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锋
摘 要:近年来,我国刑事错案屡见不鲜,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笔者试图从刑事错案概念界定出发,浅谈我国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关键词:刑事错案;成因;预防对策
1 刑事错案概念
笔者认为刑事错案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刑事错案是指由于案件事实或案件性质以及适用法律错误而导致的刑事案件,在侦查、检察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均有可能发生;而狭义的刑事错案是指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基于事实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而导致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并被判处刑罚,或者有罪的人不被追诉,且经过终审判决的案件。本文主要讨论狭义的刑事错案中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错案。
2 我國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
(一)人权保性质障理念的匮乏
人权保障不仅仅是民主法治的精髓,更是现代政府的主旨所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的侦破的确是主要依靠犯罪嫌疑人所做的供述,但是更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被屈打成招的。即使通常情况下刑讯逼供并不一定必然造成错案,但是错案的产生往往都伴随着刑讯逼供的影子。而刑讯逼供的发生与报案人员人权意识淡薄不无关系,正是报案人员人权理念的匮乏导致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严重践踏和漠视,继而导致错案的发生。
(二)“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司法理念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为了追求案件结果的公正而忽略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形成了一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司法理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如作为证据使用的证言未经法庭质证便背采信,被害人笔录是事后补录而不能排除伪造可能便被作为有罪证据使用等等。这些对程序正义的忽略与漠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刑事错案的产生。
(三)办案人员缺乏证据意识
所谓证据意识,是指公安、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证据的认识与反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事实需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得到最终认定。而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则主要依靠对相关证据的判断,没有相互佐证的证据或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而合理的证据链,则无法据以认定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无法被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首先应当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其次应当依法收集,最后应当合理分析所收集证据间的关联性。
3 刑事错案的预防对策
(一)人权保障机制
在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长期侧重于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从而降低犯罪率,却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普通公众权利的保护。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受到了社会利益价值观念的影响和阶级斗争思维定式的制约。然而,现代刑事司法活动应追求公正、公平与公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应表现为对人权的尊重。新修订后的刑诉法首次出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字眼,并且把这种理念始终贯穿于整部法律。
(二)实体程序并重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为了追求办案结果的公正而忽略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形成了一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司法理念。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二者同等重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相互依存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所要达到的目标。
(三)加强证据意识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第43条改为第50条,内容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未经当庭质证而被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因此,必须加强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证据意识,不断完善证据制度,才能有效防止刑事错案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陈碧.刑事错案的标准:案件程序上是否存在错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张军.刑事错案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