业必须在营改增的实施过程中,加大必要的人、财、物投入、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有效沟通,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妥善处理疑难问题,有效规避合规风险,为营改增改制目标的顺利实现做出积极的努力。

作者简介:史国梁(1979-),男,汉族,浙江湖州人,主要从事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研究和战略规划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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