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万凌云(《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1岁女孩遭“家暴”
■/文万凌云(《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在镇江网络及微信圈中,一名1岁女婴浑身是伤的照片,令人惨不忍睹。一则“孩子,我能怎么帮你”的帖子,引起了无数网友、市民的极大关注和强烈愤慨。经警方查明,女婴母亲张某(30岁)涉嫌此案……
2016年5月某天,被告人张某在其家中,为发泄曾经被丈夫殴打的不满情绪,多次用牙咬自己年仅1周岁女儿的大腿内外侧、正面以及膝盖、胳膊、腹部,并用手打其女儿的双腿、膝盖等部位,致其女儿身体上述部位受伤。
2016年6月某日,在镇江新区医院儿科诊室内,接诊医生给一名幼儿接诊时,因考虑到病情严重,建议其家人至大型医院就诊。此后,该幼儿当天转入镇江市江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由于患者伤情明显与病患家人陈述不符,医院觉得可疑,因此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笔录中,被告人张某这样供认:“因我的老公多次打我,对我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打击,我失去理智,想着想着就一直咬孩子……后来,我又断断续续咬过她几次。孩子发烧后,我就带她到儿科就诊,医生问我女儿的伤情,并问我是不是烫伤的,我说是烫伤的,其实都是我咬的……”
而被告人张某的老公张某某是这样说的:“我们一开始关系还比较好,后来就经常吵架,我也会动手打他。我一般都是打她嘴巴,踢她的肚子和腿,下手也是蛮狠的。有一次打得比较重,带她到医院去检查,医生说是轻微脑震荡……有段时间我经常打她,1年下来会有十几次……”
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张某身遭家暴,本应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却因为自己受虐时始终隐忍,反成施暴者。并且,张某作为一名母亲,竟残忍地施暴于年仅1岁的幼女,令人匪夷所思,于情于理于法都无法让人接受。
镇江公诉机关指控: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的女儿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张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