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芳
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三种不同的方式发行地方债券,由中央统一发行、由财政部代为发行,以及自主发行。地方对债务的负责任程度依次递增,中央统一发行的,自然是中央承担责任;由财政部代为发行的,虽然理论上债务由财政部先偿付然后地方政府再还给财政部,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可能延迟偿付,甚至让财政部兜底;而由地方政府自主发行,由于实际存在的软预算约束的问题,地方政府无法破产,最终还是会由中央财政兜底。如此一来,地方政府的发债行为恐怕是扭曲的。
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的确可能部分“硬化”软预算约束,但也可能加剧地方发展失衡的问题。但在讨论平衡和取舍之前,也许应该回到源头问一问,地方为什么要发债?
对地方政府而言,发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个是“稳定”,一个是“发展”。稳定与提供公共服务相关,尤其是基本服务,例如水电,例如基础教育。试想一下,如果地方政府连小学老师的工资都发不出来了,老师罢工,这会对地方行政机关造成巨大的压力。这种情况下,地方举债主要目的在于填空缺,维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
但地方举债如果仅仅局限在填补空缺,注定是不可持续的。所以地方发债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是“发展”经济。这个思路和企业经营类似,如果企业暂时陷入困境,举债继续生产拓展市场,然后期待市场好转、产品畅销,企业获利之后不仅偿还债务,还能有余钱继续发展。对地方经济发展而言,情况也类似。如果地方政府举债之后,不能用于发展经济的目的,市场也会通过债券利率惩罚这种偏离发展目的的行为。
当然由于地方债的期限通常比较长,可能跨越地方行政长官的任期。如果地方领导人预期任期内能够通过举债发展经济从而获得晋升,地方领导人就会有很强的动机举债,因为不管地方债的后果如何,都会由继任者处理。这种情况下,对地方自行发债而言,不仅要考虑其对地方发展不平衡的影响,还需要考虑对同一个地方短期和长期发展的影响。也就是说,一旦地方领导人的举债动机可能被扭曲,短期内可能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举措,从长期来看反而是有害发展的。
这个还需要和“稳定”与“发展”的关系结合起来考虑。如果地方举债是为了应对短期的“稳定”压力,那么无助于长期的“发展”。如果地方举债是为了短期的“发展”,则有可能有利于长期的经济发展,例如在基础设施上的投资;也有可能导致资源错误配置,不利长期的经济发展,例如引入重工业但损害当地环境,长期需要更多钱用于治理环境以及承担由环境引发的公众健康问题。理解地方的发债动机,有助于我们理清围绕地方债的其他问题。
作者为本刊特约学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