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8月21日新华社:武汉市房管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7条,涉及商品房预售、售楼部公示、企业信用管理等。根据《通知》,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预售,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电商平台、机构,以认筹、预订、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理财产品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购房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取得预售许可,不能多次开盘。《通知》规定,要在10日内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不得采取发布虚假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