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办印发试点方案,部署在北京、山西、浙江设立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分别由三地人大产生。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委将与纪委合署办公,并与司法机关建立协调衔接机制。其组织架构、职能职责等将进一步明确。
监察委并非“横空出世”。今年1月的中央纪委全会,就提出“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上,亦有“党委应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的表述,首次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并列。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此次监察委的试点,是中国监察体系的重新建构,绝非现有监察部门的简单提级、升格:“它涉及到整合不同的监督力量,来完善现行的监督方式。试点把散布在不同部门的监督整合成有效的监督体系,将有助于解决此前监察部门监督权力较弱、权威不够高的问题。”
在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看来,监察委由人大选举产生,破解了过去监察部门“同体监督”的问题。强调“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改变了过去监察机关监察对象范围过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工作人员都被排除在外的问题,“现在一些吃财政饭的行使公权力机构,如群团、公立学校、医院等,都在监察范围内。”
此外,方案还提出“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李永忠介绍,近年来一些业内人士建议整合反腐力量,让监察职能与检察机关的反贪、预防犯罪职能,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能等融合,这些建议是否可行,有待于试点地区先行先试。此外,合署的纪委、监察委如何确权,界定彼此权责,也有待于试点的探索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