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丽 白云鹏
简述国际组织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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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法作为一种规则,这种规则是围绕国际组织展开的,这种规则的目的很明确,即通过各种原则、准则等规范性文件,为国际组织的活动建立一种秩序。因此,我们必须要对国际组织有所认识。本文通过对国际组织的五大复杂性进行分析,旨在梳理国际组织的相关特点。
国际组织;复杂性
国际组织法是用以制约与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法律地位、内外活动及有关法律关系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准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它既包括适用于所有国际组织的一般性原则与规范,也包括反映某些个别组织和某一类组织特定性质的特殊性原则与规范,甚至还包括专门调整国际组织中某一类问题的原则与规范①。我们既要看到国际组织的重要性,也要了解其诸多复杂性:
就国际组织的分类而言,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对国际组织分类的标准上,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国际组织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按照国际组织同政府的关系来划分,可以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按照国际组织成员的构成范围来划分,可以分为普遍性国际组织和封闭性国际组织;按照国际组织的宗旨与职能范围来划分,可以分为一般性国际组织与职能性或专门化国际组织组织;按照国际组织的权力性质来划分,可以分为咨询性国际组织、立法性国际组织与执行性国际组织;按照国际组织成员国主权的关系来划分,可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与超国家国际组织。②通过上述对目前主要分类标准的简单罗列,可以发现这样几个规律:
(一)分类标准所选取的参考系是单一性的
作为一种科学的,具有一定解释力的分类标准,所选取的参考系应当具备一定的复合性,能够将该标准范围内的个体特征概括性地描述出来,然而单一性的参考系由于无法尽可能穷尽个体的共性特征,往往会造成相近或相似个体在归类上发生冲突。如我们可以将动物分为草食性动物、肉食性动物和杂食性动物,这里的草食性、肉食性与杂食性都是复合性的参考系,我们以草食性这一参考系为例,草食性是指其食物来源主要来自于植物,而植物的范围就想当的广泛了,这就保证了将个体的食源特征概括性地描述出来,而如果将动物按照另外一种分类标准划分,如将动物分成吃尖毛草的和不吃尖毛草的③,按照这样的单一性参考系作为分类标准,尽管也可以将动物在一定程度上加以分类,但是却无法解决相近或相似个体在归类上发生冲突的问题,至少对于那些尽管也吃尖毛草,但不将其作为主要食源的动物在归类上就会产生冲突。
在人类社会政治与经济相互联系还并不十分紧密的早期,以该单一性参考系作为分类标准还具有一定的逻辑性,然而随着国家之间的交往不断加深,经济依赖性不断加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全面交往的大趋势、大环境之下,单一性参考系作为分类标准所具有的逻辑性在不断流失。
下面分开来看,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各方面联系交往并不甚密的早期,国际组织的成立的目的并不复杂,往往为单一目的而存在,如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或是为了政治目的组成联盟,或是欧洲大陆各强国之间为了瓜分领土而以军事目的组成的军事联盟,正是因为早期国际组织的目的是单一的,所以按照单一性参考系作为分类标准足以将不同的国际组织区分开来。然而随着欧洲工业革命的蓬勃发展,生产力不断解放不断提升,使得传统的社会分配方式与消费模式发生根本性转变,早期的国家间交往方式由单一性目的向复合性目的转变,从而逐渐发展为今天的以复合目的作为国家间交往的基础,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涉及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方面面的领域,而为了协调国家间关乎这些方面的利益诉求,形形色色的国际组织应运而生。典型的如联合国,联合国按照国际组织同政府的关系这一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归类为政府间国际组织,但是,在联合国当中活跃的除了各主权国政府之外,还存在着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尽管我们可以说联合国的成立是来自各个主权国家的授权与认可,然而对于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的咨询案对各个主权国关于联合国的授权与认可的影响,甚至对各个成员国在联合国之间关系的影响却被人们有意忽略了,如果将这种影响考虑进去,联合国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否纯粹呢?
(二)分类标准之间存在重叠与覆盖,对个体归类不周延
按照国际组织同政府的关系这一划分标准,世贸组织也属于典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但是世贸组织的宗旨与职能几乎全部是围绕经济而展开的,因此按照国际组织的宗旨与职能范围来划分,世贸组织又可以被归类为一般性国际组织,世贸组织既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又是一般性国际组织,似乎并没有什么矛盾之处,正如我们经常听到“人类既是灵长类动物,也是哺乳动物一样”,然而对生物学略有了解的应该很快就意识到,灵长目隶属于哺乳纲,灵长类包含我们通常说的猩猩,猴,猿,当然也包括人。“哺乳纲”与“灵长目”这两套分类是真包含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这就保证了前后逻辑的连贯性,而世贸组织既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又是一般性国际组织,在逻辑上就会存在混淆,因此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政府间国际组织与一般性国际组织具有怎样的联系?答案很简单,二者之间没有联系,两套分类标准彼此之间并没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分类的目的就是明确客体的归类范畴,确定一个归类范畴之后,才方便采取各种各样的研究方法,比如归纳法、综合分析法等以便对某一类具有共性的研究对象展开系统的、科学的研究,因此研究者往往人为的建立某一套标准,将具有共性的研究对象划为一类,在研究过程中发现,某一部分的研究对象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于是又建立起一套分类标准,将其归为另一类,而往往忽视不同分类标准之间的逻辑关系,这就导致某些研究对象在归类上往往发生重叠与覆盖,归类不周延,这又会进一步导致为了归类而归类,为了解释而解释,研究也就失去了客观性与科学性。
然而,在对研究对象展开研究的时候,抛弃对研究对象的归纳,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才有必要对国际组织的分类建立一种共识,即探索一套复合型参考系,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一种为学界普遍认可的、尽可能做到不重叠、不覆盖具有良好周延性的分类标准。
所有的国际组织无论是目的、名称和宗旨是什么,也无论其是普遍性还是区域性的国际组织,都有一个共同点:任何一个国际组织都不能缺少成员的参与。而国际组织的成员问题,关涉国际组织的本质、性质及其宗旨与原则,这就突显出国际组织成员的复杂性,即国际组织的会籍问题。
目前有关国际组织会籍的取得,有两种不同的指导原则:普遍主义原则和选择性原则。所谓普遍主义原则盖源于国际组织的全球广泛性,希望其成员越多越好,加入的条件越少越好,审查的程序越简单越好。而选择性主义原则重在质量,能否取得会籍在于国际组织的决定两种原则在形式上是完全相反的,在实质上则表现为加入标准的宽严程度。
随着当前国际形势的发展和国际政治的变化,主张两种原则的国际组织都在取长补短,日益完善,出现了相互靠拢的趋势。主张选择性标准的国际组织希望其他国家以各种身份参加其组织的活动,如准成员国、联系成员国或观察员,以便了解其他国家的反映、加强相互联系。采取普遍原则的国际组织也设立了各种职能不同的专门机构或分支组织,以处理各种不同类型的问题。
而国际组织为了方便对成员的管理,按照成员的权能大致划分为三种类型:完全会员、准会员或联系会员、部分会员。由于各类型的成员在国际组织中享有不同级别的权限,因此其在国际组织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这也进一步增加了国际组织成员的复杂性。
国际组织作为一种拟制人,其与自然人一样享有一定的人格,只有享有一定的人格之后,其所从事的行为才能产生效力。正如自然人享有自然人格一样,国际组织也享有国际人格,所谓国际人格就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集合体,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才能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因此,随着国际社会发展不断成熟,原本不承认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上主体资格的理论逐渐被承认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上主体资格的理论而取代,这是国际组织人格问题的巨大成长与进步。当国际组织具有主体资格之后,由主体资格衍生出的附属权利自然而然就促成了国际组织人格的复杂性。
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国际组织一般具有缔约权、对外关系权、继承权、享有与其地位相符的特权与豁免,拥有缔结合同和提出法律诉讼等权利。除此之外,一些具有特殊性的国际组织,还具备一些特别的权利,如联合国拥有三项特殊的权力(拥有武装力量的权利;对某些领土具有管辖权;对其工作人员职能性的保护权)。从一般到特殊,从原则到例外,无疑都加深了国际组织人格的复杂性。
可以说国际组织机构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见证了国际组织的整个成长过程。
国际组织产生初期负责处理的范围较为单纯,一般仅限于国际社会政治、经济或社会生活的专业领域,活动范围狭窄,内容多是在成员国之间进行交流与协调。因此,从实现组织的目标,完成担负的职能出发,这一时期出现的各个组织仅仅是设立议事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处理日常管理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而这些机构在不同国际组织中的名称也不统一。随着人类社会各方面的不断进步,国际组织为了适应需要,也在组织机构方面进行了适应性发展。此外,随着国际组织的不断发展,一些组织开始设立顾问性质的机构,由精通某一特定国际问题的个人身份专家组成,负责向本组织提供咨询意见,或主管某一专业性较强的事务。
国际组织为了适应新环境、新变化所做出的组织机构的调整及增设,一方面增强了国际组织行动能力,当然不可避免地也使得国际组织机构日趋复杂化。
有关国际组织行动的复杂性,其内容则更加庞杂,一个国际组织自成立之初,就带有处理或解决某种或某一类或某一些国际事务的目的,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国际组织除了需要具备成员、一定的国际人格、相应的组织机构之外,还要具备对外行动的能力。
而对外行动当然也不是说动就动的。首先需要制定计划,明确国际组织在处理相应的国际事务时要怎样行动。作为一个国际组织,有众多的成员,每一位成员都要为国际组织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这就导致国际组织的成员必然会参与到制订计划的活动当中,而成员本身参与国际组织总是带有一定的目的性、总会想想方设法通过国际组织实现这一目的。因此,一方面是国际组织待处理的国际事务,另一方面是国际组织成员待实现的目的,在对待处理的国际事务制定行动计划时,必然会因为分歧产生争吵。盖源于此,国际组织需要建立一种制定行动计划机制。
一项处理国际事务的行动计划得到成员的认可之后,便可以付诸行动。为了保证行动的顺利执行,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问题便不可避免,倘若联合国在进行维和行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致损,而当地法院查封联合国的财产,导致维和行动由于缺乏资金与物质的支持而无法展开,将会对维和行动产生非常大的副作用,因此,国际组织行动时要享有一定程度的特权与豁免。
此外,国际组织是由多个成员共同参加的规范性组织,当成员与成员之间发生矛盾时,同样需要建立一种秩序来解决成员之间的矛盾,这种秩序是非常必要的,不仅可以使得成员之间的矛盾获得解决,还会将矛盾限定在国际组织内部,不致使矛盾扩大,有助于促进成员之间的协同性,提升国际组织的调度能力。(作者单位:1.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2.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释:
①饶戈平.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9.
②饶戈平.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51.
③尖毛草.是非洲大地上生长的最高的毛草之一.有“草地之王”的美称.
[1]饶戈平.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