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视频聚合平台盗链行为法律定性时应当遵循“服务器标准”还是“实质性替代标准”的相关问题成为知识产权法律界热议与争论的焦点。期间有些人质疑:法学界为什么会经常出现这样莫衷一是的局面?专家们各执一词,是否体现了相关法律制度在解决现实问题上的无能?而事实上,这并不代表法制的无能,而是法律特点的一种具体体现。
法律天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先有问题再定法律,这是必然。而法律的制定与修改一定经过讨论与争论的过程才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普遍适用性。知识产权是一个相对新兴的法律子学科,而要调整应对的却是科技飞速发展、模式变幻莫测的环境下日渐形成的复杂生产关系与竞争秩序。因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制定与适用更需要广泛的讨论、争论与更大范围的实践才能更为科学与完善。
纵观人类发展史,正是争论推动了科学与社会的进步。诸如地心说与日心说之争、光的微粒说与波动说之争、大陆漂移与板块学之争及法学界哈特与富勒大论战等并不鲜见。每一次论战,都可以促进各自学说与理论的完善,都大大提升了人类对自然与社会的认知与理解。
争论也体现了法学的活力。越是前沿性的研究越容易引起争论。而争论本身更能促进法律的修订与完善。争论还有利于揭示矛盾,理清思路。在争论中,不同的理论从不同的侧面对客观行为与事实的本质和规律进行探索,彼此间的辩驳有助于启发思考,相互补充,必要的争论有利于法律人保持清醒的头脑,克服偏颇之见,有利于更全面、深刻地认识事物和发现真理。
争论是理性和学术自由的体现。要想让法律尽快解决问题,法律人要有参与争论的勇气、严谨的态度,也要有善纳争论的胸怀。真理越辩越明,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法学,尊重法律的特点与发展规律,给它以充分论证、实践的时间与机会,这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有关立法、修法与司法的争论都并不为奇。科学存疑,科学争论,也是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魅力之所在。