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手记:公司存在的基石是法律下的契约精神

2016-11-25 22:35
法人 2016年12期
关键词:徐斌产权保护牧羊

记者手记:公司存在的基石是法律下的契约精神

回顾牧羊集团改制至今的发展轨迹,从曾经的鼎盛一时到如今负案累累的现状,不难发现,支撑牧羊集团曾经迅猛发展的董事会民主议事规则,及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的法人治理结构,屡屡遭到人为的踩踏和破坏,继而引发董事会挣脱大股东的监督缰绳——这无疑是牧羊集团问题丛生的根本原因。

而公权力越界插手在其中则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如何杜绝领导干部对企业的不当干预,避免民事行为刑事化,并落实公司法对于股东权利及“董监高”职责的规制,将事关更多“牧羊集团”的发展大计。

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2014年底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为推进和落实党政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

2016年8月30日,习近平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第五项再次明确,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刑事执法介入一般经济纠纷等问题。

就在记者发稿前夕,2016年11月22日和11月23日连续两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周强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曹建明也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

“创新就要保护知识产权,创业就要保护股权。”牧羊集团股东徐斌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牧羊之所以出现看守所卖股权、转移业务和资产等不当行为,就是因为个别掌握公司经营权的实际控制人,丢失了起码的契约精神,转而谋求用公司法之外的手段满足个人诉求,并且试图用十个错误去掩盖一个过去的错误,以至于将自己置于违法、危险境地。

牧羊集团本世纪初就已成为饲料机械领域中国第一、世界前三的隐形冠军。在徐斌看来,如果牧羊集团的公司治理能依法依章进行,相信早已成为市值百亿的上市公司。

“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他让非亲非故的人联接在一起,为个体不能实现的更大目标而共同奋斗,其存在的核心是法律下的契约精神。牧羊集团在饲料机械领域有较优秀的技术团队和营销团队,只可惜许多骨干也被绑架参与到转移公司资产和业务的违法侵权行为中,他们既是侵权者又是受害者,有的人违法侵占了他人的股东权益,但自己的股权却无法得到保障,有些人交了所谓投资款甚至连一份代持协议都没有。”徐斌说到。

徐斌告诉记者:“八年来,我们之所以坚持诉讼维权,是因为坚信公平正义迟早会来,也希望法律能够真正保护企业的每一个创业者、奋斗者的权益。诉讼不仅是要恢复牧羊集团老股东的权益,也包括被绑架参与侵权入股的经营、技术团队,使其投资行为合理、合法、阳光化,堂堂正正的通过合法途经成为公司发展的事业合伙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推动公司健康发展,推动公司上市,真正实现客户、企业、员工、社会的共赢。只有依法治理的公司才有可能成为一个百年企业,成为客户、员工尊重的企业。”

牧羊集团股东徐有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牧羊集团改制后之所以能够实现短期内业绩快速增长的佳绩,要归功于优良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决策文化。这使得牧羊集团在面对复杂的市场形势和各种经营管理问题时,能够保持决策的正确,并及时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各种复杂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教授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牧羊集团的案例突出反映了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公司治理本质是通过契约来规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缺乏公司治理机制的企业必然导致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建立在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基础上,最终导致企业难以为继。

第二,公权介入私权,对产权保护的伤害是深远的。产权保护的前提是产权清晰,但落实产权保护则依赖于对产权的尊重,而这种尊重是建立在严肃的法制基础上的。牧羊集团的产权不能说不清晰,但公权的介入使得法律和产权保护被人为践踏,从而导致企业变成了个人圈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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