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2016-11-24 19:12应凯宁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0期
关键词:趋向知识产权

摘 要 随着经济和科学的发展,人类社会逐渐由经济社会向知识经济时代转变。在社会背景发生变化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对其的保护尤为重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为社会发展带来促进作用的同时,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并且,知识产权在社会大众心中的价值越发重要,知识产权的公权化趋势也越发明显。知识产权的公权化,表明其具有私权和公权两个特性,二者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私权属性 公权化 趋向

作者简介:应凯宁,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二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428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对社会发展的作用逐渐凸现出来,社会大众也越来越关注知识产权的价值。大数据的应用,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当前已经是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产权也逐渐从私权向公权化进行转变,从辩证的角度来说,私权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而公权则是其构造法律关系的基础属性。这就要求对公共利益的平衡需要引起充分的重视,对私权也应加强保护的力度。因此,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中,知识产权也被包含其中。所以也可以说,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私权属性。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知识产权范围内的产品所有权以及对其的支配权等,都应是知识产权人应有的权利。要想保证这类产品在交易过程中的有序性和规律性,需要对产权人本身的权利进行界定,以规避与市场不适应的情况出现。将私权归类到知识产权的概念中,能够对其主体性特征进行突出和强调。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讲,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起到一定的稳定人心的作用,保证最大程度的公平和平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应把握好协调的程度,以避免过度保护或其他极端现象的产生,这也是目前社会发展中需面临的重要问题。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在我国的被保护经过了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对知识产品的来源的判定也难以在短时间内达到一致,直到后期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对其本质进行了科学的判定和认识,并给予其充分的保护。从知识产权的本质上说,私权属性是其本身特有的属性。由于这类产品的创作是创作者通过自身能力完成的,体现了创作者的能力。所以,可以说私权属性是其重要的本质属性。对私权属性的保护,是保护创作者积极性和创作热情的重要手段。国家加强法律保护,给予创作者一定的法律权利,在面临侵权行为时,产权所有者能够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和经济利益。

二、私权属性的基本特征

关于私权的基本特征研究,须从其在民事权利中的性质出发。民事权利范围内的相关制度的成型经过了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且知识产权本身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要求的相关特性,例如债券等。所以被普遍认为其应属于民事范围,即其体现出的创造人的个人魅力和财产。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虽然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和条例的归类有不同的意见。但是,知识产权应属于民事范围基本达到了一致。同时,我国的相关部门也对做出了明确的判定。从原则上将,必须借助民法的作用对其进行重新认知,使其的保护和管理逐渐规范化。并且,还需要对其本身的特有属性进行判定。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知识产权的特殊待遇逐渐被制度化管理代替,使其最终成为了一项法权。但从本质上说,其仍旧是一种私权。国家针对知识产权的相关行为的管理,其实是对民事权利的监督和公开展示。目前,我国已经基本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对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十分重要。市场经济具有了市场化和商品化的特征,且与社会发展中的交易紧密联系。而在这种背景下,只有对产权所有人进行明确确认,才能保证商品交易过程中的科学性和秩序性。若是将知识产权衍生出的产品,直接看作是纯粹的共用产品,这种判定和确认方式将会对市场的良性发展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因为这里产品本身对市场交易是具有排斥性的,而主要原因是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在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中,《Trips》中包含了对知识产权以及其衍生品的保护。该协议中对知识产权的属性做了明确规定,即其属于私权的性质。需要注意的是,该协议对其私权性质做出了单独的强调。从具体内容来看,其强调了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平等性。在权利性质的前提下,不论其的所有者是谁,其本身所具有的权利,都具有一定的对立和平等的特征。强化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和性质的管理,是为了表明在产权层面上,不能因其他原因而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目前,在对其进行保护,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之间寻求一个平衡位置,是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与知识产品相关的产权的公权化趋向

(一)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有性

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由于其本身的特有型,使得公权不得不被纳入到其范围之中。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知识产权的公权与私权性质进行界定,也是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重要职能要求。在对其进行界定的过程中,以法律规定作为基础的参考标准,同时将其作为诉讼的参考。这就要求知识产权的所有人,要想获得对该产权的所有权就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相关途径。同样,要想对自身拥有的权利进行保护和基本权益的维护,也需要经过公权途径得以实现。从立法角度来讲,对法律的改进,也是知识产权的属性在法律上的明显体现,而关于两者的基本法律架构,也需要在社会大众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划分。随着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的逐渐扩大,知识产权被划分为展示国家意志的重要权力。从目前来看,我国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调控在逐渐加强,这表明相关产品的公权化趋势在逐渐加快。可以说,现在的知识产权已经不再是纯粹的私权,而是含有公权性质的私权。例如专利,从私权的角度来看,其在法律中有财富的意义。但在这之前,其对私权的公权化特性仍旧在其他产权规定中有所体现。

(二)知识产权法价值的实现

现有的知识产权的规定,是将社会大众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逐渐向具有公权属性的私权性质进行转变,使其与国家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在这样的背景下,相关法律具有的作用和可以在新的状态下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得到充分展示,其主要的目的是公共利益的保证和获得。在传统的观念中,认为其应属于司法的范围。但是,该产权与其他产权不同,不仅需要对产权所有人的权利进行保护,还需要对在所有人的权利维护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因此,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国家宏观调控力量的参与,以达到基本的平衡状态。所有人自身的经济利益,与公共利益也可以在处于平衡状态时实现稳定增长,其基本作用和关键目标也能够充分展示和发挥。

实际上,知识产权的属性在法律中的体现,是私法和公法的协调。在200多年之前,工业国家的发展和扩张促使其加大了宏观调控的力度,部分国家甚至对民权进行单独的确认,并适当增添了相关管理职能。所以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大多属于知识权利的范围。而在上世纪之后,部分西方国家出现了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这使得国家与社会的概念显得十分模糊。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的关系失衡,逐渐形成了单独的法制范围。在这样的背景下,实现私权与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和协调,才是促进知识产权充分适应社会的发展规律。

四、产权利益之间的平衡

从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规定和保护来看,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对产权保护与社会大众的利益进行协调。但利益方面的协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动态的过程。因此,需要让公权对其进行适当的干预和协调。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其包含了公权的重要特性。其主要来源,是知识产权具有的私权和公共特性的双面特征。具有公用性质的知识产品,展示出了社会大众的利用和数据获取的需求。同时,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条件。若是缺乏国家的宏观调控,产品所有者的部分权力就难以得到保护和控制,进而导致社会大众对知识信息的需求难以得到充分的满足。从经济发展的层面来讲,与有形资产相比,知识衍生品具有一定的无形特征,对其的掌控和辐射范围控制的难度也更大,无法对其实现明确占有。因此,国家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和条例,给予创作者一定的法律权利,对其进行保护和控制。若是缺乏这类有效的权利给予,产品的创造者将难以获得自己应得的权益和经济利益。所以对知识产权的相关衍生品进行产权保护,也是十分重要的。

产权拥有者与社会的各项参数的相互平衡,需要依靠知识产权进行满足,将公权置于其中,加强对其的控制和调整也是十分重要的。这类平衡的形成,主要来自于知识产品本身的私有性和公共性特征。同时,这些特征又使得国家必须通过宏观调控手段,给予其创作者一定的法律权利。若是知识衍生品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其创作者在完成创造之后,无法获得本身应得的经济利益,极易导致创作者失去继续创作的积极性和热情。

五、结语

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将私权向公权化转换的特征,两者在动态过程中形成了统一的整体,但同时又是相互独立的。这样的状态,使其公权性得以明确的体现,还能够保证其私有的部分不受到外界的影响。在加强保护程度的过程中,应将公权属性作为强化的关键,但仍旧不能忽视其本身具有的私权属性。因此,在实际的管理和保护措施的设置中,既要保证给予创作者应有权益的保护,又保证其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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