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良
南宁新建居民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探讨
●李建良
自2002年国家取消供电工程贴费政策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由房地产开发商自主建设,建设成本计入小区住房开发成本,通过房屋出售予以收回。由于建设标准不一、产权和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等原因,造成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用电可靠性不高、设备运行损耗偏大等问题,给小区商户及居民生产、生活用电留下安全隐患,进而引发较多的社会纠纷和群体事件,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为了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本文着重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结合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践经验,希望可以提出切实有效的建议和措施。
(一)建设模式
长期以来,南宁市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供电部门建设维护且产权属于供电企业,通过公用变压器供电的“一户一表”居民住宅小区。此类小区目前均已实现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管理;二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组织建设的住宅小区。此类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直接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物业单位管理;供电部门与用户(物业单位)和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的产权分界点均设在供配电设施的高压进线侧,设施的检修维护由物业单位负责;供电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在居民住宅处安装一户一表计量装置收取电费。
(二)存在问题
上述第一类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严格按照服务承诺进行“四到户”管理,设施建设和维护较为规范和到位。第二类由房地产开发商和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的居民供配电设施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直接将设施移交物业管理,供电企业未对设施的资产进行接收,无法列入正常的设备维护。当设施出现故障导致停电时,往往出现无法找到产权归属单位处理故障,导致被停电的住宅小区住户上访、堵路、聚众闹事等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其次,此类住宅小区仍存在中间层收费问题,即供电企业只按总计量表收取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电费,小区内居民用电则由物业管理单位抄表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将各种损耗分摊到各居民户。由于到户电价高,居民享受不到国家终端到户电价的实惠,导致居民的正常用电需求受到抑制,生活质量受到影响,居民用电户强烈要求取消中间供电环节,由供电企业服务到户。目前,南宁市尚未进行配网及“一户一表”改造的小区约有450个(含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居民户数总计约有51万户(其中物业小区约22万户,企事业单位小区约29万户),仍为产权单位专用变压器供电。且随着南宁市房地产投入力度的加大,居民用电客户数每年以3.5万户递增。
1.设计容量偏小,增容改造困难
受成本等因素限制,由房地产公司、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改造的住宅小区变压器容量大部分配置小、线路设计容量偏低、增容扩建周期缩短。入住初期因入住率低,供用电矛盾不突出,待一定时间内居民入住率高并满负荷用电后,小区专用变压器过载问题和安全隐患也随之暴露出来。如果开发商已经撤离,则居民将投诉难,增加用电容量更难。尽管小区住户向供电企业提出增容申请,由于供配电设施属全体业主共有,当业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就难以解决用电增容问题。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因存在中间层及产权归属问题,因此,供电企业将难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供用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实现小区的供电服务和抢修维护。
2.选用设备质量堪忧,故障频发
无论是房地产公司还是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改造的居民区配电设施,其设备选型及采购均由客户自订或客户委托施工单位采购。为追求投资低成本,建设单位则优先考虑选用最低价位的设备,其次才考虑设备的质量及其运行可靠性,由此导致大量价格低廉、制造工艺粗糙、质量差、电能损耗大,可靠性低的供配电设备被运用到居民小区中,并容易造成故障率高、运行不稳定等问题,住户的正常、安全用电受到极大威胁。例如:2007年7月6日,振宁花园小区的2#箱变由于高压进线开关质量较差,运行不到两年即烧毁,造成小区内由该变压器供电的近300户人家停电7个多小时。2007年8月16日,富丽华庭小区的箱变也是由于高压开关问题,引发短路故障,并造成电网越级跳闸,不仅小区内的300多户居民停电6个多小时,而且导致市政府、市无线电监控中心等重要用户被迫长时间单电源运行,重要用户供电可靠性明显下降。
3.内部设计和安装不合理,供电可靠性下降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往往忽略对供电可靠性的投资力度。例如,小区配电变压器至居民楼宇的低压电缆数量问题。许多小区采用的做法都是单一的大直径电缆同时向几座楼宇供电,一旦该电缆发生故障,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较大范围的停电。因此,供配电设计不合理,成为了影响小区安全、稳定供用电另一原因之一。同时,还有一些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不规范的情况,导致故障率增加,比如:作为长期使用的供配电设施安装运行地点应在室内。然而,许多居民住宅小区在建设初期都没有充分考虑到预留室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空间,最后只能在室外建设,不仅影响景观,而且降低了设备运行环境条件,提高了设备运行故障率。
4.缺乏专业规范的管理
房地产公司或企事业单位完成小区建设后往往直接将配套供配电设施移交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或企事业单位自己管理)。这些单位一方面因缺乏专业技术人员,也缺乏资金来委托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导致对小区的供配电设施管理维护不到位,设备供电可靠性下降,安全隐患多。另一方面,由于供电设备规格不一、种类繁多,小区物业缺乏备品备件,一旦电气设备发生事故,重新采购周期长,严重影响故障抢修速度。由于上述原因,一旦供电设施出现故障,居民将面临漫长的停电,而地方政府往往只能强制要求供电企业进行无偿抢修。而这只能起到“治标不治本”的浅层作用,小区的安全用电问题依然悬置而令人担忧。
5.没有专项配电设施维修资金
按照2010年估算,小区一台配电变压器一年正常的周期性试验和检修费用约为25000元(不包括故障的维修和更换),这笔费用对于居民小区而言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目前南宁市没有出台相应的居民小区配电设施维修资金政策,房产商在商品房销售完毕后已经撤离并转由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因缺乏收取居民配电设施维护费的政策依据,造成小区配电设施日常无人维护管理。一旦小区的配电设备出现缺陷和安全隐患时,为了顾及社会影响,供电企业被迫无偿为用户维修、更换设备,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6.部分居民小区使用“合用表”形式用电,用电纠纷多
目前,南宁市未实施配网改造的居民住宅小区均采用“合用表”供电方式,即供电企业按总表收费,物业公司或企事业单位再按总表的电量分摊到各户进行收费,造成电费高且纠纷多的问题:首先是到户电价偏高。根据现行《电力法》和有关规定,供电企业按总表计收电费,居民住户根据分表电量和分摊损耗向物业管理单位交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物业管理单位通过代收电费,搭收其他费用,更有甚者将物业管理单位经营项目中的亏损费用转嫁到电价里,以致有的小区分摊电量高达居民实际用电量的30%,甚至更高,居民意见很大。其次是电费纠纷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部分用户时常发生电费迟交、拖欠电费等问题,造成管理单位不能足额上交电费,或因为管理单位的原因不能及时上交电费,若供电企业按规定停电催费,将会有较多居民受到影响,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例如:秀灵公寓住宅小区有550多户居民,共用一个计量总表,接用原房地产公司安装的400千伏安临时基建变压器用电,由于低压线路残旧、管理混乱、窃电问题严重、用户计量装置不准确等原因,用户分表与总表抄见电量相差大,损耗电量分担到用户后,导致到户电价远远高于正常电价,居民意见极大。2006年5月,由于该小区物业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了整个公寓因用电欠费严重而被停止供电。在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鉴于秀灵公寓业委会的强烈请求,供电企业本着为用电客户排忧解难原则,从每年有限的配网维护资金中划出约100万元对该公寓的大部分配电设施(包括高压线路、变压器、低压主干线、分支线等)进行改造,实现了一户一表用电。
(一)在政府部门主导下实现统一收费建设和维护
南宁市物价局根据自治区物价局的授权,在南宁试点出台了《关于南宁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10〕33号文)。文件要求对南宁市建成区范围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商和建设初期即以建筑面积为标准交纳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南宁供电局负责统一收费、集中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南宁供电局则按照国家和行业建设标准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5/T562-2008)要求,组织执行收费文件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并负责今后永久性的运行维护、管理和设备更新,从而解决长期以来困扰着居民住宅小区住户用电“卡脖子”、住户共有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增容扩建难的问题。有利于优化供电网络结构,提高居民供电电压质量、可靠性和稳定性;减少电气产品寿命周期内的重复建设,降低投资成本,为小区居民实现小康目标提供较为长期稳定的供电保障;供电企业则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和义务。
(二)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标准和建设范围
1.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南宁市居民住宅小区供电容量配置按表1进行估算。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南宁市居民住宅小区配变安装容量配置按表2进行估算。
2.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范围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建设维护的对象主要是住宅小区的居民住宅户内用电负荷、独立产权且物理间隔清晰的沿街商铺负荷、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超过10千瓦的单元楼道公共照明负荷和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超过100千瓦的居民住宅楼电梯负荷。居民住宅小区内住宅用电以外的其他公共照明、景观亮化、加压供水、消防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会所、地下停车场、配套大型商业和幼儿园、学校等的公共服务设施类负荷,用电设备总容量超过100千瓦的,原则上设专用变压器独立供电,由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建设及维护。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建设维护的内容是指按照南宁供电局确定的供电方案,从公用电网接入点至住宅“一户一表”电表箱(包括电表箱和电表、不含表后配线)的所有供配电设施。高压环网柜、高压进出线路、变压器、低压线路、低压分接箱、线路通道、“一户一表”表箱和电表等。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预留及配合建设好小区用地范围内配套本工程的配电房、电表间、电缆通道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预埋件等附属设施。
3.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
南宁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费标准按南价格〔2010〕33号文规定执行,具体见表3。
表1 居住区住宅用电负荷估算表
表2 配变安装容量配置系数表
表3 南宁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费标准
(一)统一建设标准,从硬件上保证供电质量
南宁市执行新建居民住宅供配电设施统一收费政策之后,在相关项目的物资采购过程中统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5/T562-2008),采用了在南宁网区内有良好运行记录的材料和设备,新投运的供配电设施至今运行状况良好,从硬件上保证了相关小区的供电质量。
(二)供电企业专业规范管理,提高设备运行经济效益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统一收费建设和维护后,供电企业利用自身成熟的供配电系统专业建设、运行维护模式,负责供配电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统一管理和设备更新,提高了设施的规范管理和设备的运行经济效益,从根本上解决了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后期维护管理问题,彻底解决了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全体业主的生活用电问题,维护广大群众、全体业主的利益,让政府放心。
(三)减少中间收费环节,杜绝居民天价用电
执行统一收费建设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直接作为供电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维护,居民用电也一步到位执行低压公变居民电价,由供电企业负责抄表到户,电费由供电企业直接向小区居民收取,真正实现“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杜绝了由物业管理部门自行抄表收费造成的居民天价用电现象。
(四)提高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在房价中的透明度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按新建居民住宅的建筑面积收取,费用直接计入房价成本,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加收供配电设施配套费,这使得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可根据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居民住宅的建筑面积直接计算得出,切实增加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在房价中的透明度。
(作者单位:南宁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