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民用核材料安全监管的独立性

2016-11-15 02:48:22张红见曹芳芳刘瑞桓
核安全 2016年3期
关键词:核设施安全局独立性

张红见,曹芳芳,张 亮,刘瑞桓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

加强我国民用核材料安全监管的独立性

张红见,曹芳芳*,张 亮,刘瑞桓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

目前我国民用核材料安全监管尚没有国家法律的规定,现行有效的核材料管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核材料管制条例。本研究主要从我国核材料管制法规体系的现状、核安全监管独立性在民用核材料管制中的具体体现以及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调研。调研结果表明,在我国民用核材料管制体系中,存在现有核材料许可证颁发没有结合核材料利用过程中的职业和公众的辐射安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行业主管具有民用核材料安全监管的职能、核材料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复现象等问题。研究也给出了加强核安全监管独立性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实施独立性安全监管需要政府部门做出统筹计划和有效实施的建议。

核安全;核安保;核材料管制;监管独立性;核材料许可证

2005年,IAEA对1980年版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INFCIRC/274/Rev.1)进行修订,标题改为 《核材料核设施实物保护公约》,内容也做了较大的修订[1]。在公约第二条中增加了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12项基本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三:法律和监管框架”规定,“国家负责建立和维护管理实物保护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基本原则四:主管部门”规定:“国家应设立或指定负责实施法律和监管框架的主管部门,并赋予充分的权力、权限和财政及人力资源,以履行其所担负的责任。国家应采取步骤确保国家主管部门与负责促进或利用核能的任何其他机构之间在职能方面的有效独立性”。国际公约的履约国首先必须建立和维护包括实物保护的法律体系,并明确安全监督检查的规定和执法权限;其次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监管的执法部门,并保证其安全监管的独立性[1,2]。按照国际惯例,国家签署的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当履约国的法律规定与其签署的国际公约有不同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履约国在签署公约时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1989年,《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对我国生效。那么在我国近三十年核能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民用核材料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处于什么发展状况,民用核材料安全监管职能分工是否合理,核安全监督管理独立性是否真正得以实现。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回答这些问题,本研究对我国民用核材料管制领域进行了系统、深入地调研,在明确核材料管制相关的几个概念基础上,剖析我国民用核材料安全监管现状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希望探索影响我国民用核材料安全监管独立性的根源,从而促进我国核材料安全监管水平的提高。

1 民用核材料安全监管的内涵

1.1核材料管制、核安保和核安全

中国国家标准GB/T 4960.7-2010《核科学技术术语第7部分:核材料管制和核保障》给出核材料管制 (nuclear materials control)的定义,就是由核材料衡算与账目、实物保护与保密等措施所构成的综合系统,通过该系统对非法持有、使用或破坏核材料的行为进行预防、探知、延迟和响应[3]。从该定义中可以判断,核材料管制的对象是核材料和核材料对应的设施或者运输活动;核材料管制的目的是对非法持有、使用或者破坏核材料的行为进行预防、探知、延迟和响应,达到阻止涉及核材料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出及时响应;核材料管制的方法是核材料许可制度、核材料衡算与控制、实物保护与信息安全等措施和方法。

我国在核材料管制的安全监督方面尚未建立专门法律,现行有关核材料安全监管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其中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显然GB/T4960.7-2010规定的核材料管制的目的、对象和方法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保持一致。

2011年IAEA在核安保系列No.13出版物《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核安保建议 (INFCIRC/225/Revision 5)》中,把核安保 (nuclear security)定义为:预防和探测偷窃、蓄意破坏、非法转移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的措施和方法,以及预防和探测蓄意破坏、未经授权接近核材料、其他放射性物质的设施的措施和方法,以及预防和探测其它恶意行为的措施和方法[2]。核安保还包括在探测到以上非法行为而采取的响应手段等。2013年IAEA核安保系列第20号出版物也对核安保做出相同的定义[4]。2001年美国发生的911事件,以及欧洲和亚洲连续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推动许多领域 (也包括核安保领域)开展安保措施全面评估,从而催生了全球安保体系,促进世界范围内对国家和国际核安保措施的升级改造。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核恐怖公约以及最新版本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导入了核安保的概念[5]。

2006年,IAEA在安全标准系列No.SF-1《基本安全原则:安全基础》中给出 “(核)安全”的定义,核安全系指保护人类和环境免于辐射危险,以及保护能够引起辐射危险的设施和活动的安全。并明确指出 “(核)安全”包括核设施安全(the safety of nuclear installations)、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和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5,6]。IAEA安全术语 《IAEA安全术语表: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术语》2007版中,将 “核安全”定义为 “实现正常的运行工况,防止事故或减轻事故后果,从而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当的辐射危害”[7]。

从核材料管制、核安保和核安全的定义可以判断,核安保和核材料管制是同一个概念范畴,二者唯一存在的差异是核安保管理对象包括核材料之外的放射性物料。核安全是对核与辐射相关的所有活动、物料、设施等的安全管理总称,因此核安保、核材料管制只是核安全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三种之间的关键因素比较参见表1。

表1 民用核材料安全管理中几个重要概念对照表Table 1 Comparison of three important concepts in civil nuclear material supervision

近几年来,国际社会达成共识,世界现存有大量核材料可用于制造核武器,一旦这些材料落入恐怖分子之手,可能造成灾难性后果[8,9]。核安保和核材料管制都强调建立、健全国家核安保法律法规体系,设置负责核材料与核设施安全的独立监督管理部门,对核材料相关的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等所有活动实施安全监管;同时希望完善许可证制度和现场检查制度,以加强监督管理;强调完善包括核材料衡算和控制、核材料与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培养核安保人力资源,加强核安保人员教育与培训等。

1.2核安全监管独立性

核安全监管的独立性体现在三个层面:(1)核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督执法的独立性;(2)核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能与被监管对象的行业主管部门促进或利用核能职能相分离;(3)核安全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之间的独立性。

核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督执法的独立性是指国家核安全监督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完全不受立法、司法以及国家政府部门的不正当干预,能够完全依法办事,做到公正、公开和公平。

核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能与被监管对象的行业主管部门促进或利用核能的职能相分离,是指核安全监督部门与监管对象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做到安全监管与行业研发的行政职能完全分开。

核安全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之间的独立性,是指核安全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也不存在财务、人事等方面的联系等。

2 我国民用核材料安全监管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国家核安全局的职责,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具体包括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监督实施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对核材料许可证进行核准等。同时在第二章也明确规定了原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的职责,具体包括负责管制全国的核材料,负责审查、颁发核材料许可证并拟定核材料管制的规章制度,负责建立和检查全国核材料的帐务系统[10]。

国家撤销核工业部后,经过几次机构改革,目前核设施主管部门 (也称之为核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由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实际由其下级的国防科工局负责)两个部门承担。国家能源局是国家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国家核电管理。国防科工局 (隶属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除核电之外的核工业管理。国家核安全局并入环境保护部,对民用核设施承担安全监管的责任 (另外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是行政法规赋予国家核安全局的职责)。

我国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1990年之前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10]。几次国家行政机构改革后一直沿用至今的核材料许可证管理程序如图2所示[11]。

图1 核材料管制条例颁布初期的核材料许可证申请和颁发流程图Fig.1 Outdated management scheme of applying for and issuing Nuclear Material License

图2 目前一直沿用的核材料许可证申请和颁发流程Fig.2 The currentmanagement scheme of applying for and issuing Nuclear Material License

图1和图2中核燃料循环设施申请核材料许可证或者申请换证时,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报告;核材料账目与衡算管理实施计划;核材料实物保护与保密实施计划;其他必要的支持性文件。

通过对我国核材料安全监管现状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内容,可以明显观察到现有核材料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

(1)现有核材料许可证颁发需要满足的条件与核安全要求存在巨大差距

颁发核材料许可证的关键条件应当是核设施或者运输活动等采取的核安保措施以及其他措施,在核材料或者核设施等遭到破坏时,许可证申请者计划采用的措施能够保护公众健康,使生命和财产受到的危害最小化;在利用核材料方面,申请者有充分的技术能力胜任生产、利用核材料,并保证只用于和平利用的目的;核材料的利用设施、贮存设施或者处置设施、实物保护系统在核事故或者突发事件过程中不会阻碍预防措施发挥作用等。

事实上,在国防科工局对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查中,主要关注的是核材料本身,并没有结合那些利用核材料的核设施的实物保护等级,以及这些核设施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以及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安全、公众安全以及职业安全问题。即使关注核材料本身的实物保护系统的安全审评时,也没有结合核事故应急情况下的出入口控制的协调与安保。

然而,核设施在整个生命寿期内,始终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检查,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核设施的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以及所有核设施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等。因此,在核材料许可证颁发过程中,审查与核准环节没有与核材料的核安全本质相结合。

(2)行业主管同时具有工核安全监管职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防科工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布局、选址、建设等发展和研究方面,起到政策引导和行业规划等重要作用。

核材料管制和核安保属于核安全的重要内容,在核材料许可证申请和换证过程中,国防科工局需要对照核设施业主的许可证申请材料,对核设施现场的实物保护、核材料衡算与控制、信息安全与保密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提出检查问题和整改要求。因此也相应地具有了安全监管的职责。

(3)重复性监管

核材料许可证申请和颁发过程,涉及到国防科工局的审查和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准,两者在出具意见前都需要到核设施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而且按照管理程序,必须是国防科工局出具审评意见后,国家核安全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准检查。

图3给出了现阶段我国核材料许可证申请过程中审查和核准的过程示意图,图中①-⑤的标号是指许可证申请审查和核准的具体文件流向的顺序编号。②表示国防科工局接到核材料许可证申请后,组织专家实施现场审查。④表示国家核安全局在收到国防科工局的审查意见和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准检查。显然,这种重复性检查不仅给核设施业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给国家人力资源和财政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

(4)国家核安全局独立监管的管理盲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现已变更为中核集团公司)”的 “核材料管制办公室”向国家核安全局和国防科工委分别提交民用和军用核材料的季度报告 (包括转让、盘存、帐务)及年度衡算报告;许可证申请中所涉及的核材料品种、数量、用途范围以及管制实施计划有变化,以及终止许可证时,“核材料管制办公室”审查许可证持有单位的相关申请并提出答复意见,然后报国家核安全局或国防科工委备案。我国现行的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上述职能目前转移到国防科工局,具体执行程序如图4所示。

事实上,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申请延续、更换或者终止许可证并获得批准的整个过程,包括国防科工局现场审查过程提出的整改意见,没有与国家核安全局进行沟通。作为独立的国家核安全监督部门,国家核安全局不能及时了解核设施新拥有、使用的核材料品种、数量和富集度等准确信息,从而在行使独立核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一定程度上对国家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诚信和威严造成不利影响。

图3 核材料许可证申请过程中现场重复监管示意Fig.3 Iterance of In-situ Supervision during Application of Nuclear Material License

图4 核材料许可证延证、换证等申请审批过程示意Fig.4 Flowchart of Extension and Replacement of Nuclear Material License

3 加强民用核材料安全监管独立的必要性

3.1核安保 (核材料管制)不可避免地与核设施、运输等核安全监管对象紧密相连

核材料存在的最终目的是利用。因此核材料管制和核安保在保护核材料时,必然需要与核设施或者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活动紧密相连。然而在我国核材料管制法规体系中,核材料管制对象仅仅局限于贮存、运输活动中的的核材料,而贮存、运输活动中核材料实物保护等级的划分与作为利用核材料的核设施实物保护等级划分明显不同,二者的实物保护分区以及辐射防护分区的管理也明显不同。这里以235U富集度低于10%的核材料为例进行简单说明。我国核材料管制法规体系明确规定,富集度低于10%的核材料实物保护等级最高为Ⅱ级,设控制区、保护区;而这些核材料应用到核电厂时实物保护等级为Ⅰ级,设控制区、保护区和要害区。如图5所示。

图5 核材料及其利用核材料的核设施实物保护分区、辐射防护分区示意图Fig.5 Physical protectionareas and radiation protection areas at nuclear facilities

按照我国核电站辐射防护分区管理原则,核电站中实物保护要害区属于辐射防护的控制区;实物保护的保护区和控制区,属于辐射防护的监督区辐射防护的控制区和监督区的出入管理程序和要求明显不同,因此在核电厂的设计阶段,需要综合考虑核与辐射安全、核安保和核材料管制的相互影响和作用,是不可避免的重要环节。因此核安全、核安保 (核材料管制)的统一安全监管也是非常必要的。

3.2核安全文化政策联合声明中的要求

2015年1月,国家核安全局、国家能源局和国防科工局三部门联合发布的 《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中明确规定了核安全的定义,核安全是指对核设施、核活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采取必要和充分的监控、保护、预防和缓解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任何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从而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当的辐射危害。国家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继续秉持 “独立、公开、法治、理性、有效”的监管理念和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坚持科学立法、依法行政,确保政府监管的独立、权威和有效。

这是我国核工业涉及到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核安全监管独立性的郑重承诺,也必然促使相关的管理层共同探讨加强安全监管独立性的措施和期盼。

3.3国家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的立法的严密性要求

我国最近正在探索制定 《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其中 《原子能法》草案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全国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 《核安全法》草案第五条 【独立监督】规定 “国家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法第二条所列与核有关的设施、装置和活动 (属于军队的除外),行使独立的核安全监督管理”。

民用核材料监管独立,明显属于核安全监督独立性的一部分,必然是我国核安全和核能发展立法中核安全监管独立性的重要一环。

3.4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和履约国的承诺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2005年修订案的“基本原则四:主管部门”规定:“国家应设立或指定负责实施法律和监管框架的主管部门,并赋予充分的权力、权限和财政及人力资源,以履行其所担负的责任。国家应采取步骤确保国家主管部门与负责促进或利用核能的任何其他机构之间在职能方面的有效独立性”。

3.5国际核电大国核安全监管完全独立的发展趋势

通过调研国际核安保相关法规和监管机构设置显示,世界核电大国在日本福岛核事故后对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强化,核安全、核安保以及核材料许可证颁发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逐步集中到一个独立的国家职能管理部门。截止到2015年8月,国际上几个典型核电大国的核安全独立监管部门及其管理范畴大致统计情况汇总于表1。

从表1统计情况可以看出,世界各个核电大国逐步总结经验,针对日本福岛核事故反映的问题和教训,及时对各自的监管部门分工和监管职能的独立性进行反思和总结,把核安全监管的职能重新进行定位,将所有核安全、核安保和核材料许可证颁发相关事项纳入到一个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这也是广义核安全概念的内在要求。我国自然也需要根据国际相关管理经验,及时调整和消除核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不利因素。

表2 国际上典型核电大国核安全监管、核材料管制的部门统计表Table 2 Regulatory body of nuclear safety and nuclear material in several representative countries

4 结论与建议

(1)从核安全的广义概念考虑,核材料管制、核安保的概念隶属于核安全的范畴,是核安全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是通过实物保护、核材料衡算与控制、信息安全与保密等措施和方法,加强对核设施和核材料的保护。核材料管制的保护对象是核材料,以及核材料所在的核设施或者运输活动,核安保除了核材料管制的范畴之外,还包括核材料以外的其他放射性物料的生产、利用、运输、贮存等放射性物品及其所在构筑物的安全保卫。

(2)核材料许可证制度是核材料管制、核安保进行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核材料许可证的颁发标准主要是依据核材料利用过程或者发生恐怖袭击等事故时所采取的保护措施都能够有效地保护公众、环境,避免受到不必要的辐射照射。然而我国的核材料许可证颁发标准中没有类似规定,作为发证部门的国防科工局在整个许可证申请和审查过程中,没有关注核与辐射安全的本质问题;而作为核安全监督的国家核安全局在核材料许可证申请阶段之前,已经在选址设计阶段、建造阶段以及试运行之前,对核设施的安全分析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审评,从保护公众和环境安全的角度已经得出核与辐射安全的可接受性的结论。

(3)加强核材料安全监督的独立性,就要实现国家核工业的研发规划方面的职能管理部门与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完全独立。然而我国目前在核材料管制方面仍然存在着监管职能与负责促进或利用核能的管理职能重叠的问题。

(4)核材料管制、核安保必然与核设施、运输活动紧密相连,核安全监管体制对安全监督的独立性有着必然要求。我国核安全法、原子能法的立法过程以及 《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等,也不可避免地提出核安全监管独立性的要求,这是世界核安全监管的发展趋势。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公约对核安全监管的独立性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作为履约国必然按照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完善我国的核安全监管独立性,这是一种必然趋势。

(5)我国政府应当慎重而又要彻底推动和完成核材料安全监管独立性的改革,尽可能消除核材料管制体系中存在的制约安全监管独立性的因素,为推动我国核材料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的提升夯实基础。

[1]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Convention on the Physical Protection of Nuclear Material,INFCIRC/274/Rev.1[R]. IAEA:Vienna,1980.

[2]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Nuclear security recommendations on physical protection of nuclear material and nuclear facilities(INFCIRC/225/revision5),IAEA Nuclear Security Series No.13[R].IAEAV:Vienna,20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4960.7-2010.核科学技术术语第7部分:核材料管制和核保障 [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4]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Objective and Essential Elements of a State’s Nuclear Security Regime[R].IAEA Nuclear Security Series No.20,IAEA:Vienna,2013.

[5]Mohamed ElBaradei.Independent oversight:the challenges of effective nuclear regulation[C].Proceedings of an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ffective nuclear regulatory systems:facing safety and security challenges.Moscow: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2006,9-10.

[6]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Fundamental safety principles:safety fundamentals[R].IAEA:Vienna,2006.

[7]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 safety glossary:terminology used in nuclear safety and radiationprotection,2007 edition[R].IAEA:Vienna,2007.

[8]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Nuclear Security Recommendations on Radioactive Material and Associated Facilities[R].IAEANuclearSecuritySeriesNo.14.IAEA,Vienna,2011.

[9]European Police Office,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Interpol,United Nations Interregional Crime And Justice Research Institute,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Nuclear Security Recommendations on Nuclear and Other Radioactive Material out of Regulatory Control[R].IAEA Nuclear Security Series No.15.IAEA:Vienna,201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HAF501[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7.

[11]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HAF501/01[S].北京: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1990.

[12]Japan Nuclear Energy Safety Organization.Operational status of nuclear facilities in Japan[R].ISSN 1347-0493.2013.

[13]Government of Japan.Joint Convention on the Safety of Spent Fuel Managementand on the Safety of 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for the Fourth Review Meeting[R].Tokyo,2011.

[14]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Ministry of Education,Culture,Sports,Science and Technology;Ministry of Health,labour and welfare;Ministry of Economy,Trade and industry;Nuclear Regulation Authority.Joint Convention on the Safety of Spent Fuel Managementand on the Safety of 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for the Fifth Review Meeting[R].Tokyo,2014.

[15]Nuclear Regulation Authority(NRA).Convention on Nuclear Safety National Report of Japanfor the Sixth Review Meeting[R].Tokyo:NRA,2013.

[16]U.S.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Regulations:Title 10,CodeofFederalRegulations[S].WashingtonDC:NRC,2015.

[17]U.S.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Regulations.How We Regulate[EB/OL].(2015-03-20)[2015-0705].http://www.nrc.gov/about-nrc/regulatary.html.

[18]Minister of Justice.Nuclear Safety andControl Act[EB/OL].(2012-09-19)[2015-03-30]http://lawslois.justice.gc.ca.

[19]The Government of Canada.Canadian National Report for the-Convention on Nuclear Safety[R].Canadian Nuclear Safety Commission(CNSC),2013.

[20]Federal Environmental,Industrial and Nuclear SupervisionService of Russia.Experience in Licensing and Supervisionof Safety of VVER-type NPPsand Fast Neutron Reactors[C].Meeting between Rostechnadzorand National Nuclear Safety Administration of P.R.China.June 18-19,2014,P.R.China,Beijing.

[21]The Republic of Korea.The Sixth National Report for the Convention on Nuclear Safety[R].The Republic of Korea,2013.

The Necessity to Enhance the Independence Oversight of Civil Nuclear Material in China

ZHANG Hongjian,CAO Fangfang*,ZHANG Liang,LIU Ruihuan
(Nuc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 Center,MEP,Beijing 100082,China)

There are still no effective laws for nuclear material supervision in China;thecurrent regulation for nuclear material supervision is Nuclear Material Control Regulation issued by the State Council.They are thoroughlyresearchedtoto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al system about nuclear material control in China,nuclear safety regulatory independencein civil nuclear material control and the necessity to enhance the independence of nuc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 regulation.The Tresearchshows that some problems exist in civil nuclear material control system in China,the current issuing conditions of Nuclear Material License is imperfect;Departmentof Nuclear Industry also performs the function of supervision;different nuclear material safety regulatory departments perform the same responsibility.This paper also emphasizes thatthe independence of regulating nuclear safetyis necessary,andindependent supervision of nuclear safetyshould be arranged bythe governmenteffectively.

nuclear safety;nuclear security;nuclear material control;Independence Oversight;Nuclear Material License

X591

A

1672-5360(2016)03-0027-08

2015-09-09

2016-06-14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项目编号 2013-96

张红见 (1974—),男,河南上蔡人,工学博士/副研究员,现主要从事于实物保护、核材料衡算与控制、辐射防护与环境保护、放射性物品运输等相关工作

曹芳芳,E-mail:caofangfang@chinans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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