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颁布
2016年10月1日起,由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开始施行,2009年颁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宣布废止。
《办法》在四个方面体现了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一是同公务员管理法规衔接。对报考者在报名、考试、考察、体检等环节中的违纪违规情形及处理进行了细化,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同立法法衔接。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和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考者取消当次报考资格、不予录用,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依据。三是同刑法修正案相衔接。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的相关守法和纪律要求,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四是同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对有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任何破坏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考试作弊行为“零容忍”。(任社宣)
“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开始实施
近期,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实施方案》,到2020年,实现“三支一扶”人员每年接受岗前培训或在岗脱产培训不少于5天,帮助“三支一扶”人员增强政治思想水平,提高为基层群众办实事的能力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