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华影++王法新++刘远霞++钟秉林
【摘 要】
基于我国高校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经验,从要素层级和构成模式两个维度构建了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学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对课程学分认定的规则,具体包括课程学分认定总体需遵循的原则、学历继续教育课程之间学分认定规则以及非学历学习成果认定为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学分的规则,提出了系统、可操作的建议。对于学历继续教育学分认定转换规则的思考可为实现高等教育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提供有效参考。
【关键词】 学分认定;学分转换;学分认定规则;继续教育
【中图分类号】 G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458x(2016)09—0048—05
引言
满足全民终身学习的需求,实现学习者在不同高校、教育机构获得的学习成果①可认证、可累积、可转换,已成为信息化社会和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指出,要“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国务院,2010)。目前,我国要实现不同教育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面临一系列问题和困难:学历继续教育存在网络教育、夜大学、函授、成人脱产等多种类型,各类型学历继续教育普遍没有实行完全学分制,在培养目标、学习方式、课程内容和培养质量上也存在差异,缺乏学分衔接和沟通的基础;学历继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实现学习成果互认衔接缺少从顶层设计到操作层面的整体制度保障。另外,不同高校(教育机构)在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的实际操作中,也没有统一、灵活、详细、可行的指导性规则。近年来,我国高校学历继续教育领域已开展了课程互选、学分互认的实践探索。例如,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联合七所成员高校②,依托教师网联公共服务平台对部分网络学历教育课程实行了互选和学分互认(包华影,等,2015);华东理工大学开展了现代远程教育理工科课程互选及学分互认实践(汪淳,等,2014)。这些实践主要基于网络学习方式的特点提出了学分认定规则,但学分互认仍局限于网络教育或某些学科类别的课程,目前尚未建立能广泛适用于所有学历继续教育类型和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学分认定转换规则。
相较我国,发达国家的学习成果认证、学分累积与转移机制相对比较成熟。英、美等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普遍实行弹性学分制和完全学分制,已形成相对完善的学分管理制度。比如,英国国家高等教育质量控制机构推动实行的学分积累和转移计划,通过开展全国性的学分等值化工程,组织专家对各高校的课程进行评估,依据统一的标准,确定各高校课程的学分和所处的学分等级(王冬梅,2006)。再如,欧洲学分互认体系是一项跨国学分转换政策,可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课程、不同学习需求的学习者及多样化的学习行为(European Communities, 2005, 2009)。但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情况与我国不同,同一学历层次在培养目标、质量、课程、证书等方面的标准,不因学习者采取的学习方式(如非全日制与全日制)不同而有所区分,不存在普通高等教育和学历继续教育两种独立的体系。各高校学历课程之间按照成熟的学分管理制度实施学分互认、衔接,不存在制度障碍。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在诸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学分积累转换制度也无法照搬发达国家高等教育的经验,因此必须结合我国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提出学分认定和转换规则。在目前我国学历继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仍处于“双轨”并行的情况下,本研究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学历继续教育的学分认定和转换规则进行了系统的思考并提出具体建议,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建立学分转换认定的基础,即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学分体系;二是基于课程学分体系的学分认定转换规则,其中包括总的原则、学历继续教育项目之间课程学分认定、非学历学习成果认定为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学分的认定转换规则及实施流程。
一、课程学分体系
本研究从要素层级和构成模式两个维度探讨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学分体系的构成。
(一)要素层级
对于学历继续教育的一个专业方向(本文称其为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其课程学分体系按从高到低分为几个要素层级:课程模块、课程、知识/技能单元、知识/技能点。一个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由若干课程模块构成,各课程模块包含具有一定关联度的若干课程,每门课程由若干知识/技能单元构成,每个知识/技能单元包含若干知识/技能点,其构成要素层级如图1所示。教育项目的学分值即为所有模块中课程学分值的总和。高校按照这一要素层级构建各自的学历继续教育项目课程学分体系,对课程进行分层分级评估。这一课程学分体系是不同学历继续教育项目、不同高校(教育机构)之间对课程学分进行比较、认定的基础,是实现学分积累和管理的必要保障。
图1 学历继续教育项目构成要素层级图
本研究对课程属性的描述包含两个维度,分别为课程等级(level,以L表示)和课程学分值(credit,以C表示)。其中,课程等级描述模块内课程的难易程度③;课程学分值体现达到课程预定学习成果需要的学习负荷总量。课程学分值通常通过学习时间来体现,包括课堂教学时间、学生自主学习时间、辅导答疑等教学辅助环节时间等。高校根据一门课程所属的学科体系(如一级学科、二级学科)、课程模块及课程本身包含的知识/技能点的难度、教育项目所处的学历层次等确定该课程的等级和学分值的具体数值。若不同学历教育项目(专业方向)涉及的课程名称相同但内容难度不同,为避免认定转换时出现混淆,建议确定其课程等级或课程学分值时要有所区分。
知识/技能单元是课程学分认定参考的最小单位。知识/技能单元进一步分解成若干知识/技能点,后者作为课程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其难度评估和分级是整个课程学分体系建立的基础,也是决定课程等级的最重要的核心要素,并作为计算知识/技能单元认定参考值的主要依据。本研究中,将知识/技能点的难度划分为了解、理解、掌握、运用四个等级。
(二)构成模式
在一个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的各个构成要素层级已经清晰明确的前提下,其学分体系的构成模式主要考虑的问题是课程模块数量、模块内课程数量及等级,以及不同课程模块及模块内课程修读顺序的设置。对于模块数量、模块内课程数量和等级,本研究建议由资格授予高校④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自主决定;不同课程模块及模块内课程的修读顺序可在基本遵循由易到难的大原则下给予学习者一定的灵活选择权利。参考英国国家高等教育质量控制机构的做法(QAA, 2009),本研究以某学历继续教育专升本项目为例对课程学分体系构成模式进行展示,见图2。
图2 某学历继续教育专升本项目课程学分体系模式
如图2所示,一个学历继续教育专科起点本科项目,其课程学分体系包含8个课程模块,其中2个4级课程模块共20学分,6个5级课程模块共64学分,总课程学分达到84学分。学生在一定的时限内,基于由易到难的课程开设顺序修读完成。
二、课程学分认定规则
高校(教育机构)需要基于已建立的课程学分体系制订相应的课程学分认定规则。本研究认为课程学分认定规则总体上需遵循如下两条原则:
第一,以资格授予高校为主导。建议在认定规则中明确资格授予高校的自主权,以利于高校处理学分认定申请中的各类特殊和具体情况。为了确保高校公平、有效地履行自主权,认定规则还需规定资格授予高校应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申请认定学分总量要有限制。学习者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数占申请修读的教育项目的课程总学分数的比例应有限制,具体比例可由资格授予高校自行确定,本研究建议该比例不超过40%。
在遵循以上总原则的前提下,本研究分别针对学历继续教育项目之间课程学分认定、非学历课程及学习成果认定为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学分两种情况详细讨论学分认定转换规则,并提出课程学分认定流程。
(一)学历继续教育项目之间课程学分认定规则
基于课程学分体系,本研究在探讨学历继续教育项目之间的课程学分认定规则时,主要考虑学习者申请认定的资格授予高校课程、学习者已修课程的课程等级(L)和课程学分值(C)之间的差异,先比较课程等级(L1与L2),再比较课程学分值(C1与C2)。具体规则建议见表1。
此规则中,对于资格授予高校课程等级(L1)比学习者已修读课程等级(L2)高出2级或更多的情况,建议对学习者已修课程的学分不予认定,学习者需重新修读该课程。在资格授予高校课程等级(L1)与学习者已修读课程等级(L2)的差值为1乃至相等或低于后者的情况下,对课程学分值差异(C1-C2)进行比较后对学习者修读的课程进行学分认定。认定规则中建议资格授予高校享有三种认定自主权:直接按照资格授予高校课程学分值(C1)认定学分;根据课程知识/技能单元差异程度要求学生以灵活方式补修一定数量的知识单元,通过课程考试后按C1认定;不予认定。根据课程等级差异和学分值差异程度的不同,认定规则建议资格授予高校享有的自主权范围各有不同。本研究在总的原则框架下提出了系统的、具体的、可操作的建议,既有统一规则,也给予高校充分的学分认定自主权,可供高校灵活选用。
(二)非学历学习成果认定为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学分的规则
非学历学习成果,包括非学历课程和非课程类学习成果。非学历课程指通过非学历教育项目修习的课程,非课程类学习成果则比较复杂,包括学习者获得的各类资格证书及学习者在相关行业领域的实践经验证明等。本研究主要对非学历课程的学分认定提出规则建议,对于非课程类学习成果认定为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学分提出指导原则的建议。
1. 非学历课程认定为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学分
当学习者申请将已修读的非学历课程认定为相同学科领域、相同名称的学历继续教育项目课程学分时,建议资格授予高校首先对学习者已修课程的知识/技能点和知识/技能单元进行评估。评估原则为:以知识/技能点难度评估为基础,以知识/技能单元评估学分为最小计量单位,得出课程学分认定参考值(CR)。具体规则如下:
(1)课程知识/技能点的评估规则
` 比较资格授予高校课程和学习者已修课程的知识/技能点难度等级确定评估结果,具体规则见表2。
例如,某知识/技能点在资格授予高校课程中要求理解(难度等级为2级),在学习者已修课程中要求掌握(难度等级为3级),则学习者已修的该知识/技能点评估结果为予以承认。
(2)知识/技能单元学分评估规则
基于以上知识/技能点评估结果,得到某一知识/技能单元中学习者已修的予以承认的知识/技能点占资格授予高校课程知识/技能点的比例,进而得出该知识/技能单元的学分认定参考值(CR)。为便于实际操作,本研究将学习者已修的知识/技能单元学分认定参考值评估为资格授予高校课程的单元学分值的全部、一半或者不予认定。建议资格授予高校分别设置两个比例值A和B(A>B),将其作为CR认定为单元学分值的全部、一半和不予认定的数值参考界限。A和B的具体数值可由资格授予高校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经过研究论证后确定。具体评估规则见表3。
例如,假设资格授予高校设定A为60%,B为40%,某课程的某知识/技能单元共有9个知识/技能点,若学习者被承认的知识/技能点为5个,占该单元知识/技能点总数的比例在40%与60%之间,则学习者已修课程中该知识/技能单元的学分认定参考值为资格授予高校该单元学分值的一半。
(3)课程学分认定规则
经过知识/技能单元学分评估后,将所有知识/技能单元的学分认定参考值CR求和,得出学习者已修读课程的总学分认定参考值(∑CR),比较∑CR与资格授予高校课程学分值(C1)的差异,提出具体规则建议,见表4。
[∑CR与C1的比较\&认定规则\&∑CR=C1\&按C1认定学分\&0.5≤(∑CR)/C1<1\&学习者采用灵活方式补修知识/技能单元,参加课程考试合格后,按C1认定学分\&(∑CR)/C1<0.5\&不予认定\&]
例如,资格授予高校某课程学分值为4,共有10个知识/技能单元,每个知识/技能单元0.4学分。学习者已修课程经过评估后,共有6个知识/技能单元的学分认定参考值为该单元学分值,2个单元的学分认定参考值为该单元学分值的一半,2个单元不予认定,则资格授予高校对该学习者已修课程的总学分认定参考值∑CR为0.4[×]6+0.2[×]2=2.8,与课程学分值4比较,超过后者的一半。学习者按照资格授予高校的规定以灵活方式补修有关知识/技能单元,通过课程考试后,可按4学分进行认定。
2. 非课程类学习成果认定指导原则
非课程类的学习成果认定为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学分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研究提出以下指导原则建议:
(1)资格授予高校按照学习者学习成果和项目课程体系的相关性,根据高校实际情况制定非课程类学习成果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2)资格授予高校建立非课程类学习成果认定的质量保障机制,严格遵循发布的认定标准,聘请相关领域的教育教学专家组成认定团队,经过集体研究后得出认定结论。
(3)资格授予高校将非课程类学习成果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课程学分认定流程
规范的认定流程是学分认定规则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本研究在以上课程学分体系和认定评估规则的基础上,提出课程学分认定的具体流程建议,见图3。
申请者递交申请材料后,由资格授予高校进行审核,明确课程类别,在课程学分体系的基础上对学历课程和非学历课程的知识/技能点、课程等级、课程学分值等分层分级评估,按照认定评估规则对申请者已修课程和资格授予高校课程进行比较,得出不同的认定结论。认定过程中资格授予高校享有认定主导权和一定的认定自主权,学习者根据不同认定结论获得学分或继续进行下一步的学习活动。
结 语
本研究在借鉴英国等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高校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提出系统的、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规则建议方案,为不同学历继续教育项目之间、不同高校(教育机构)之间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乃至非学历学习成果认定为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学分的规则提供了参考依据和流程建议。必须指出的是,本研究提出的学分认定规则建议付诸实施还需要更完善的整体制度和配套政策,例如建立国家教育资格框架、完善教育机构及课程标准体系;推行完全学分制,确立相对统一的学历继续教育学分标准;建立支撑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与转换的公共服务平台与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健全高校继续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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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6-04-18
定稿日期:2016-05-26
作者简介:包华影,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100875)。
王法新,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研究与发展中心副主任(100875)。
刘远霞,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研究与发展中心高级项目主管(100875)。
钟秉林,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100875)。
责任编辑 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