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其忠
养生热的冷思考
□ 李其忠
不少人认为养生嘛,无非是练练身体、吃吃补药。其实,养生的概念要深刻得多,养生的范围也要广阔的多。
早在先秦时期的《吕氏春秋》就说道,“知生也者,不以害生,养生之谓。”也就是说,了解生命规律的人的养生,其生活起居、行为举止都要有益于健康,而不能有害于生命,这就叫养生。《吕氏春秋》用“不以害生”四个字诠释养生,确实道出了养生的真谛。养生是一种健康理念,一种文化现象,甚至可谓是一种生活方式。
养生的概念是否可以这样表述:所谓养生,是指根据人体生命过程的活动规律所进行的一切物质与精神的身心护养活动。在这里,一是强调有效的养生一定要有理论指导,要根据人体生命过程的活动规律进行。没有理论指导的养生只能是盲目养生,而盲目的养生,有时甚至有害无益。二是强调不要一讲到养生,只想到物质上、躯体上的养生。事实上,心理上、精神上的调养更为重要,也就是民间说的一句话,养生首先要养心、养神。
如今要讨论养生的动静关系,似乎很难深入。一讲到动静,大家都会喊一句口号——“生命在于运动”。有多少人在高呼这句口号时也曾想过生命更在于静?肢体运动是练形的,情志宁静是养神的。如果要讲动静关系,应该是“动静结合、以静为主”。
如果肢体在运动,心里也在躁动,我想这种运动,绝对无益于养生保健。若一面打太极拳,一面想着基金、股票的涨落,想着国事、家事的烦恼……形在动,神也在动,怎能对养生有好处?
中华传统文化给我们留下了丰富多彩的养生功法,诸如气功导引、太极拳、易筋经、八段锦、五禽戏等。所有养生功法在习练时都讲究调节呼吸,排除杂念,意念守一,最高境界就是进入入静状态,也就说,肢体固需动,心神却要静。
再者,不同的年龄,不同的体质,不同的疾病,对与之适合的养生功法、体育运动均应有所选择。从养生保健角度看,提倡有氧运动,对年迈体弱之人还应提倡自主运动。总之,其应与竞技运动、对抗运动有别。
近些年来,笔者亲历了中国南方尤其是沪浙一带的以冬令膏方为主角的进补热潮,其中也折射出养生领域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社会“通病”。
临床应诊或朋友相聚,围绕养生保健向医生询问的多为药补、食补事宜,却很少有人与我们讨论如何养神。有房地产老板开膏方时戏言:“李医生,你要帮我开得好!至少想办法让我消费一个平方。”也有老板直言“五位数以内的膏方我是绝对不吃的”。
调补沦为炫富奢侈品的同时,也引发人们思考:是不是越名贵的补品吃得越多,就越健康、越长寿?回答一定是打问号的。有人在我们面前“叹苦经”,我坚持运动了,大力进补了,但身体还是不好。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其只注重运动养生、调补养生而忽略了调神养生。
魏晋文学家、思想家嵇康写过一篇《养生论》,文中举了很多例子来阐明精神养生的重要性:有的人服用发汗的药依然出不了汗,但一感到难为情马上就出汗;一顿饭不吃就会饥肠辘辘,但在极度悲哀时,几天不吃不喝也没有饥渴感;夜晚时分不睡觉,你一定昏沉欲睡,无法自制,但若心怀忧愁,即便躺在床上,也辗转反侧,彻夜不眠。文中甚至说道,梳理鬓发,试图让头发蓬松起来,大量喝酒,试图让面色红润起来,但其效果甚微。然而若有人一旦发怒,便会立刻眼睛充血,面色通红,甚至“直发冲冠”。这虽有夸张的成分,但可窥见精神作用的重要性。由此可见,精神调摄当为养生之首务。
调补,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合理运用具有调补作用的药物或食物来调养身体。无论是药补还是食补,均有所宜也有所忌。临床情况非常复杂,概括起来,以下人群适宜调补:
一是先天不足,禀赋亏虚。凡涉及先天禀赋、基本体质,往往都是相对稳定甚至要影响终身的。禀赋有所不足、体质有所偏颇的人,通过后天调补,或可起到补虚纠偏的作用。
二是后天失养,脾胃虚弱。消化吸收功能长期低下,久而久之,营养不良,气血衰少,身体亏虚,需要调补。当然这类人群的调补,首先要调其脾胃,助其运化。
三是劳累太过,身心疲惫。现代不少人,尤其是对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工作压力、竞争压力、生活压力颇大,从这个角度看,需要中医调补的人群越来越年轻化是可以理解的。
四是年迈之体,形神不支。年纪越大,生理性功能减退的现象越常见。年纪越大,老年性疾病越普遍。头发白了,皱纹多了,行动迟缓了,这都是看得见的,还有太多看不见的、但实实在在存在的衰老现象,可适当调补。
五是病后体弱,正虚待复。原本身体康健之人,一场大病、急病之后处于康复阶段,如能用汤药、成药、膏方或食物适当调补,显然是大有益处的。可见,调补虽是养生保健的重要手段,但并非人人均需调补。
除了要讲究如何辨体质调补、辨病症调补外,还要了解有些人不适宜调补。以冬令膏方为例。古文献就有记载:宜发散治疗的,如感染发热的人,宜攻下治疗的,如腹满便秘的人,宜通利治疗的,如湿浊内盛的人,宜涌吐治疗的,如食积痰嗽的人,均不宜服用膏方。验之于今天的临床,湿浊较重,虚不受补的人,病情波动,急剧变化的人,邪实为主,无须扶正的人,年轻体壮,不必调补的人,也都不适宜服用膏方。
(摘自《检察风云》2016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