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用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016-11-23 22:13王金江
博览群书·教育 2016年8期
关键词:规章制度用工用人单位

王金江

企业用工风险控制主要表现在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依法制定与履行劳动合同上。实践中,很多企业在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时往往根据自已的需要自行制定合同条款,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大量劳动纠纷引起的劳动仲裁与诉讼不仅牵涉到企业的精力,也降低了企业的信誉。企业开始认识到与其事后处置,不如事发前预防。建立建全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管理、依法用工,才能为企业的经营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企业用工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实劳动关系认识错误

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发展需要进行各种商业活动。如企业并购、承包或租赁。许多企业往往分不清在此时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应如何处置。如在企业并购与承包时,应如何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企业通常的做法是,一发生对外承包,虽与承包方约定让承包方继续使用原企业员工,但却立即解除原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让承包方与员工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就是说在企业承包过程中,事实劳动关系识别错误。许多在企业从事多年工作的老员工因无法接受一切从头做起这样的事实,不愿解除合同而寻求各种救济途径,集体上访或仲裁,引发劳动纠纷,影响企业声誉。

承包是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的经营权交由他人(企业或个人)行使。承包人与原企业基于承包合同形成承包民事法律关系,承包后企业名称不变,承包人对企业上缴约定的经营利润。承包法律关系表现为,原企业享财产所有权,承包人对承包的企业享有财产管理与人员使用权。承包后的员工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变,仍是原企业的员工。原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擅自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果解除就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就表明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可看为一体,对于企业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员工,工作年限是延续的。新用人单位承认其以前的工作经历,对员工来说没有因工作变动受到任何影响。

二、不依法设立规章制度的法律风险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员工、合同解除的重要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可以规范企业的管理和员工的行为。合理的规章制度通过对企业、员工之间公平的权利责任的设置,让员工可预期自已工作的结果,激励其发挥工作积极性。如果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就会陷入混乱状态之中。

依法制定的企业的规章制度,可以补充劳动合同的内容,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运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劳资纠纷。因与员工的利益休戚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非常重要。

企业还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加入一些不与法律相冲突的与员工平经平等协商后取得一致同意的协商条款,可以做为规章制度的补充条款,法律肯定了其存在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如目前社会热点问题,企业用饭票、产品来抵扣工资,虽我国法律不提倡,但如果企业与员工通过平等协商,员工自愿且抵扣数额与工资报酬数额相等,根据此条法律的规定,也是合法的。加班也一样,只要不是强迫的,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法律也不反对。但企业在这时一定要保存好相应员工自愿的书面证据,以防将来纠纷发生时无法举证。

三、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错误理解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签订。(一)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二)双方同意延续合同;(三)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向。《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增加了“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还增加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只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事实劳动关系并入进来。虽然事实劳动关系欠缺订立合同的法定形式,但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已履行,劳动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只要有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企业就不能以没有书面协议而主张合同无效。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的存在就是对企业不依法用工的一种制裁,因此企业要认真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回避法律风险。

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企业与员工都可以依法予以解除。主要包括以下方式,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协商解除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规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四、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由此条规定看,劳动关系纠纷是举证责任倒置的,

用人单位只有严格按法律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并收集、保留好相关证据,才能防范劳动关系解除时的法律风险。具体的作法是,员工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开除或除名的,要保存好员工有违反纪律或工作失误事实方面的证据,最好有企业工会的意见和企业对该员工的处分决定书,经过公示的最好。

解除劳动关系要及时办理各项相应的手续。员工擅自离职的,要保存员工自动离职的事实证据,如没有按时出勤的记录,没有计件的工作记录等。企业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书,办理自动离职审批手续。员工辞职的,要保存好员工的辞职申请书和企业的是否同意辞职的决定书,如审批同意的,要及时发放《辞退证明书》,此书上最好标明“一切工资与税务已结清,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关系”类似的文字并让员工签字进行确认。企业只有做到以上这几点,才能防范在劳动关系纠纷中的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企业用工风险是可以防范与控制的。企业通过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设立法务部门或聘请法律顾问对企业用工进行系统化管理。制定标准化的用工合同审核与评价用工的体系,在用工管理中注意保存各种证据,增强维权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从基础上保证企业平稳、长期地存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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