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

2016-11-25 00:00王琪
2016年32期
关键词:微商规制法律

王琪

摘 要:随着社交软件微信的推广,微商也随之应运而生。目前,微商呈现出涉及主体广泛化、微商传销化、商品质量水平低、缺乏有效监督管理等特点,增加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微商如何利用法律进行规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何进行保护,这成为对当下微商行业发展规划的首要问题。现将从法律角度对微商进行剖析,运用比较法和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探讨微商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强化对微商行业的监管,进一步促进微商平台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微商;法律;规制

一、微商的概述

(一)微商的定义

微商,是指利用微信、QQ、微博等社交工具作为平台来开拓市场,展开销售活动以实现销售目标或进行分销的组织或个人。具体些说,也就是企业或个人基于微信生态的社会化分销模式,属于一种开店的新型途径。微商从根本上对传统电子商务进行了变革。商品推销的方式、订立合同的方式、交付价款的方式、售后服务的方式、以及纠纷解决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微商媒介机构的不断扩大,微商的定义和内涵也在不断增加。

狭义上来说,交易主体利用微信进行商品交易、买卖易物的行为就是微商,具体指的是买卖双方的卖家一方。广义上来说,微商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利用现存的社交软件进行的生产、销售和流通活动,不仅在于商品的买卖销售,而且指利用社交网络降低推广成本、增加价值、获得收益的商务活动,还包括通过关系网络来实现原材料采购、产品展示、私人订制、电子支付等一系列贸易活动。是与社交有关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本文将从狭义的角度对微商进行分析,具体探讨对进行销售的组织或个人销售行为的规范。

(二)微商的性质

微商的性质从营销模式上来看,可以分为两大类:B2C微商和C2C微商。B2C是中文“商对客”英文翻译的简称,是电子商务模式的一种,主要指的是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业零售模式。这种形式的微商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主要借助微信庞大的分享传播功能开展销售活动。简单来说,B2C是企业为了扩大市场通过社交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的新型购物场所。例如手机应用软件微店,微店提供一个大型平台,符合规定的店家都可以登记入驻。

C2C微商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这种模式下的微商一般以微信或者微博个人销售为主,主要是在提供社交服务的媒介中进行线上或线下交易,具有很强的社交性。作为一个个体,将个人创造出来的可以作为商品的物品拿到平台进行出售,以此达到盈利的目的。例如个人将商品在微信朋友圈中进行发布,等到有购买意向的人员前来咨询,通过微信进行一对一商谈,完成支付后交付商品,现在存在的大部分微商就是这种形式。

(三)微商的现状

微商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面对互联网这么一个极具优越性的交易媒介,人们在互联网进行日常社会交往的同时,也开始探索互联网更多的功能。一开始,微商只是简单的将多余的产品进行售卖,在固定的朋友圈分享经验,由此吸引顾客购买商品。经过网络经济的进一步冲击,微商逐渐发展出专业从事微商的企业,它们提供货源、营销技巧、代发货物等一系列服务,有专业的团队进行产品研发、文案设计,解决了个体微商货源不足、积货压货、承担风险能力低等问题。这样一来,从事个体微商的风险大大降低,只要根据专业公司的指导,将公司发布的广告在自己的朋友圈中进行转发,就可以等待顾客上门,提交订单后获得收益,后续发货、退换货等问题也有公司承担。在这样简单的操作下也会有收益的产生,因而吸引了一大群闲暇时间比较多的人的加入。

微商一度挤爆了朋友圈,与此同时,社会对微商行业的关注逐渐增加,大部分人对微商挤占社交空间的行为持抵制态度。然而微商在势不可挡的发展趋势下,无论是行业规范还是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及时跟进,微商行业采取的是一种新型电商模式,现存的法律规范大多是对传统电商平台的监管。因而,如何有效的对微商进行整治和监管成为当下推动微商进一步发展的先决条件。

二、微商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消费者维权难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经济贸易交往的日益频繁,消费者维权问题也日益增加和多样化,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在遭到广泛争议的同时,微商等电子商务新模式又带来了网上消费者法律保护的难题。微商中电子合同的订立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谋面的情况下进行的,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高技术性等特征使得网络合同比一般合同具有更多、更复杂的不利于消费者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不利于消费者消费信任的建立。由于微商行业涉及的范围广,消费者在不同领域存在不同的维权问题,以下将在这几个方面对微商领域内的消费者维权难问题进行阐述。

1、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难以维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然而在微商领域内,一方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通常夸大对自家商品的描述,以此吸引消费者的光顾。另一方面,消费者自身不了解产品功效,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盲目听从商家的宣传。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

2、消费者退货权的侵犯难以维护;虽然我国对网上购物的退货权没有直接作出规定,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的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微商购物的情况。例如《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第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第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第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实际上,微商中的商品良莠不齐,一些商家在微商市场火爆的诱惑下,用三无产品来滥竽充数,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二次损伤。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一般难以索要赔偿,微信购物中双方当事人是互不相识,尽管处于同一个社交圈,但对于对方的基本信息是无从得知。另外,根据我国现行法中所认同的管辖原则,一般以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和侵权行为地为电子商务案件的管辖法院。对于目前出现的这种情况,无论是从工商部门的管理监督,还是寻求司法救济,对商家一无所知阻碍了大部分消费者的维权路径。微商中个人对个人的经营模式也决定了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

(二)经营主体无资历

微商领域一直存在令人诟病的核心问题,就是入行门槛低。就目前的情况来说,个人加入微商不需要进行任何审核登记,随时随地只要你有时间并且愿意加入微商这一领域,就可以从事与微商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特性是造成当下微商行业火爆的主要原因,但同时也暴露出微商经营主体无资历等问题。众所周知的是,微商行业涉及范围广,不管是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具有特殊监管要求的商品还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日常物品,微商都是一有尽有。但是关于经营者资历的认证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

在实体经济领域,我国坚持工商登记制度。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现行的工商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不仅如此,在其他电子商务领域,例如淘宝、京东等,都有统一平台进行审核登记,在缴纳店铺保证金、同意接受平台公约约束后才能开设店铺。反观微商行业,个体经营混乱无秩序,经营主体无资历,个人、企业纷纷加入企图分得到一杯羹,各种不同类型的店铺鱼龙混杂的存在于朋友圈中。因而在当前阶段,对微商产品以及经营者制定相关的市场准入规则,是目前推动微商良性发展的重要条件。

(三)税收监管领域空白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原有的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暴露出税收法律制度中许多空白和监管盲点。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微商领域要不要征税、怎样征税的问题。从我国对传统电子商务模式的监督管理制度中,可以认定为我国对电子商务中的电子交易进行征税。但是,在微商领域内,征税纳税一直处于一种空白阶段。微商本来就是一种商人的经营模式,商人既然为自己谋取利益,那么征税纳税就应当同时发生。交易的电子化、虚拟化,不可避免的为税收法律制度带来挑战,但是因此而放弃对这一领域的监管,是不现实也是不科学的。微商发展的趋势日益壮大,成为当下最流行的营销模式。微商发展带来的交易额也呈现出逐步增长的趋势,对微商领域税务制度的同步跟进迫在眉睫。

但是,现在从事微商行业的人们并没有意识到微商征税纳税的必要性,相反,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增加盈利收入的方法,将相关业务转移到社交平台上来,甚至利用法律的漏洞来逃避纳税。微商几乎都是通过电子渠道进行的销售,在个人平台发布产品信息,微信聊天确定消费者具体需求,并与之达成交易合约。最后的付款也是通过支付宝转账或者是微信红包等形式来完成。在社交的大背景下,微商之间的商品交易都似乎成为亲友之间的正常往来。但就实质上来说,微商已经完成了一个商品交易应当具备的过程,微商交易的行为也应该被纳入应税行为。

现在微商店家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就是个人销售;一种就是企业销售;还有就是企业与个人共同开展销售。个人销售相当于个体经营户的概念,在一定范围内国家对其免税收,但是现阶段有的微商个人店家营业收入额相当可观,如果对其放任不管,后果可能是会损坏传统个体经营户的利益,破坏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实体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中有的品牌就是依赖微商起家,比如著名的化妆品品牌韩束,通过发展代理制度逐渐壮大,销售额不断增加,可能企业稍不注意,就会发生偷税漏税的行为。这些都是现阶段微商急须解决的问题,但是经营者纳税意识的欠缺、国家税务机关监管的缺失都造成了目前微商税收监管领域的空白。

(四)知识产权缺乏保护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主要分为三个重要部分: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商标权保护。微商交易涉及的范围广泛、种类众多,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都有涉及的领域。微商电子信息化的交易模式,使得商品的种类相比较与传统经营,更加丰富多彩。例如微商中有一类是出售电子书籍和视频资源,掌握大量文档资源的个人将这些文件有偿分享给他人,赚取一定的利益。这给书籍的传播再来积极的影响,但同时也存在着盗版资源泛滥的现象,通过买入正版书籍,利用技术手段刻录成电子版,再在社交平台中进行出售。整个过程中对著作权的侵犯显而易见,但是现阶段在微商领域这种现象非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呈现出愈加猖獗的趋势,极大的妨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且存在着作者维权难等特点。更加需要注意的是,微商中可能存在淫秽视频的传播,甚至可能触及到刑事犯罪。

另外,商标、专利的侵权更加猖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由于是通过卖家发布的信息来进行辨认、选择,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很好的辨认出该商品是否属于正品,商家之间侵犯专利的行为数不胜数,尤其实在化妆品、护肤品领域,这类现象更是普遍。商标的抢注在经营者之间经常存在,同样在微商领域,商标问题也亟待解决。总体来说,微商行业缺乏监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三、完善微商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立法

法律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随着现代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现有法律规范的不足日益明显。经济是国家发展的重要领域,对市场进行调整的经济法规尤其重要。一系列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相应的进行完善,《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应当紧随时代潮流,为商家规范化经营、消费者维权提供指导。在《刑法》领域内,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打击违法销售。不管是在现阶段还是不久的将来,走上法律化经营的道路都是微商行业的必行之路。

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我国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退货权的要求较为严格,一般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对消费者造成损坏后才能进行申请。在微商领域,应当适当提高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实质性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另外,我国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等部门,也应当积极行驶权利,对消费者投诉进行处理,不能因为电子化模式就放弃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二)建立登记制度

为了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便于识别和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建立网上经营行为备案制度势在必行。早在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对网上经营行为发布了公告,该公告规定在北京市辖区利用因特网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以及为经济组织进行形象设计、产品宣传的行为,应申请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

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微商也符合这种网上经营行为的定义,也应当受该项公告的约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登记。这样一来,网上经营者有了详细的资料可以查询,对其具体的经营行为也可以进行管理、约束。这种备案制度不仅为管理者的有效管理提供便利,也为消费者维权时提供便利,微商有了正规的备案审核,有利于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然而,公告的有效范围仅仅为北京市地区,其他非北京地区的登记备案制度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当然这也是对网上经营活动市场准入的一种尝试,建立和规范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的市场准入规则,是当前微商行业立法的重要任务。

(三)构建网上税收法律体系

为了完善对网上交易税收的征管,构建网上税收法律体系,可以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另外,还可以考虑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做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备案制度,必须向有关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经营活动。

当然,还可以建立专门的税收征管机关,网上电子支付与传统的交易有着明显的区别,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对电子交易建立相应的电子税务征收机构,以适应先阶段微商发展迅速的步伐。并且可以对个人、企业进行电子登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征收。在这一阶段,要根据网上交易的具体发展,适时调节税收法律制度。要根据税收法律制度受到交易的不同影响,具体考虑对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不管在我国传统经济领域,还是在新兴的网上经济领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不可或缺的。从短期来看,不对相关商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似乎是便利了我国用户能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商品,利于企业或者用户的正常生活。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要逐步加大,对个人或者企业著作权的侵犯,容易打击作者创作作品的积极性,不利于文化市场的发展。文化产业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不可忽视的。不能因为微商中的侵权行为泛滥而影响整个产业的发展。再者,企业的专利和商标也要进行立法保护,有针对性的对网上尤其是微商领域进行打击,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推动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创新训练项目

本论文来自安徽财经大学2015年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201510378169);《微商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电子商务法 李双元 王海浪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12月第一版

[2] 电子商务侵权法 杨立新主编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年6月第一版

[3]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国际比较研究 赵秋雁著 人民出版社 2010年3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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