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新闻侵权现象及版权保护建议

2016-11-25 00:00梁雨濛
2016年32期
关键词:网络新闻著作权人版权保护

梁雨濛

摘 要:近年来,侵犯网络新闻版权的案件屡见不鲜,也受到著作权人的重视和行业的关注。尤其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时效性强的新闻作品在以网络新媒体的传播推动下,新闻信息的传播行为难以掌控,网络新闻的版权保护问题纷扰着众多著作权人,网络新闻版权保护问题日趋严重。

关键词:网络新闻;版权保护

“今日头条”作为新闻汇聚类门户,用户规模高达4.5亿。但近年却因自己被多家新闻媒体起诉侵犯版权问题而将自己推入新闻头条,围绕网络新闻版权的话题成为了行业关注的焦点。本文以“今日头条”侵权案为切入点,讨论新闻聚合端对网络新闻版权侵权行为及原因,提出网络新闻如何在版权保护的环境中良性发展并提出网络新闻版权保护建议。

一、网络新闻版权主体

网络新闻,就是通过网络渠道发布的新闻信息,被赋予了更加时代化、网络化的特点。其一,网络的传播刷新提高了新闻的时效性,加快了新闻的更新速度。其二,网络新闻利用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深度报道,更有利于新闻还原事件的本质。其三,网络互通互联的空间有多大,网络新闻传播的空间就有多广阔。互联网的出现打通了信息传播的地域限制,将受众从受传统媒体的限制中解放出来。其四,网络新闻降低了信息传播的成本,只要具备网络连接和可供转换信息的电脑等新媒体设备,网络新闻就可以快速生成,同时实现了双向的传播。

二、网络新闻版权界定

网络新闻的特点和优势虽然有利于新闻事业的发展但是也加大了网络新闻版权保护的难度。任何版权保护的前提都是明确保护主体。然而网络新闻在实际社会中很难把握。网络新闻也具有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即记者、编辑、媒体等三方对新闻作品享有的主体权利。新闻作品可分为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第二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记者以个人身份进行的采访活动,由此产生的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非职务作品不依赖所在媒体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与所在媒体没有直接联系,不需要其来承担责任,由记者或编辑享有全部著作权。网络新闻必须还原本身著作权人的版权规定,不能因为网络环境以搜索器或专业技术为由区别于新闻作品产生方式而逃避网络新闻版权保护责任。

三、网络新闻版权侵权

网络为新闻信息提供了宽广的传播渠道和多变的传播方式,使得网络新闻的侵权表现多样。侵犯著作权、署名权、财产权等,通过转载、摘录、编造等行为侵犯网络新闻版权。在中国,新闻汇聚类媒体门户是“传播者”还是“偷盗者”,很难定夺。此类媒体利用信息技术将各大网站新闻媒体的重点新闻筛选并推送,有利于新闻的传播,成为“传播者”,但是其自身并不生产内容而是内容的直接获取又更像是“偷盗者”。以“今日头条”为例,分析新闻信息汇聚网站的侵权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爬虫抓取内容。今日头条的内容采集主要通过计算机爬虫程序抓取其他网站信息。根据现在互联网通行规则,爬虫抓取行为在一定使用范围内是被许可的,但如果今日头条被将其列为为黑名单的网站进行爬虫抓取内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那今日头条侵权证据确凿。

(二)内容数码转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权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内容,但是必须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前提下。但实际上,今日头条将其他门户新闻网站的信息数码转换成XML在自我页面显示,同样是自动改变了原存储作品形态,构成了侵权。

(三)深度链接。用户点击“今日头条”页面中原网站超链接时,实际上仍停留在“今日头条”服务器上,影响了原网站的商业运营模式,一定程度上掠夺了新闻媒体网站的商业利益。这种“深度链接”的使用方式显然是侵权方式的一种。

四、网络新闻版权侵权原因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著作权法的更新滞后于传播手段和途径的创新。我国针对网络新闻的版权归属依然没有明确界定,对于网站转载包括新闻在内的作品的规定相对模糊。另外,网络环境充斥盗版和侵权,但惩戒力度不足无法起到震慑作用,导致盗版侵权屡禁不止。“今日头条”声称是导引并回流,符合搜索引擎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实际上是利用法律界限的不清晰将自己平台的内容作为时事新闻逃避版权责任,都是利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漏洞来声称自己的行为合法化。

(二)版权保护意识淡薄

网络使得信息的传播和获取更加流畅,但在传播的同时很少有人意识到侵犯了他人的版权。在版权法制观念欠缺的大环境下,网络新闻更在获取新闻的途径和呈现方式上进行二次加工,表面上尊重著作权人的作品完整权,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合理转载授权。另外,著做权人的维权意识淡薄和诉讼动力不足是侵权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由于网络新闻的碎片、短小、即逝、海量,要想搜集全部例证,维权成本高,正因为这些原因,许多著作权人放弃了诉讼维权,这也就让网络新闻侵权更加肆无忌惮。

五、网络新闻版权保护建议

(一)完善网络版权保护机制

早在20世纪90年代起,美国就通过各种白皮书和法案等形式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近年来,网络新闻版权保护受到了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挑战,适用于印刷时代的版权原则已经无法保护新时代的版权,所以我国必须要探讨新的网络新闻版权保护机制,完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网络新闻著作权人的权利和利益,及作品合理使用行为。完善网络新闻版权保护机制需要与时俱进,建立与网络时代新闻传播规律相适应的版权保护体系,重构版权各方的利益平衡。

(二)加大司法惩罚力度

现阶段,我国对于网络侵权的处理存在“立法滞后、司法先行”的现象。在许多网络侵权案件中,只能依据现有的不完善的法律执行,惩戒力度不大,无法震动侵权者。所以我国需要在司法程序上要提高审判效率,增加民事制裁、刑事处罚的措施,加大罚款金额、没收授权许可等,对侵权行为严肃查处,以此来增加对网络新闻侵权纠纷的重视,提高公正性和严肃性,对侵权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三)更新网络版权保护技术

新闻传播者或是新闻著作权人需要利用技术对作品主动采取版权保护和版权管理。目前,我国采用的身份识别、电子水印、加密和防火墙等技术一定程度上保护新闻版权,加大盗版成本。2009年,美联社推出了“新闻注册系统”。我国可以效仿美国,建立统一的新闻注册系统,统一管理新闻作品。

(四)建立网络版权管理组织

2009年,我国成立了中关村版权联盟,由33家单位发起,规范了网络版权登记确认、查询公示以及版权保护的体系。网络版权保护不仅需要著作权人的重视,更是需要政府、版权组织及相关单位的行动和号召。通过相关组织对网络新闻版权保护的工作,新闻著作权人才能保护自身利益,才能有助于我国新闻事业良性发展。

(五)提高版权保护意识

在网络版权法律完善,保护技术升级,惩戒力度加大的同时,必须提高新闻著作权人和新闻传播者的版权法律意识,否则无法形成良性的网络新闻传播环境,提高自我版权保护意识,提高自律意识。政府要加大普法宣传,行业内加强网络版权相关培训。网络版权保护需要用户时刻谨记,清晰的分辨出侵权行为,及时提出维权。(作者单位:北京印刷学院)

参考文献:

[1] 杨若柳. 浅析互联网时代下的媒介侵权现象[J]. 长江丛刊,2016,23:129+131.

[2] 魏永征 王晋.从“今日头条”事件看新闻媒体维权[J].新南记者,2014年第7期

[3] 赵新乐. 网络转载如何收拾“一地鸡毛”[N].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6-07-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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