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公权与私权之关系及冲突分析

2016-11-19 05:50李付慧
山东青年 2016年4期
关键词:私权公权公共利益

李付慧

摘 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公权与私权的冲突集中体现在公权对私权的过度干预与消极对待等方面。理清公权与私权的辩证关系及冲突原因对于调适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公权与私权冲突集中的根源至少包括传统文化漠视私权、滥用“公共利益”两方面。

关键词:公权;私权;权力;权利;公共利益

公权和私权是一组对应的概念。公权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力,最典型的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①。私权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各方面权利,是公民应享有的利益和自由②。随着市场经济及民众自我意识的发展,涉及公权与私权的争议日益增多,引发了一些社会反响巨大的公众事件,例如,城管野蛮执法造成的流血事件,房屋强制拆迁导致的群体自伤事件。本文就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及冲突原因,进行分析。

一、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辨析

(一)私权:公权的源泉

首先,从权利和权力起源看,权利先于权力产生。在原始社会早期,自然状态下的人类自由地从事各种活动,这是最原始的权利现象。为了生存安全,他们逐渐聚集形成氏族社会,推选氏族酋长,酋长享有凌驾于其他个体的特殊权利(权力),于是出现广义上的权力。可以说,正是个体利益的需求,形成了个体对强权的服从。③

其次,按照卢梭“社会契约论”观点,公权是民众对私权让渡的结果。人生而自由,只是出于自身利益需要,才将自己的“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并通过订立契约的形式形成公益。

再次,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只有为了社会普遍权利,个别阶级才能要求普遍统治。”④可见,私权是公权运作实际指向的对象,同时也限制着公权配置的界限,也即“私权所至,公权所止”。

最后,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授予政府权力。换言之,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也是国家权力合法存在的依据;公民需要国家权力来保障和发展自己的权利。

从上述几点看出,私权是公权的本源,公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及发展私权,没有了私权,公权也就失去了其合理的依据和存在的必要。

(二)公权:私权的保障

一方面,私权是脆弱的,极易受侵害;另一方面,每个人的行为如果超出了自由限度,必然影响他人行使自由。为确保每个人充分行使自由,需要限制每个人的自由,并对违反限制的人给予否定评价,包括剥夺他一定程度的人身财产权。从这方面讲,确保私权的实现是公权存在的根本目的。

既然公权是私权的保障,这就引申出公权对私权进行干预的界限何在的问题。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第2款明确了这一界限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作为公法核心,是公权力者对私权进行限制的一把双刃剑,正确界定公共利益是把握公权与私权界限的关键。⑤

二、当前我国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分析

(一)当前我国公权与私权冲突的表现

当下我国公权与私权的冲突集中体现在公权对私权的干预上,主要包括过度干预和消极对待。前者指公权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地干预私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这种情况极易引起社会较高关注度,例如,孙志刚事件、“延安夫妻看黄碟”事件,政府拆迁行为中社会黑恶势力的渗入等。后者主要体现在需要公权干预的方面,公权干预得不充分或未干预,纵容不法行为,侵害众多私权主体的合法利益。

(二)当前我国公权与私权冲突集中的原因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凸显出更多社会矛盾,导致某些领域的公权与私权冲突激烈。其根源至少有以下两点:

1.传统文化对私权的漠视

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对私权采取排斥或否定态度,重视公权、弱化私权思想的惯性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行为选择。尽管国家积极致力于法治建设,取得了许多成果,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公权行使,但这种“权力本位”“强公权,弱私权”的观念根深蒂固,以一种思维惯性影响至今,造成公权运行不当,使得某些地方政府在行使公权时“我行我素”,过度侵犯私权的事情时有发生。

2.对“公共利益”名义的滥用

公共利益是公权介入私权的正当性依据,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只是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进行的行为,如宪法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土地管理法》第2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仔细考究,这些规定只是说明了公共利益是限制公民权利或让渡权利的原因,并没有界定公共利益本身。

在立法技术上以明确的法律界定公共利益是个难题,但正是没有界定,放开了滥用“公共利益”的口子,造成很多不和谐场面。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予以界定。

我们必须正视当前社会转型期凸显的公权与私权的矛盾,理清二者关系及冲突原因,是调适好公权与私权冲突的前提,这对于处理好整个国家、社会生活领域中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具有重要价值。

[注释]

① 徐铜柱:《社会治理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及调适》,《社会主义研究》2014年第2期,第89页。

② 张芳:《公权与私权的搏弈:行政许可设定的原哲学思考》,《政法论丛》2004年第4期,第18页。

③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

④ 《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頁。

⑤ 申卫星:《构建公权与私权平衡下的中国物权法》,《当代法学》2007年第4期,第12页。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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