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涛
(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3)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与合同管理
刘 涛
(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3)
介绍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含义,分析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纠纷和特点,并从权益纠纷、规范性纠纷、索赔阶段纠纷等方面,阐述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以供借鉴。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权益纠纷,合同管理
自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时代,各行各业均得到长足的发展,在建筑行业当中,越来越多的高科技建筑技术在我国被推广和普及,建筑工程的质量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在法律制度方面,中国编著了《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对施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进行约束。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突发状况,产生现有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与分歧,由此出现了很多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问题。针对这一现状,开展正确的合同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是保障施工单位正常施工,并及时解决相关问题的前提。
在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需要涉及到多个部门之间的通力配合,才能让建筑工程施工得以顺利进行。因此,为了保障企业各部门能够正确的履行自身的责任与义务,施工单位就必须要同业主之间签署工程合同,所以在合同文书方面,建筑施工合同必须要以书面文字合同的形式存在,这样才能够保证一旦有问题出现,业主和施工单位对问题的处理能够有法可依,这是建筑施工合同的首要特征;建筑施工合同是建筑企业进行招投标后依照相关法律程序产生的,因此施工合同拥有科学性、安全性、公平性等法律特点。总的来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为了保障施工单位能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保障自身法律权益的重要文书。
2.1 “黑白合同”纠纷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同业主签订种类繁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它们彼此之间有着多样化的表现方法,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也会有所不同。在建筑工程施工行业当中,双方的法人,有时会签署两份内容与实质存在差异的合同,这两份合同在责任义务履行方法、工程整体价格、施工时间等问题上都存在有较为明显的差距,甚至在合同签署的时间上也会存在不同,这种合同就是业内常说的“黑白合同”。其中“白合同”是因为政府对于建筑工程强制要求的,双方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益的文书,其合同内容必须要在我国的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处理,而“黑合同”的出现便是双方的法人为了能够最大程度的获取经济利益,并防止政府对建筑工程进行干预管理,私下所签署的另一份文书。如表1与表2所示,这两个表即为典型的黑白合同,其中表1为上交给工程管理部门的白合同,表2为私下签署的黑合同,可以看出这两份合同对于建筑工程的规格、价格等都存在有较大的差距。
表1 上交给工程管理部门的“白合同”
因为这两种合同在内容上存在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很有可能在今后建筑施工作业的过程中,埋下合同纠纷的隐患。即出现相关的问题之后,双方应依照哪一份合同作为法律处理依据,成为了矛盾的集中点。
2.2 优先受偿权纠纷
在我国颁布的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发包人没有遵守规定进行资金支付的,工程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一定的时间当中进行资金的支付。若发包人在该段时间当中仍旧没有进行资金支付,承包商可以将该建筑工程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例如拍卖等。在此过程当中,所得到的工程项目资金承包商可以优先获取,这便是优先受偿权,但是在该法律实际执行的过程当中,许多工程承包企业在发现发包人故意拖欠工程施工资金之后,对于优先受偿权的使用却产生了较大的纠纷,而中国所制定颁布的相关法律不能很好的对这些纠纷进行解决与处理。
表2 企业法人私下签署的“黑合同”
通过分析不难看出,上述纠纷原因的产生是由于我国建筑行业日益激烈的竞争所导致的。施工企业为了能够让自身的利益得到最大化,没有进行规范化的合同签署,导致法人双方出现了义务与权力的不一致。现有的国内市场环境,发包方在进行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占据的优势过于明显,导致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方的利润被不断进行压榨,施工单位不得已只有利用偷工减料的方式来获取利益,由此导致合同纠纷。同时,国内目前过于形式化的招投标方式更加速了这一局面的产生,开展招投标活动演变成了一场为了回避政府管理的作秀,利益的趋势使得双方法人在履行合同中的相关责任与义务的过程当中缺乏应有的诚信,致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层出不穷。
3.1 合同中双方的权益纠纷
针对当下我国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进行分析发现,绝大多数施工合同的内容都是由发包方单方面制定的,同时对于承包方需要履行的义务,在合同中未给予明确说明,或者只是进行了一些强调。而对于发包商的责任限制,尤其是在发包商违约之后的处理细则,在合同中却很少进行明确的阐述,针对发包商方面的过错处罚也显得极为模糊。
这一情况的产生,是因为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起步转型阶段,契约精神的推广与普及仍旧是目前所面临的最主要难题,因此针对合同中的不公平条例,承包方不应给予无条件满足。简单的说,就是在进行合同制定的过程当中,应由发包商和承包商共同开展合同的拟定,这样才可以满足契约精神当中公平公正的前提,保障施工企业单位能够获取到应得的利益。
3.2 合同文书当中的规范性纠纷
我国为了保障建筑行业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联合工商部门进行了建筑行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发表,此举的作用便是为了把承包方与发包方在此次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当中所享受的权利、义务以及必须承担的风险进行明确,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部分发包商为了逃避自身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在与承包商进行合同签订的过程当中,故意不使用标准文本进行合同的签署,而选择不符合行业规范的自制合同文本。
发包商与承包商在进行合同签署的过程中,都需要按照合同的相关要求去开展工作,并且需要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因此,在进行合同制定的过程中,承包商应明确要求发包商要依照规范的合同文本形式进行合同的制定。同时,承包商还需要要求发包商对自身的责任进行明确。此举的目的在于,一旦发生合同纠纷之后,明确的合同条例能够有效帮助双方进行责任的划分,降低双方在对合同进行过程中产生误差事件发生的可能,并减少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3.3 索赔阶段的纠纷
施工企业为了能够让自身的利益得到最大化,没有进行规范化的合同签署,导致法人双方出现了义务与权力的不一致,是产生以上问题最为根本的原因。
针对这一问题,建筑工程施工双方在进行合同签署的过程当中,应建立在保障工程质量,并获取经济效益的前提下,这样在产生经济问题之后,才能够让合同对自身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让合同展现出最佳的法律效果。
3.4 合同管理
施工单位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展施工作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保留相关的操作证据,以便在今后进行维权的过程中能够使自身权益得到保护,并且对于合同内容,第一时间开展分析和解读,使得建筑工程施工的全部过程完全符合法律与合同的规定。
当前中国的经济处于快速上升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建筑企业为了保障自己的健康发展和生存,就必须在进行施工合同签署的过程中,做好针对细节的把控,一旦产生纠纷,建筑施工企业就需要及时找到合同中的相关条例,为今后的法律维权道路打下良好的基础,并使得自己应获得的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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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 processing and contract management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Liu Tao
(Shanxi1stConstructionGroupCo.,Ltd,Taiyuan030003,China)
The paper introduces legal meanings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analyzes common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s and characteristics, describes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 processing methods from aspects of right dispute, normative dispute and claim dispute, with a view to provide some guidance.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right dispute, contract management
1009-6825(2016)28-0238-02
2016-07-25
刘 涛(1976- ),男,工程师
TU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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