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拥军 孙梦娇
〔摘要〕 在对古代治吏体制进行批判与借鉴的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古今政治形态、社会文化所发生的巨大嬗变,正是基于这些社会背景的更迭才促使我们在官员政治伦理培养和廉政监督模式、官员选任机制上面临着与古代不同的理念重塑和机制重构。立足古今治吏背景的不同,只有将古代治吏经验注入新的价值,在现代民主法治的框架内对其进行现代化的改造,实现官员政治伦理与责任形式的重塑 ,廉政监督理念与模式的重塑,官员选任理念与模式的重塑,从而实现“传统的现代性转化”,才会为当下中国重塑官员廉治方式提供有益资源。
〔关键词〕 廉治,官员政治伦理,廉政监督,官员选任,责任伦理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纵观古今,官吏作为政治精英群体和公共管理主体,其素质、能力、品性、修养历来是关乎国家兴衰、民族强弱的决定性力量之一,所以古代中国早有“明主治吏不治民”(《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的理念,且普遍认为“官制不修、官德沦丧则会造成社会失范、国家衰败、民不聊生” 〔1 〕,由此不难看出,在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吏治”一直以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于社会转型节点的中国,大国治吏的难度尤在,需求尤甚。民主共和国的建立使当代中国的治吏需求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我们一方面在汲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养分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对中国古代的治吏经验尤为关注。在对古代治吏体制进行批判与借鉴的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古今政治形态、社会文化所发生的巨大嬗变,正是基于这些社会背景的更迭才促使我们在官员政治伦理培养和廉政监督模式、官员选任机制上面临着与古代不同的理念重塑和机制重构,而如何立足古今治吏背景的不同,寻找能够为当今官员廉治方式的重塑提供有益资源,是本文关注的核心所在。
一、官员政治伦理与责任形式的重塑
众所周知,古往今来,中国统治者在吏治领域都付诸极高的热情。因在中国古代社会,官吏的权力是皇权的依附品,其权力的行使状况与普通大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安稳程度密切相关。更重要的方面在于其权力行使状况的优劣直接影响了皇权能否稳固、长治久安,因而历朝历代的有为君主都对官吏的治理尤为关注。而受儒家思潮的影响,官员的政治伦理建设与培养,更是治吏领域内的重要一环。古代中国历来有“为政以德”的德治思想,治吏则尤其重视“官德”,“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彰也”(《左传·桓公二年》),因此中国古代的传统政治伦理思想、廉政文化建设历来以“官德”建设为重。中国古代社会尤为重视培养官员的道德修养,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礼记·大学》),“修身”被认为是实现“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一系列抱负的前提与基础,因此中国古代的传统政治伦理历来强调“内省”和“慎独”,其通过塑造官员内心与行为上对自身道德修养的崇高追求,来实现维护统治阶级清正廉明的目的,这种“官德”培养也就成为了古代中国政治伦理构建的核心所在。时至今日,“德性”培养在当今政治伦理建构中仍然享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用与可借鉴性。然而,这种以“德性”培养为重的政治伦理思想,究其根源,是诞生于古代中国的农耕文明之中,成长在古代中国严格的等级身份社会之内。因而,从实质上说它是一种臣民化或者子民化的伦理规则。
当中国还处于古代农耕文明的时代,国家治理方式仍然是限于一种传统的“统治型”治理。其中,“公”与“私”尚无差别,公私领域、公私部门更是没有严格的定义、界限与区分。所谓“私”,强调的是那些建立在独立的个人生活之上的所有形式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活动。“公”与“私”的差别不在于其他,而仅限于相关牵涉人数的多少而已。“个人相对于群体,再大的事也属于‘私;而群体对个人而言,再小的事也属于‘公。” 〔2 〕传统中国伦理普遍重视“家”的概念,“国”在中国古人眼中也是放大了的“家”,在人的社会属性上,中国人向来将自己首先定位于家的组成人员。同时囿于儒家思潮的核心地位,古代中国的国家治理模式也始终是以“公”——“整体”为重。此外,古代中国“家天下”、“家国一体”的统治模式和专制政体,也使公共权力成为所有领域的轴心,而公共权力的赋予者——皇权则被置于至高无上的中枢地位,“公”与“私”也历来不会被严格区分。在这种社会运行模式之下,“个人”的意义则主要在于其对“整体”的附属性,“私”是“公”的一个部分,其独立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了忽视。所以,即便从特征上讲“家”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私人领域,但古代中国却始终把“齐家”作为“治国”的基础,具有“公”的性质,所谓“家国一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限于此种宗法一体的政治思维,皇权与公共权力都被赋予了某些家庭生活中的父权特点,并借此广泛渗透于私人领域,私人领域也变成公共领域,公共生活也具备了私人性质。
随着工业社会的来临,国家治理模式开始从“统治型”向“管理型”转变,同时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公共领域、公共利益与私人领域、私人利益分化和分立的情况开始出现并逐渐形成。而公共领域也具备了相对于私人领域的独立含义,它集中承载与展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其目的在于实现个体对社会公平、公正、正义、有序等价值的追求。在这个过程中,官员因公共权力的行使当然具备了公共属性,因其同时天然具备的私人属性,“公”与“私”就在其身上形成了一种特别的统一。官员在执行公共事务的过程中,也自然会因这种特性而天然地去谋求“公”与“私”双重利益的极致化。那么,官员就被置于这样一种局面之下,如果“公”、“私”利益在同一公共事务中具有相去甚远的取向,官员一方面作为私人利益的维护者,当然以私人利益作为其行为标准,另一方面,官员也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又有着以公共利益为行为标准的职业需求。而正如公共选择理论所揭示的“理性人假设”一样,作为自利、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官员在对执行公共事务的行为进行标准选择时,很有可能会陷入一种“道德风险”的困境里,即不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其行为标准,而是与市场经济中所有那些追求私人利益极致化的个人一样,在面对公、私矛盾时,不自觉地将私人利益置于比公共利益更为重要的位置。在这种困境之下,官员一方面容易利用职权获取灰色收入,另一方面则是容易发生以腐败为代表的违法乱纪行为。由于官员具备绝对的信息优势,加上其自利动机,很容易便会陷入这种道德风险的困境之中。当代中国,基于民主与法治,在法律的规定和制度的设计上,也基本上遵循了公共权力的公有属性认知,并且规定和设计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法规、制度,用以防范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然而,在制度和法律之外,我们又为公共权力的行使留下了多少能够自由裁量的空间,我们又能在多大程度上保证在这种自由裁量的空间里不会有权力异化现象的发生?面对这种“公私二分”下的道德风险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单纯以“人伦”为纲,以“德性”为重的政治伦理建构已经不能满足国家、社会、公民对于治吏领域的期待与要求,政治伦理重构显得愈来愈迫切,急迫需要依赖于崭新的政治伦理建设。
马克思·韦伯认为世界上的一切行为,只要受到伦理支配,都不可避免地可以在以下两种伦理标准中找到行为指南,即“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所谓“信念伦理”,乃诞生于基督教徒当中,是对其行为的一种单纯的道德约束,即“基督徒只需按照正义行事,行动的后果可交付上帝”,而“责任伦理”则是一种“需要考虑为行动的可预见后果担当责任的准则”。〔3 〕107在传统社会,上帝和自然的力量是高于人类的,它们主导着世界大事小情的发生,因此,人类当然对这些大事小情不负有个人责任,相应地,信念伦理在这种意义上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人类主要的行为伦理指南。在这种伦理准则下,人们只要能够保证自己行为前、行为时的善良心理、目的,该种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是符合严格伦理标准的,是道德的、至善的行为。然而在世界完成“祛魅”以后,人类获得了传统社会里不可同日而语的地位与能力,其可以经由“理性”完成适应自然甚至改造自然的一系列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责任也就相应地从上帝、自然那里转移到了人类自己身上。随着人类理性行为数量越来越多,成果也越来越广泛,众所周知,人性开始逐渐透过这些理性行为从上帝和自然那里获得了解放,并逐步具备了自由意志与自主执行力,这在主体性原因上奠定了责任伦理准则兴起的基础;同时,人类理性的无止境发展,也为其理性行为所促成的后果带来了无以复加的风险,出于对这种风险的防范,伦理上越来越多地开始要求人类对自身的行为后果必须采取可控的事前考量,这又在客观上奠定了责任伦理准则兴起的基础。
韦伯认为,责任伦理解决了公共行政领域那些以政治为业的人所面对的伦理上的冲突与矛盾,即政治家在葆有信念至善性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需要在政治行为中采取一些必要的暴力手段。而面对这种冲突与矛盾,韦伯则提出需要以责任伦理作为其行为准则,其核心要义在于,这些以政治为业的人,在政治活动中,需要从内心深处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产生深刻认知、负有责任,并保持一种开放的沟通机制,在道德上的善与政治上的善之间谋求平衡与协调。①虽然在韦伯的责任伦理中,其更多的是用以约束政治家而非行政人员即官员,但我们认为,在当代治吏领域,责任伦理对政治伦理的重构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每个行使公共权力的人都有必要遵循责任伦理,对自己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无法由人旁贷的责任。
中国传统的德性伦理强调的是一种道德上的自律,注重行为者自身德性即优良品质的培养。依靠这种纯粹的个人自律来解决风险社会下的治吏难题,以求建立民众对官员的信任感,应对现代社会的诸多人为风险,其力量显得过于苍白。面对如此纷繁复杂风险社会背景下的官员廉政建设,我们需要一种“入世性”的伦理观来做支撑,责任伦理与此有相当高的契合性,“它既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也是克服现代社会风险的希望所在。” 〔4 〕应用在行政领域,它首先提倡责任担当意识,官员在行为决策与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手段与后果的关系,学会自我控制与利益协调;其次,它提倡一种审慎的行为态度,“在某种意义上,审慎就意味着责任。没有审慎的存在,责任就可能变成鲁莽和草率。” 〔5 〕33它要求官员在行为决策与实施过程中能够排除各种干扰,真正以责任感行事;最后则是提倡一种独立的人格意识,具有独立的人格意识是责任的前提,任何一名行政官员都要对自己的职业葆有热情,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充分认知并对此承担独立的人格责任。
责任伦理建设在治吏领域的实践中已经开始表现出一定的张力,如“问责”制度的落实,“无间隙问责”制度的开展等等。笔者在这里所要强调的责任伦理建设则应主要集中在其对政治伦理的观念性变革作用。传统中国的德性伦理、“官德”建设时至今日仍葆有自身的价值与蓬勃生机,而责任伦理与其相比,说是一种超越,更多的应是一种补充。
二、廉政监督方式的重塑
古往今来,从中国治吏经验来看,自公共权力产生之日起,腐败就已伴随产生,有关于廉政建设的思想与制度也渐次出现。传统中国治吏经验除了在政治伦理上以“官德”对官员形成内在道德约束之外,还依靠一套特殊的自我调节机制——即监察机制来整饬官吏,以维持整个官僚机构的安稳运作,它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一个王朝在一定时期内的兴盛与平稳。
古代中国虽然皇权享有至高地位,所谓“君权至上,法自君出”,但较为英明的君主为了维持王朝的长治久安,往往都在治吏领域投入了极高的热情。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监察的效用,普遍进行了大规模的监察立法,也相应加大了监察机构的设置力度,强化了监察权力的适用效力。秦朝时期,设立御史大夫监察百官。汉代以后随着皇权的加强,中央监察机关已经独立于朝堂之上,“同时建立了多元化的监察体制,包括三公九卿在内的京师百官、地方长官、皇亲国戚以至于监察官自身都被置于这张网络之中。如汉武帝制定《六条察郡之法》,以地方二千石的高官及其子弟以及强宗豪右为主要监察对象,设立刺史,监察地方。” 〔6 〕唐朝以后的监察制度更加完备,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监察御史行使中央和地方的监察权。明朝以后设立都察院行使监察权,并且赋予监察官单独进奏的权力。中国古代的监督机构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分离,独立设置,自上而下垂直监督,监察官虽然位卑但权重,可以巡视地方,风闻言事,“代天子巡守”,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历代王朝往往通过厚赏的方式鼓励他们劾举,以提高其监察的积极性。②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看出其主要重心是围绕着完善监察机构的设置,加强并保障其监察权力的行使来实现整饬官吏、维护皇权稳定的目的。这对当代中国发展监督机制以制约权力滥用、整饬贪腐现象仍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然而这种单纯依靠监察机构来实现维稳功能的监察体制,在今天以民主和法治为基石的当代中国,已经不能完全应对权力异化的发生。我们还需要更广泛、更坚实、更充分的监督主体——公民来行使监督权以应对越来越复杂的权力腐化现象,以弱化因权力腐化而带来的国家与民众之间的紧张关系。
纵观当代中国,已经褪去古代帝国至高无上的皇权,随着国家体制与支配方式的转变,官僚制有了新的意义深远的演变。当代中国,由民主共和国的性质所决定,其国家合法性的根基不能建立在空中楼阁之上,而是需要以受普通大众认可的核心、普遍价值制度为基础,以获取整个社会的追随、认同。这就使得当代的国家治理不可避免地要以更加多元化的模式来维系国家与民众之间的紧密关系、固化民众对国家权力的认同,因此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载体——官僚制获得了古往今来最大规模的一次扩展,其开始逐渐遍布于现代社会的诸多领域当中。这一点与古代中国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虽然古代中国有着成熟的官僚体制,但一方面皇权作为君权神授的天命所归,本身就有着“天然”的合法统治地位以及民众的完全认可,另一方面官僚体制虽然隶属于皇权,却同时也对皇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制衡,这就使得在根本上依赖于皇权的官僚体制不可避免地在规模的扩展上受到了遏制,这恰恰体现了古代中国皇权统治下“简约国家”的执政理念。③ 而国家与民众之间纽带关系的建立更多的是倚赖于一种“道德”约束理念,即强调恪守儒教所提倡的“礼”之下严格的等级次序,这种约束机制主要是通过渗透于普通大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来发挥效用,皇权也更多地体现在繁文缛节的礼仪形式当中。
现代中国的体制则因对国家与民众密切关系的迫切需求而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展,从城市到农村的社会各个领域和角落都被高度组织起来。伴随着这种政治行政体制在当代中国的扩展与延伸,其组织规模和复杂性都发生了很大程度的改变,它使官员前所未有地“融入”于社会的各个角落,权力的触角也延伸进民众的日常生活。而伴随着权力的扩展,其权力的行使空间与时间都越来越密集,几乎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权力的行使方式也在这一过程中逐渐被放大化、细致化了,其出现的异化现象也会相应得被放大、细致化,并更容易为民众所切实感受。如果说中国传统社会如“潜水艇夹肉面包”一样的组织结构——“上层大而无当,乃文官集团;……下层也大而无当,乃成千上万的农民,两者之间又缺乏有力的组织联系” 〔7 〕243使得皇权对基层社会治理略显无力的话,那么今天中国的体制则克服了这种组织松散、基层治理无力的弊端,其不断延伸的触角使得它在当今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都实现了高度的组织化,“这一强大的组织能力在实现国家意志、迅速发展经济和管制社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8 〕然而,从另一个层面来说,这种“夹肉面包”的结构虽然使得古代中国皇权对基层治理略显无力,但其也在无形中降低了国家与民众之间产生正面冲突的可能性,而当代中国不断延长与扩展的体制链条,虽然使国家权力与民众之间产生了强有力的连接,克服了古代中国基层治理无力的弊端,同时,相应来说,“由于官僚体制强有力的中间连接,国家不得不直接面对充满紧张的社会,其合法性基础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 〔8 〕于是,权力异化所带来的风险与挑战也越来越严峻,其越来越多地被嵌入民众的日常生活当中并对其产生切实影响,其固有的诟病也越来越彰显于众,严重的权力异化现象甚至会带来人民对治理阶层乃至整个国家的质疑。
正如福柯所分析的那样,惩戒社会是我们已经脱离的社会,我们已经不再置身其中,我们身处的社会是一个控制社会,这样的社会已经不再是通过禁锢和惩罚来运作,而是借助于一种微观化的、持续不断的控制手段来维护其自身的正常运转。按福柯所述,我们的权力性质也相应发生了质的改变,它不再是一种惩罚权力,而是一种规训权力。随着其性质的改变以及“全景敞视机制”的运行模式,权力已经开始渗透于社会的一切细枝末节当中,而社会中的一切细枝末节都受到了权力的控制与监视,它使得权力可见却不可确知,使得权力自动化以及非个性化了。④与古代中国不同,权力的定义在今天不再被限定在国家政府机关之内,而是得到了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医疗等各个领域内的延伸与扩展,官僚体制下严密的科层结构也在这些领域得到了运用,国家对民众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也透过权力渗透于点点滴滴的日常生活之中,使权力与民众之间发生了无处不在的接触。这种权力运作机制也相应产生了一种连锁反应,即作为权力的使用者一方面监视着被监视者,另一方面也置于敞视结构当中为普通大众所监视。
进入21世纪的中国,社会信息越来越广泛以及多元化,民众思想也随之纷繁复杂起来,这本身就会与旨在规训社会、统领社会的传统的国家治理模式产生激烈的冲突,另一方面鉴于当今权力对民众日常生活所产生的方方面面、无时无刻不在的影响,其异化现象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相应地被彰显于众。同时,由于权力对经济资源、社会资源所产生的巨大整合、集中作用,更使得权力寻租现象获得了相当广阔的生存土壤与发展空间。在这个过程当中,民众被再次凸显出来,培植公民社会的反腐力量、廉政监督力量显得迫在眉睫,其在本质上,也正是民主共和国性质的体现。它一方面可以完善我国的监督体系,使得那些日益细致化、生活化的权力得到更为切实且全面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可以缓和因权力异化现象所带来的国家与民众之间的紧张关系。这种意义上的公民监督理念,是建立在多元自由、公开开放、自治参与、民主法治等特质之上的观念重构,是建立在公民权利受到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理权威之上的时代呼唤,是建立在实现保护人民自身利益、维护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目的之上所需要切实贯彻的治吏观念。并且,它的性质不同于古代中国人民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依照法律或惯例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古代中国,“国家从未直接正面授予人民监督官吏的权利,而人民只有在‘事情干己时才有告官的权利。”“在古代中国,国家让人民监督官吏,并不是从类似于民主的角度上来规定人民监督公仆的权利,而是朝廷需要借助人民的耳目和力量,让千百万人民来监督官吏,皇帝坐收‘明察秋毫之效,这是皇家家业兴旺的重要保证。……除了谋反大逆等重罪鼓励举报以外,通过监督官吏制止官吏违法失职来保护国家大利和社会公益的事情,只能由国家监察官吏代表国家来进行,不能由人民擅自进行。” 〔9 〕而当代中国所需要强调的公民监督理念,则是一种建立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人民反腐力量培植,“腐败症候群理论认为,深化民主化的途径是让人们对本社会发展中真正的问题进行争论,并把各方的利益都考虑进去,真正做到社会治理机制的‘共有,才是能够使民主持久化的根本出路。” 〔10 〕
因此我们认为,培植社会反腐力量,培养公民监督观念,扩大社会组织,开放公民行使监督权力的渠道,正是当今公民监督观念重构的实质所在,也是能够切实有效约束当今官员行为,推动国家廉政体制建设的关键所在。
三、官员选任方式的重塑
虽然在中国古代诞生了世界最早的文官制度,科举考试的推行也使知识逐渐成为古代中国官吏选拔的核心内容,然而这种知识所包含的意义并不同于现代社会,它仅仅局限于四书五经当中,官吏选拔也仅仅囿于考察对四书五经的掌握情况。至此,科举考试反而成了束缚人思想的桎梏,而通过科举考试被选拔进入官僚阶层的那些古代中国的精英分子也因此越来越文字化、书面化,无法在实践中真正行之有效地管理国家。大量获取功名的人根本无法成为足以支撑起整个国家治理重任的政治精英,科举制也已经无法满足统治阶层对国家治理人才的选任需求。
进入20世纪以来,政党执政成为世界范围内国家治理模式的通约,这一模式在21世纪的今天,依旧充满活力。然而,这一通约性的国家治理模式却鉴于不同的政体形式和政党制度,在权力的建构、实行以及巩固层面都迥然不同。透过这些不同,我们却依旧可以看到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政党执政要素,即对精英群体素质、行动能力的依赖性。与社会上同时存在的其他精英群体有所不同,政治精英群体因其天然的政治属性,与公共权力始终保持着较为紧密的联系。虽然这部分政治精英群体在规模上相对较小,却是政治领域当中最关键的行动者,是能够维护政权运作、国家运行当中最具鲜活性的力量。毋庸置疑,当今中国的官员选任机制不同于西方的公务员制度,也与古代中国的科举制度相去甚远,它诞生于一种长期的革命战争实践当中,并在之后的社会发展时期经历了一系列渐进式的改革,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们所需要的选任出的政治精英群体不同于传统中国文字化、知识化的政治精英,我们当今需要的是与中国现代化逻辑相契合的新型政治精英。随着代际的更替、时间的流逝和社会的变迁,当代中国所需要的政治精英已经开始逐渐显示出了完全崭新的一面,在选贤任能的标准上,一方面我们需要这些政治精英可以继承古代中国政治精英的优良道德传统,另一方面也需要他们拥有新的现代知识、技术以及丰富的经验和发展能力,在面对新型社会越来越纷繁复杂的情况时,能够承担起应负的使命,完成崭新的政治任务与政治目标。
纵观整个当代中国的现代化前进历程,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政府都承载着完全不同的任务与目标,而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政治精英群体也因此随之在能力构成、选任模式上都有着不同于以往的标准。现如今,我们对政治精英的选任标准具有了完全不同于古代的双重性:一方面我们需要的是“敢想敢干”的政治精英;另一方面还需要他们具有落实这些想法的能力。所谓“敢想敢干”,它要求当代中国身处不同层级的公务人员都能以政治为业,成为一个真正的“政治家”和“领导人”,另一方面也要求这些“政治家”和“领导人”同时具备丰富的实际经验,它期待国家所选任出的政治精英能够拥有落实自己宏大理念的政策设计能力和制度实施能力,从这层意义上讲,当代中国所需要选任出的政治精英可谓“亦官亦吏”⑤。由此,我们也不难发现,当代中国的官员晋升机制,都需要经历一个从基层向高层的成长线路,这一晋升机制也可以从侧面加强上层、中层和下层之间的联系,避免出现中国古代上、中、下层断裂等诸种情形 ⑥。
这种对复合性官员的选任需求与现代社会流动逻辑的转变是密切相关的,同时也顺应了当代中国身份社会逐步褪色的趋势。从整个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看,西方国家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前,身份地位以血统继承为主要获得渠道,随着西方工业革命的兴起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最终确立,其社会流动逻辑也随之实现了从身份到能力的转变。中国传统社会同样是一个身份社会,血缘传统是获得社会地位的一种主要途径,较高等级地位的获得往往不是通过能力,而是由先天的血缘所决定的,家庭背景对社会分层起了决定性作用。正如梅因所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11 〕97当代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与契约化社会的冲击,身份社会也已经开始逐步褪色,那些以血缘、阶级成分、家庭出身等标准划定的身份传统也已经逐渐消弭,政治领域也不例外。然而,由于受较为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影响,某种程度上,官员在当代中国仍被定义为一种相对较为贵胄的身份,这种身份仍然将其与普通人民群众之间严格区分开来。然而特别的是,尽管今天这种官员身份意识仍然部分存在,但却与传统中国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官员身份的确立,一方面保留了古代中国的传统——来自于官位,所谓“位高权重”,而另一方面,却绝对不是单纯地来源于官阶、官位,其更多的是依托于一种使命的树立。“换言之,身份与使命是同构的。如果说身份侧重的是与他人之差别特征的话,那么使命就不仅仅意味着公共产品的提供,还包含着推进国家建设、捍卫整体正义、提高现代化水平、弥补私营组织之缺陷等诸多内涵。” 〔12 〕这种以发展为导向的使命政治成为近三十多年中国与过去以及其他国家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之一,官员传统身份色彩在逐步褪色的同时,完成了依靠使命支撑起的崭新的政治身份同构。随着使命政治、责任政治运行模式的发展,当代中国对政治精英的选任标准也出现了前文所述“亦官亦吏”的复合性要求,单纯对官位追求的欲望被成功地引向对现代化成果的向往以及对政治责任的负担之上。对复合性政治精英的需求以及选任标准的确立一方面与前述的“责任伦理”建构有异曲同工之处,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官员内心使命感与责任感的确立,从内心确信上降低了权力异化风险、提高了权力执行能力;另一方面,也克服了传统中国选任官员单纯的“文字化”、“知识化”倾向,从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官员的实践能力与业务水平。
官员选任机制的关键除了在于确定要选任出怎样的人以外,还在于如何选任出这样的人,在选任模式上,其是封闭性的还是开放性的、程序性的还是非程序性的直接决定了官员群体的能力结构,进而将会影响整个国家的治理能力与生命力。与古代中国普遍的阶层固化、人情化模式相比,现代化中国需要的恐怕更多的是一种能够时刻处于动态运作过程中、有正式且严格程序保证的政治精英流通渠道,一种能够打破阶层壁垒、实现政治精英循环流动的官员选任模式。
与选任标准理念变化的社会背景类似,选任模式的转变也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身份社会褪色与社会流动能力加强的发展趋势。现代中国自1911年辛亥革命,无论在法理层面、民众认知层面还是制度层面,都基本淘汰了传统古代中国所奉行的“世袭”思想。相应的,为当代社会所认可的阶层流动机制也发生了更迭,越来越多地开始从关注身份向关注能力转变。身份的印记在阶层流动当中的作用被逐渐淡化,取而代之的则是公平公正、选贤任能的流动标准。它使当代的社会民众,与古代社会相比,获得了能够依托自身的优秀才华、能力完成阶层流动的机会。因此,现代社会的阶层流动机制也基本完成了向注重个人能力、品质、素养等为主要衡量标准的转变。纵观古代中国官员选任模式,无论是“察举制”、“九品中正制”还是“科举制”,无论是“重能”、“重名”还是“重学”,其中都不乏身份——血缘和家庭背景的核心影响作用,比较典型的例证就是“恩荫”制度。
血缘影响着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官员的选拔取决于其与皇室的血缘亲疏关系,而且官员的奖惩、荣誉的得失都与血缘息息相关。即使在众所周知的科举考试之外,也存在着“恩荫”制度以方便高官子弟通过特权渠道进入仕途。如明初沿袭元朝的任子制,文官七品以上皆得荫一子以世受俸禄,称之恩荫生;清代“恩荫”制度下,文职京官四品以上,外官三品以上,武职二品以上,俱准送一子入国子监读书等等。这种选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官员身份在代际之间的流通与传承,同时封闭了政治精英阶层能够吐故纳新的大门,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古代中国选任过程的非程序性特点,“一方面,其在录用、委派、流动、晋升、考察等方面有着成熟完整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以同宗同门同事同乡等构建出来的人情关系网络繁衍交织,派别林立又延绵不绝” 〔8 〕,不停地影响与操控着包括官员选任在内的相关人事制度。这种非程序性特点是前文所述“家产官僚制”或“世袭主义君主官僚制”的必然产物,“君主的专制权力凌驾于官僚权力之上,不受官僚体制规则的羁绊,这意味着君主的意志可以随时打断、叫停官僚体制按部就班的运转。” 〔13 〕为了维护皇权的至上性,权力就始终不能建立在严格、统一、平等的程序性规则之上,这就为以身份、人情为基准的官员选任模式打开了大门,并在一定时期内,得到弥漫和盛行。如张仲礼先生在其著作中就认为:古代科举制确实使某种“机会均等”成为可能,但在实际上却仍然对那些有家庭、身份背景的人更为有利。在古代中国,首先,有一个社会阶层是被完全排斥在科举考试之外的,即奴、仆、娼、优、隶和其他属“贱民”出身者;其次,在科举制度内部也可以看到各种非程序、非平等性制度的存在,如那些具有显赫身份、身处上层社会的贵族后代可以不经正规考试就成为举人或官,那些发现大逆谋反行为并对其进行了检举揭发的人,在国家赈灾、征收军饷中有突出贡献的人也都可以不经正规考试就被封作举人或官,所以就存在着一部分群体可以越过选拔程序,仅仅凭借朝廷的赏赐,就能够赢取功名或者官位。⑦
现代中国社会则完成了塑造不同执政合法性基础的转型,将官员的权力建立在法理性权威的基础之上,“依法治国”成为毋须争论的治国理念,保证官员选任过程的严格性、程序性的诉求也日益明显。而现代社会流动的加强则为严格选任程序下各个阶层具有能力的人才能够顺利进入政治精英群体提供了契机。所谓社会流动,即意味着独立个体在不同社会等级阶层之间来回变动地位,除了某些最早时代的简单、原始社会,几乎所有社会大概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社会流动,其流动强度有高有低、有强有弱。帕累托认为,现代社会作为一个持续循环往复的系统,其阶层的存在虽然是普遍且永恒的,但其阶层的构成及其组成人员却不是恒定不动的,只有相对固化的经济状态才会促成相对更为恒定的等级阶层,因而这种恒定阶层结构的出现大多只存在于传统的农业社会当中。⑧ 因为社会流动意味着组成这个社会的每个独立个体在不同阶层间来回的地位变动,这种个体地位变动的强弱则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究竟是一个开放性社会还是一个封闭性社会。如前文所述,当代中国处于一个从传统向现代、从现代向后工业过渡的双重转型时期,“高度开放”则是整个转型过程中的关键词。其社会结构转型的具体表现早在上世纪90年代“社会发展综合研究”课题组就给出过如下论断:“我们正在从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向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转化,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化,从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化,从同质单一性社会向异质多元性社会转化,从权威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化,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化。” 〔14 〕据此我们不难看出,“高度开放”对于处于双重转型浪潮中的当代中国将表现得尤为明显,社会开放成为了社会转型的一个关键词,而社会流动又是社会开放的一个关键词,因此,可以认为社会流动必然将会成为处于双重社会转型下的当代中国的一个核心关键词。伴随着中国双重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社会流动作为转型时期的关键词,也必然在一定时期内将会不断得到加强。人文主义情怀在当代中国的弥散,也促使人的异质性因素⑨开始逐步成为自身进行社会流动的决定力量,一个人的学识、能力、才干在阶层变动中的作用愈发突出。而严格、公平的程序性选任机制则可以为政治精英的准入、流动过程提供最完善、可行的保障。
总之,基于身份社会的褪色、社会流动的加剧、双重转型下开放社会的来临以及不同权威基础之下的国家治理模式的更新,官员选任机制,包括准入标准和准入程序都面临着与古代中国完全不同的社会背景与需求,理念和模式上的更新势在必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治理领域面临的时代背景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同时,急剧的现代化与后现代化社会转型也加剧了当代中国与传统中国在治吏领域上的巨大鸿沟。在这种大背景之下,官员廉治的各个阶段都面临着与古代中国完全不同的社会风险、社会背景与社会需求,只有基于以上种种背景更迭,才能切实把握住当代中国治吏的命脉,本文的论述从这个角度上讲可谓“路漫漫其修远兮”。所谓治吏的重要性,无非是因为官员手中掌握着能够主导国家、社会发展的公共权力,而完善权力行使方式、加强权力行使效果、克制权力异化风险,则是治吏的核心所在,也是进行当代官员廉治方式重塑的原因和目的、起点与归宿。现代社会的特点要求当下的廉政建设必然与传统社会治吏经验保持着相当大的差异,官员廉治方式的重塑必然建立在人民有权参与、权力向人民负责、程序主义至上、制度防腐与反腐等机制之上。诚然中国古代发育出了系统而成熟的治吏经验,但我们必须承认这些经验是发端于农业文明,建立在专制政治基础上的,并且从总体讲是为当时的皇权服务的,由于具有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所以这些经验并不能从根本上防治腐败。但是我们还要看到,其中的一些经验在内在机理上的确有其合理性,在当时也的确发挥了积极作用。传统是“活着的过去”,因此我们必须重视传统。笔者认为,只有将这些治吏经验注入新的价值,在现代民主法治的框架内对其进行现代化的改造,从而实现“传统的现代性转化”,才会为当下中国官员廉治方式法的重塑提供有益的资源。
注 释:
①韦伯在“以政治为业”的演讲中,将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以及单纯的效果功利价值进行了区分,主张要将“事业”融入到政治规定当中,突出政治家的“责任伦理”建设,参见马克思·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101-116页。
②参见敬志杰:《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探析》,《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③参见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年,第321-323页。
④参见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219-255页。
⑤古代中国“官”、“吏”二分,基层治理主要靠“吏”来辅助进行,向来有“官弱吏强”的局面,吏无名有实,常常具有很强的实权,官反而在基层治理中被架在空中楼阁,有名无实。
⑥如历史上秦朝中层与下层的疏离、东汉上层与中层的断裂、明清时期中层与下层的断裂等情形。参见许倬云:《从历史看领导》,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94-102页。
⑦参见张仲礼:《中国绅士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52-153页。
⑧参见V.帕累托:《普通社会学纲要》,田时纲译,上海:东方出版社,2007年,第294-328页。
⑨基于帕累托对社会异质系统的分析,他认为人类社会是不同质的,人们在身体、道德、智力上千差万别。在此,简称为人的异质性因素。参见V.帕累托:《普通社会学纲要》,田时纲译,上海:东方出版社,2007年,第2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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