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雯
摘 要:泰国作为第一个实现全民医疗保险的中等收入国家与其30铢计划的实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不论从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上而言都与泰国有着极大的相似度,通过分析30铢计划的具体内容,总结和分析该计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于我国医疗保险改革的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泰国;30铢计划;全民医疗保险计划
一、引言
泰国位于东南亚地区,国土面积为513,120平方千米,其面积与我国四川省相当。2014年泰国的人均GDP为5445美元,同我国2014年人均GDP7589美元相当,两国同属中等收入国家。两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相似性为泰国经验引入我国提供了基本的经济基础。同时泰国的人口结构与我国极为类似,农村人口占70%左右,这又为我国引入泰国经验提供了人口基础。
2011年泰国用于健康医疗保险支出占GDP的4.1%(约合141.5亿美元),同年我国用于医疗保障支出占GDP的2.96%(约合3251.13亿美元)。在绝对数额上我国的医疗保险支出大于泰国,但医保支出占GDP的比重低于泰国。以我国的经济实力将医保支出比例提高到4%的水平不难,但是医保支出比例可能只是造成我国医疗保险水平和泰国医疗保险水平存在差距的其中一个因素而已。泰国30铢医疗保险计划(下文简称“30铢计划”)的实施使其成为第一个实现全民医保的中等收入国家,分析泰国30铢计划成功的经验无疑对推进我国医疗保险的改革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泰国“30铢计划”的内容
自2001年泰国实行全民医疗保险计划即30铢计划以来,泰国的医疗保险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CSMBS),私营部门医疗保险制度(WCS&SSS)以及30铢计划。其中30铢计划是覆盖面最广的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的实施使得泰国成为第一个实现全民医保的中等收入国家。
(一)泰国“30铢计划”的实施背景
一国医疗保险的政策理念影响着一国实施怎样的医疗保险制度,泰国全民医保的实施有赖于国家对民众的承诺不断加强。1961年以前,泰国对于医疗保险的认识是用来增强国力且在早期的国家社会经济计划中将医疗保险作为对经济增长的长期投资,故泰国在该段时间增加了国内公共医疗设施,扩大对职工的医疗保障,实行了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和私营部门医疗保险制度。1973年泰国认为应该为穷人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故开始实行低收入计划。到了1977年泰国则认为医疗保健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应该保障人民享有平等的接受医疗服务的机会,故泰国开始建立全覆盖的医疗保险制度。
在全民医疗保险计划实施之前,贫困人口和近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险是由医疗福利制度(MWS)和健康卡制度(HCS)覆盖的。所谓的医疗福利制度在1975年开始实施的时候称作低收入计划(LIS),该计划是由一些相对富裕的政府财政支持。当该计划覆盖的人群不断扩大,包括了60岁及以上的老人,12岁及以下的小孩以及残疾人,退伍军人和僧侣等人群时,其改名为医疗福利制度。而健康卡制度是在1983实施,形成社区基金,为社区内的初级医疗服务提供支持,后扩展到全国。但是由于管理水平和金融风险的影响,健康卡制度改制成为一种自愿的医疗保险,并且建立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来管理该项医疗保险计划,主要针对收入在贫困线以上的家庭。但是从这两项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其覆盖范围都是在不断地扩大中,为后面推行全民医疗保险计划提供了实践基础。
(二)泰国“30铢计划”的基本概况
泰国政府在2002年的《国家健康保障法案》中规定30铢计划是覆盖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和私营部门医疗保险制度以外的其他全体泰国民众,由国家健康保险办公室(NHSO)及其在全国设立的13个分部负责负责管理该项目,该机构共有约1000名雇员,直接对卫生部部长负责,受命于全民卫生保健委员会。参保民众到各自所在辖区的诊所,卫生中心和医院看病时,每次只需交30铢费用(约人民币5.5元)就可享受门诊,急诊或住院医疗卫生服务,不需再支付其他费用,其余医药费用由中央政府通过人头付费或按病种付费的形式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
1、“30铢计划”的覆盖范围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2015年的最新报告显示,泰国的医疗保险计划其中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7%的人口,私营部门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15%的人口,剩下的76%的人口由30铢计划覆盖。其中30铢计划大约覆盖了约470万的人口。
2、“30铢计划”的筹资方式
30铢计划的基金主要来源于税收和受益人的共付部分,其中税收是基金的主要来源,而受益人付费部分即每人每次30铢。
具体的操作方式是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它所统辖区域内的受益人人数和人头税率来从政府获得预算支持。每年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都要对该地的受益人数做出估计,再根据政府提供的人头税率做预算并上报以获得资金。该计划所采取的融资体系与之前融资体系根据医疗服务的供给者的设备规模,员工人数和历史绩效等因素向其分配资金做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引入了医疗服务采购方和供给方相分离的制度和战略采购制度。30铢计划是将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作为采购方与医疗服务的供给者签订合同,其中最主要的是和卫生部及其下属的公立医院签订合同。合同还可以通过转包的方式使私营医院也加入到医疗服务的提供中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公立和私立医院就可以从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获得资金支持。
3、“30铢计划”的支付方式
参加30铢计划的民众,就医首诊必须在保险卡上已经标明的卫生服务中心,如果需要转诊,卫生服务中心就会将病人转到对应的大医院。卫生委员会对卫生服务提供者一般采取两种支付方式:门诊服务和住院服务都实行按人头支付制度或者门诊采用按人头支付,住院实行总额预算下的按病种付费(DRGs)制度。但在具体实施中,各省支付方式也不尽一致。除了支付门诊和住院的费用以外,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还引入了其他一些补充的资金计划来支付预防疾病,提高民众的身体素质计划,紧急服务,康复服务,特殊的高费用状况,有限服务等医疗服务的费用。例如为心肌衰弱,血友病等高费用项目提供支持。
4、“30铢计划”的支付标准
政府向公立医院支付标准是门诊和预防按参加人每人每年700铢付费,住院按照单病种付费方式支付,每个病种的医药费用标准由国家健康保障办公室制定。对私立医院的门诊和住院均按照人头付费,门诊同公立医院一样,住院为每人每年451铢。
三、泰国“30铢计划”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30铢计划”与不同保险计划之间的协调问题
泰国30铢计划虽然覆盖了75%左右的民众,但是其医疗保险计划并非是单一制度,而是由三个制度共同组成的。因此制度之间的协调就显得非常重要。多制度框架的情况与我国的国情非常相似,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也是由三个制度组成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我国想要做到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处理好制度之间的关系同样重要。
(二)恒定不变的人头税率带来医疗服务提供不足问题
在30铢计划的筹资方式中提到泰国的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作为医疗服务的购买者需要按照国家给定的人头税率做好一年的资金预算工作以申请到足够的资金,然后通过与公立,私立医院签订合同的方式为民众购买医疗服务。但是这种资金约束的做法往往会带来医院对患者医疗服务提供不足的情况,从而影响患者的治疗和康复。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恒定的人头税率的做法可能导致医院逆向选择的发生,从而使得老人,残疾人等医疗服务的迫切需求者得不到相应的治疗。我国目前采用的依旧是传统的按服务项目收费的方式,但是我们已经意识到这种做法导致的医疗开支庞大,医疗资源浪费等不良现象,并且已经有许多学者建议采用按人头收费的方式。因此泰国如何处理人头税率恒定带来的问题的做法利于我国及早做好防范。
(三)每年的预算平衡机制导致的实际支出往往大于预算支出的问题
30铢计划主要是实现短期平衡,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需要每年做好该地区收益人群的人数估计,然后结合人头税率计算出相应的预算额。但是这种短期平衡的做法出现了实际支出大于预算支出的问题。我国医疗保险同样采取短期平衡的做法,每年个人缴纳相应的保险费视同参保该年的医保计划,如若下一年没有缴费则视同未参保。这样的短期做法无疑会强化个人的“理性经济人”的意识,同时这种做法也弱化了医疗保险的强制性和统筹性。
(四)老龄化社会对医疗保险压力增大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对泰国人口的统计和预测,到了2020年泰国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人口的10.8%,这也就意味着泰国将要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年龄的增大,人的抵抗力等生理机能会弱化,从而更加需要医疗服务。泰国现在还没有进入老龄化社会,与我国面临的情况相比压力要小的多,其对于老龄化社会即将到来的医疗保险制度的设计同样薄弱。
四、泰国“30铢计划”对我国医保改革的启示
(一)强调不同保险制度质之间的合作氛围
与强行制定各个保险制度的权责范围的做法不同,泰国采取的是营造三种不同制度之间的合作氛围的做法以理顺制度之间的不协调问题。首先成立一个制度间委员会,该委员会每四个月开会一次计划和监督合作的情况。其次建立这三种制度共享的数据库和受益人ID数据库,便于各个制度识别各自的受益人群。例如,受益人已经不符合30铢计划的参保要求,就及时地将其转到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或私营部门医疗保险制度中,利于各个制度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利用补充资金计划防止由于资金约束导致的医疗服务供给不足
30铢计划除了包括门诊和住院的费用,还实行一些补充的资金计划来更好地实现疾病预防服务和疾病治疗服务相结合以及提高民众的健康水平的目标。这些补充的资金计划包括预防和健康促进资金(P&P),高费用项目资金支持等。例如对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前期检查的激励资金,为心肌衰弱、血友病等高费用项目提供支持。同时其向医院提供的资本折旧资金支持也有效地防止了医院的逆向选择情况的发生。
(三)采用加收指定用途的税收作为短期平衡资金的弥补
税收有着很强的转移支付功能,增税可以将富人的资金转移到穷人的口袋,但是税收还带有法律强制性,而且很难确保该种税种加收之后能够在长期内弥补实际支出大于预算支出的情况,且税率的制定难度较大,因此这种做法虽然在泰国得以实行,但是我国要考虑和分析该税种的加收是否会增加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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