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义翻译理论指导下的法律翻译

2016-11-16 19:30彭雪莉刘祎
校园英语·上旬 2016年10期

彭雪莉+刘祎

【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法律翻译在跨文化交际活动中越来越凸显其重要作用。本文从德国功能主义理论出发,结合法律文本中的语言特点,在对比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特点基础上初步探索功能主义翻译理论对法律文本翻译的指导和适用性。

【关键词】德国功能主义 法律语言特点 法律文本翻译

法律语言学从广义上来说是包含一切跟语言及法律交叉领域的研究,属于应用语言学的一个分支,是研究司法领域的语言研究。国内外对法律翻译的研究多集中于译文与原文的一种等值翻译。但事实上,随着各国之间交流的日益频繁和文化的相互渗透,法律翻译的价值也日渐凸显,不仅仅是单一的语言层面的转换,在交际功能上也要实现其价值。德国功能主义翻译理论为法律翻译开辟了新的视野,本文试图结合实例来探析法律条文的翻译,探索功能主义翻译理论对法律翻译实践的合理指导作用。

一、德国功能主义翻译理论阐释

德国功能翻译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其主要代表人物包括凯瑟琳娜·莱斯(Katharina Reiss), 汉斯·弗米尔(Hans Vermeer)及克里斯蒂安·诺德(Christina Nord)。功能翻译理论把翻译看作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在翻译时必须考虑目标读者。由于原语读者与目标读者在语言、文化、习俗、思维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原语作者的写作意图及表达方式与目标读者的接受能力必定会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失衡。而功能翻译理论着眼于目标读者与译语文化,优先考虑译文的译语文化中的预期交际功能,并以此确定译文的表达形式以更好的实现译文的文本功能。

功能主义翻译理论的核心法则是目的论。根据此法则,任何文本的翻译都取决于翻译的目的,而译文的目标读者才是决定译者翻译目的的最主要影响因素。因此,译者在翻译文本时充分考虑到目标读者,根据译文的译语文化中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来调整自己的翻译方法和策略。功能主义理论改变了等值论观点,使翻译标准变得多元化,同时更具有理论包容性。德国功能派的理论实现了翻译界的一个重大转向,即由原来的以语言学为基础并以语言形式对等为标准的翻译理论逐步转向为以功能对等及社会交际和文化因素为关注点的翻译导向。

因此,功能主义翻译理论自提出起就被赋予了较高的实用价值,在翻译实践中也显示出了极大的操作性和科学性。

二、法律语言的特点

法律语言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其历史可谓悠久,其语言多是规范术语之类的。从词汇实用层面上来讲,英语的法律词汇随着时代的演变与发展,大多已是现代通用的正式语言,但也有一小部分法律文本中借用了外来词汇,目的是要延续法律传统,体现其庄重感和正式性。而相比中文法律基本没有外来词汇,因其语言与欧美语言不属于同一语系,所以也不能借用。从句式特点来说汉语句子简短,多个动词并列使用,形成同一主语下的多个动词短语结构,符合汉语的意合语言特点。而英语的法律语言多使用长句,结构严密,由多个限定成分组成的复合长句,语言精确完整。从语篇结构来说,中英法律文本从结构上大致相同,即高度程式化,是由话语或长句构成的语言整体,结构层次清晰,都是采用的由大到小,由总到次的语篇结构。鉴于不同的语言体系以及法律文本体系,译者在进行法律翻译时要考虑不同的社会形态,文化背景,读者等等,因此,在语际转换过程中的难度是不言而喻的。

一般来说,好的法律文本的翻译应该是结合交际功能,运用准确的法律专有语言形成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文本。根据法律文本的专属语言特点和文本类型的不同,译者在进行法律文本翻译时应考虑译文的实效政策性,目标群体接受和目标语文化。首先,法律文本的翻译应该基于原语语言及文体风格,法律翻译是实现原语文本与目标读者之间交际的桥梁,译文的语言是否与目标语在语体文体规范上保持一致会直接影响到目标群体的理解与接受,进而能够充分实现原语文本的各种功能。其次,法律翻译需以目标读者为导向,法律条文的翻译最终是通过目标读者对法律文本的充分理解及认可实现其法律效力的过程。最后,法律文本的翻译需充分考虑译语文化,根据不同的目标群体选择更适合译语文化的译文,这就需要译者在原语文本理解的基础上发挥创造性以更好的体现译语文化。

三、功能翻译理论在法律文本翻译中的应用

法律文本的撰写者和译者是不同的人,因此如何准确传达立法人或法律文本的原意及如何让目标读者充分理解就成了译者重要的权衡点。在目的论中,文本发起者是翻译的前提,决定着翻译目的,而翻译目的又指导着译者选择恰当的翻译策略。

例一: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宪法》第97条

Deputies to the peoples congresses of provinces,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cities divided into districts are elected by the peoples congresses at the next lower level; deputies to the peoples congresses of counties, cities not divided into districts, municipal districts, townships, nationality townships, and towns are elected directly by the citizens or the villagers.

———(chen,2000:280)

根据我国宪法,所谓的民主平等原则是不分群体的所有人民。在此条文中,各级代表大会分别由各级选民选举产生,这里的选民应包括县市级别的城镇居民,也包括乡镇级别的村民。因此,译者在翻译具体法律条文前首先要弄清翻译行为过程中的各个参与者,包括发起人,即立法机构;文本发送者,即立法者,法律起草者和译者。再分析翻译目的,中国宪法的翻译主要是让国外人了解中国宪法及法律效力,同时也要接受国外法律专家对我国法律草案的审核。

译者在翻译此类法律条文时,遵循了功能翻译理论中的忠诚原则,对照原文进行直译,使翻译出来的目标语清晰易懂,即目标语应当符合英语法律文本的特点。

例二: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宪法》第36条

Land shall be used sparingly for non-agricultural construction purposes. Whereas wasteland can be used, no cultivated land should be occupied; whereas poor land can be used, no good land should be occupied.

It is forbidden to build kilns, graves or houses on cultivated land or to dig sand, collect stones, do mining and carry soil away from cultivated land.

It is forbidden to occupy basic farmland to develop horticulture or dig ponds to breed fish. ———(chen,2000:95)

中英文语言分属于不同的语系,中文句子短,并列成分多。英文的典型结构是树状结构,限定成分多,句子长且复杂,所以在中英文翻译转换时需要调整句子结构并进行适当的整合,这也遵循了功能主义翻译理论中的连贯法则。在此基础上,译者也忠实于法律文本的权威严肃性,从词句的选择安排到条文的整合,既实现语内的连贯,也要实现语际的连贯,所以这种体现法律文本的规范性和准确传达信息的功能性就使得法律翻译行为成为了一种集所涉及的参与者互动的社会行为,同时保证了在法律权威面前的译文准确性的交际目的。在整个翻译过程中,功能主义理论从确定翻译行为目的,所有参与者的协商互动,翻译决策,到最后的语言组织都实现了一种宏观指导。

综上所述,德国功能翻译理论把核心放在了目标语在译语文化语境中的理解和接受,相比于之前的等值翻译理论,功能翻译理论强调的不是译文与原文的形式或意义对等,而是在充分理解原文文本的基础上以译文的预期功能为目的,结合翻译目的和目标读者的接受进行选择性的处理和安排。译者作为翻译行为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充分发挥着搭建桥梁,实现各个参与者之间协商交流的作用。因此,用功能翻译理论来研究法律翻译是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和实用性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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