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孙 洁
政策解读:《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的若干意见》高校应成为科技战线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
编辑|孙 洁
作为我国科研力量的重镇,高校不仅是培养人才、传播知识的重要基地,也是原始性创新成果的重要源头和实现技术成果转移的生力军。然而高校“科研不接地气”“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质疑声音一直存在,高校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要有所贡献,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还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才能实现。
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到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再到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不到一年时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形成了从修订法律条款、制定配套细则到部署具体任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三部曲”,给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带来一番新的局面,本刊也在持续关注并做了深入报道。
前不久,也就是8月17日,科技部、教育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结合高校实际,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免除高校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意见》中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未来,它将如何与之前的“三部曲”联动起来服务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今天,本刊将继续为大家解读。
一直以来,大学都是科技创新的火车头、领头羊,科技成果转化更是高校科技活动的重要内容。高校要引导科研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更加紧密结合,为支撑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提供源源不断的有效成果。
然而,高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一直被遗忘的点。小学校没科研,大学校忙昏头。不过,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陆续出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也迎来了春天。《意见》指出,高校要改革完善科技评价考核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既要注重以技术交易、作价入股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又要加大产学研结合的力度,支持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还要创新科研组织方式,组织科技人员面向国家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承担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积极参与国家、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政策建议;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阵地,更要引导、激励科研人员教书育人,注重知识扩散和转移,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发展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以前政策相对保守,高校空有众多科技成果,难以展开拳脚,科研人员积极性也不高。此次《意见》提到,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高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并指定所属专业部门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除此之外,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此次政策出台,高校仿佛是打开了“任督二脉”,顺利打出“自主转让”招式,完成人和参加人也能与高校合作,将科技转化融会贯通。
不过,这也涉及到一个大家津津乐道的话题:会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呢?
有专家指出,在这里应当明确两种不同来源的科研项目。对于来自政府投入的科研项目,立项之初就是要求付诸应用的,在这种情况下,转化是基本义务,研究人员不应要求额外的收益和奖励;对于来自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特别是具有应用价值的基础研究,则应当解放思想、不吝激励。
他还建议,通过改革,理顺项目运行机制,对上述两种不同性质的项目区别对待。在保护国有资产的同时,让资源流向最需要支持的项目。
中科院大学教授柳卸林也肯定了成果收益留归单位的正面意义,他表示,“这笔钱是用于再科研与教育的,而不是其它目的。这可以让高校有更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此外,国家投入的资金,通过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也会创造更多的税收。”
《意见》强调高校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统筹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建立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平台;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和职能,落实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保护、资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优化并公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除此之外,高校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建立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应当通过网站、办公系统、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高校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在校内实行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理顺工作机制,亮点在最后这条‘免责条款’上,”中科院大学教授柳卸林说,所谓“免责条款”,是针对当下一些高校成果转化产生的问题而特别提出的。
当前,高校和研究机构领导在成果转化中拥有了直接的决策权。在成果转化中,一个重要特性便是:初期成果的作价比较低,但后续价值变化会很大。以很多上市公司的股权为例,现在和初期相差几百倍。
“如果用现在的价格来衡量国有资产的价值,在当年都是低估,似乎都有国有资产流失之嫌。这一条款是由此为高校领导进行成果转化的责任进行了界定。”柳卸林说。
高校要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并在校内公开。在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听取学校科技人员的意见,兼顾学校、院系、成果完成人和专业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利益。
高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意见》专门提到了3个“不低于50%”:
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
同时,《意见》也提到,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对院校成果转化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不过,提高奖励比例不是万能的,”中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中心副主任宋河发指出,在一些地方省份,规定允许将收益100%用于奖励个人,但是并没有起到预期效果。这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忽视了服务体系的建设。
科技成果的交易与一般商品有很大不同,存在严重的双重信息不对称。购买方不知道成果的真实应用价值;研究者也不理解自己成果的市场价值。在这个过程中,专业化的服务体系必不可少。
在国外,成果转化往往依靠的不是科技人员,而是内部技术转移办公室。这一团队的规模往往在20人以上,包括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和投资专家,具有三大功能: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管理、投资基金。
然而当前,我国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支撑,普遍还是浅层次、弱力度的。尽管不少科研机构都建立了成果转化处或技术转移处,起到一定作用,但还远未达到理想效果。
所以,有了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还应有相应的机构建设。
为此,《意见》鼓励高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立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化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多种方式建立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队伍。发挥大学科技园、区域(专业)研究院、行业组织在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依托其构建技术交易、投融资等支撑服务平台,开展技术开发和市场需求对接、科技成果和风险投资对接,形成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运营体系,培育打造运行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建立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加强成果的宣传和展览展示;鼓励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横向合作,与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