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琛
清朝书吏制度的危害及整顿措施研究
文・王琛
清朝统治确立以后,国家政权机构和各项政治制度逐渐健全,文书和档案工作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为辅助档案工作,健全档案系统,清朝广置于中央机关和地方各级官府之中广置书吏。书吏是专门从事文书处理和收贮档案的文书档案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的正式雇员。因其所隶属街门不同,而称谓各异,诸如供事、经承、书吏、典吏、攒典等,但一般在公文中通称书吏、书办或经承。清政府对其格外重视, 在典制上对其作以严格规定。如为了防止吏员的冒滥,清朝规定了各级衙门招募书吏的限额,数量多寡取决于各衙门事务之繁简。如内阁额设供事62名,翰林院16名。
书吏设置初期为清朝档案工作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各项档案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健全了档案系统。 书吏身居文档重地,抱案牍,备缮写,极易营私舞弊,加上康熙晚年“政宽事省”“无为而治”,致使吏治废弛,世风日下,官员贪污腐化,书吏和幕友暗操权柄作威作福,国家财政也有了亏空。当时著名学者方苞《狱中杂记》写到:部中老胥,家藏违章;文书下行直省,多潜易之,增减要语,奉行者莫辨也。……
书吏把持案卷,暗操权柄,营私舞弊,左右朋比,相互援引,为所欲为。采取的手段和危害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伪造篡改, 弄档谋私。书吏抱案牍, 备缮写, 是法定的档案保管者和利用者。他们具备丰富的文书档案工作经验, 有条件、有技术利用案卷营私舞弊, 窜改伪造案卷, 抽换卷宗, 费尽心思, 耍尽花样。江浙奸吏常用水补啜之法篡改文档,将重要钱粮数字进行涂改,字面上不留任何痕迹,唯将文档向着阳光仔细查照,才能看出涂改,很难察觉。
(二)暗操权柄, 插手政务。书吏恃例弄权, 把持政务, 有时简直无法无天。如郑观应所言:“每有事, 州县曰可, 吏曰不可,斯不可矣。卿贰、督抚曰可, 部吏曰不可, 斯不可矣……天子曰可, 部吏曰不可, 其不可者亦半焉。其权直出宰辅大臣之上。” 各级衙门的书吏上下勾结,有的书吏甚至独掌一司之事, 称为“缺主”, 他们盘踞衙署,“交通贿赂, 上下朋奸, 书办尚有更换,缺主总无改移, 子孙世业, 遂成积蠹。 总之, 书吏凭借对例案管理和查找的垄断, 弄权坏法, 林林总总, 不一而足, 从中央到地方莫不如此。
(三)挟例弄权, 敲诈索贿。书吏把持案卷, 挟例弄权, 常常放手作奸。大肆索贿纳财, 尤其在六部, 六部总理全国政务, 凡是钱粮工程, 军费报销,官员升迁调转, 以及重要案件的审结等等,都要经手各部书吏, 由他们审查核实, 具体操办, 或准或驳,由他们定, 因而“天下官职、财用、兵刑、工役诸大事, 在在掌握”。各省官员呈复案件, 报销钱粮, 必须行贿书吏, 否则就借端驳诘, 百般刁难。书吏乘执掌刑名钱谷、文犊批答之权, 敲诈勒索, 大发不义之财。户部堂司有书吏百余人, 十余年接受贿银70万两,“其中一尘不染者, 仅一二人而已”。
清代书吏“舞文弄法, 招摇撞骗, 包揽词讼, 侵吞钱粮”, 加深了吏治的腐败, 对清朝政治的影响是恶劣的。书吏为害成为清代文档工作中的主要弊症, 因而, 整饬书吏, 就成为清代文书档案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 以雍正对书吏整饬力度最大。
雍正帝旧居藩邸,深悉吏治民情。是我国封建帝王中少有的不尚虚名、注重务实之君。即位之初,他就频布了十一道谕旨,“朕欲澄清吏治, 安民生”他历数书吏弄权的危害, 谕令各衙门清查不法书吏, 加强对胥吏的管理,反复表明要整纲饬纪、澄清吏治的决心,严词训饬督托,要他们“共励官箴,交相儆惕”,若“负恩旷职”则“国有常究,罚必随之”。
(一)严格录用书吏的条件,手续和招募方式,重申役满返籍的规定。
1. 录用方式: 雍正元年上谕“:各部院考取书办, 于京城出示招募, 各省流寓之人, 有熟于律例、工写算者,赴该衙门报名, 取同乡甘结, 定期考试, 择取拨补。如有假冒籍贯、诡名应考者, 查出从重治罪。
2. 招募书吏的条件,手续: 要求各衙门书吏必须是农村良民, 家世清白, 没有犯罪历史。招募书吏的各种材料必须完全准确。在证实其确未假冒姓名、籍贯后, 才可录用, 否则, 应聘者及地方官一并问罪。严防市井无业游民及乡绅家仆投充, 以防他们混身公门,勾结串连, 营私作弊。书吏著役五年期满后“,各部院堂司官查明勒令回籍听选。如有逗留不归者, 饬令五城司坊官稽察遣逐, 其缺主倚恃势力抗违潜匿者, 刻即参究押解回籍, 各部院一年一次保结具奏。……”严禁书吏更换姓名, 窜入其他地方重任书吏,“倘有五年役满不退者, 将该役斥革治罪”。
(二)书吏越权,超额将受到严厉惩处。各衙门司员要躬亲政务, 实心勤职,书吏的职责只能是“缮写文书, 收贮档案”,不许干预政务处理。同时, 要求各衙门司员要躬亲政务, 实心勤职, 对书吏要严加约束, 时时防范, 有罪即惩, 决不姑息, 以避免书吏擅权, 代替官员处理政事。
(三)加强对书吏的稽查。雍正四年, 又规定中央和地方各衙门都要指定官员管理和稽察书吏。如宗人府为府丞, 内阁为典籍, 翰林院为典簿, 詹事府为汉少詹事, 六部为汉右侍郎,都察院为副都御史, 各寺均为汉少卿, 钦天监为汉监副, 内务府则指定一名总管大臣来负责书吏的稽察。此外, 六部又设满、汉司务各一人, 掌出纳文书, 稽察书吏。雍正七年, 又规定,外省之吏, 由各稽察衙门管理, 如府、州、县衙门的书吏由本管道负责稽察; 没有设道员的地区, 责成该省按察史稽察; 藩臬两司及各道衙门的书吏, 由总督巡抚等稽察; 督抚及总河、总漕、学政、盐院衙门的书吏,责成自行稽查。“岁终, 由本管官将考察结果呈报, 对犯有重役者、朋充者、役满不退者、舞文弄法者, 皆治以法。”各级监察衙门有责任对书吏严加查访,“书吏有指官撞骗, 招摇作弊, 平民畏其本官庇护, 不敢控告者, 许赴该管稽察衙门控告, 事实按律治罪。”书吏的任何不法行为, 一经查出, 从严治罪, 若稽察官失察, 则根据情形予以相应的处罚。
(四)建立了文书档案副本制度。雍正七年, 吏部因书吏渎职舞弊而失火。有鉴于此, 雍正下谕:“内阁本章及各衙门档案, 皆应于正本外立一副本, 另外收贮。”这样一来,“不但于公事有益, 且可杜奸胥猾吏隐藏改换之弊”。同时还规定“各省督抚题奏之事”前提是将“副本送通政司”。从此, 部本,通本之副本送交内阁,存储于皇史宬石室前的两厢内。内阁,中央以及各衙门也都建立了文书档案副本制度。
(五)设立军机处 。 军机处的设置本来是雍正帝为了直接掌握战情,及时处理军机大事而设置。后来职权不断发展,各地官员的奏折,均有其亲信专差直接送北京皇宫,不经内阁而交奏事处,由奏事处交奏事太监“直达御前”,皇帝亲自拆封批阅。 交军机处办理,并由军机处领路一份背档,乃录副奏折。用于存档备查,同时具有法律效力和历史凭证作用。
此外,雍正帝还规定了严格的按月汇报办案情况的制度,重视文书档案文件的汇报工作,加强和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
雍正一朝,吏治相对清廉,向来为史家所称道。清代著名的史学家章学诚评论说:“我宪皇帝澄清吏治,裁革陋规整饬官方,惩治贪墨,实为千载一时。彼时居官大法小廉,殆成风俗,贪冒之徒,莫不望风革面时势然也”。
(一)由于雍正的大力整饬, 书吏为害暂时有所收敛, 各级官府的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有所加强,“是故雍正十三年间, 章奏之文, 兢兢业业, 不敢作一越之语, 盖自风气一变”。吏治也得到一些改善,“使积弊一清, 政治一新, 在较短的时间内扭转了康熙末年停滞不前的局面”。
(二)文书档案副本制度的建立,既利于在实际利用工作中查找,利用案卷之需要,又可抑制文书档案被书吏官员垄断,隐藏改换之弊。 也正是有了文书档案副本制度,我们今天才能够见到比较完整的,真实地清代档案。
(三)军机处的设置,加强了保密性,避免了书吏的篡改,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这一些措施,客观上对当时乃至清代以后的文书档案工作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会更加深刻的认识其历史意义。
但是雍正和其他的统治者一样,对档案文件的删毁,破坏也是十分严重的。大兴文字狱,毁掉了大量公私档案。
同时清王朝对书吏进行的整顿也很不彻底, 其措施多是消极的,防范性的,目的无不是为了巩固和加强自己的统治。故书吏之弊害一直伴随清王朝直至覆灭。究其根本原因, 在于专制的封建官僚政治及其腐败的吏治, 为书吏舞弊提供了土壤, 书吏为害又反过来加深了官僚政治和吏治的腐败。而且,“封建官僚体制或受其影响较大的其他体制, 仅仅依靠治一项变革只能是越治越乱, 以至公论不彰, 是非倒置”。史家称“清代与吏胥共天下”不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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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综合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